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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笔记

2021-11-24 来源:汇智旅游网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关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规范的总称即为民法。

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

近代社会的民法产生与资本主义初期,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 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追求逻辑上的严密,结构上的严谨,对后世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影响很大。

民法的性质:1.民法为私法;2.民法为权利法;3.民法为文明法;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

任意法;6.民法为国内法;7.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的任务: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据以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

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 域内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域外效力 民法的适用规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后法优于前法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4.例外规定排除

一般规定5.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第三章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作为

或不作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身权与财产权;2.绝对权(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与相

对权(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4.既得权与期待权;5.主权利与从权利。6.原权与救济权;7.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义务的特点:在于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民事义务的分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从来源看);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从内容看);

3.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4.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民事责任的特点: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力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 民事责任的分类: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

4.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完全独立的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

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

资格。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为失踪人的制

度。(法律设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就在于结束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人民法院作出公告,公告期间为

三个月);

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财产代管关系即终止,代管人应停止其代管行为,将代管的财产交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应向其报告代管的情况)。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

制度(为了结束自然人失踪而使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

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效力:1.在财产继承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要求返还财产的,其原物

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2.在婚姻关系方面,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

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在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能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撤销死亡宣告后,父母子女关系当然自动

恢复。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则收养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以监督

和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

监护的的特点:1.被监护人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

人;

2.监护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人;

2.指定监护,即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的机关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遗嘱中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担任其监护人(祖父母、外

祖父母;兄、姐);

非法定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4.由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人1.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担任其监护人(顺序:配偶、父

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非法定监护人 2.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3.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进行诉讼。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住所的确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

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

2.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和履行。 3.确定有关民事事项的管辖;

4.确定涉及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第五章 法人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点: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种类:学理上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根据设立的法律依据分)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根据法人设立的基础分) 3.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根据法人的国籍分) 立法上的分类: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宗旨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

止。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具有一

致性。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来实现的。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

够以法人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物,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点: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法人领导或代表机

关;

4.法人机关由自然人个人或集体组成。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

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特点: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变更的情形:一、法人组织体的变更 1.法人的分立;(新生分立、派生分立) 2.法人的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二、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三、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其民事主

体资格消灭。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点: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

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1.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按成立目的分) 2.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与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按成立是否需要登

记分)

合伙:广义:包括各种由二人以上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 狭义:是指由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

性联合体。

合伙的特点: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

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1.有益性;2.客观性;3.法定性。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1.物2.有价证券3.行为4.知识成果5.权利6.人身利益7.其他 物的概念: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

物质资料。

物的特点:1.存在于人身之外;

2.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分)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根据是否具有流通性以及其流通是否受限制分) 3.主物与从物;(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分) 4.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间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分)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分)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是否可分割) 7.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分)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根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分)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成物。(根据其构成形态分) 第八章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一方意

思表示还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分)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

的性质分)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根据其是否有对价分)

4.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根据行为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分);

5.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根据成立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

付为要件)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分) 7.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根据其与原因间的关系分) 8.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根据其发生效力的时间分) 9.主行为与从行为;(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分) 10.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根据两个行为间一行为须受另一行为辅助

的关系分)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

意思:行为人所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 意思表示 表示行为:行为人表达意思的行为 表示:行为人以一定形式表达意思的行为 表示行为所表达出的外部意思 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意思表示的分类: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

人分)

2.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表

示到达的方式分)

3.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瑕疵分)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主体即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物 特别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生效条件:1.一般生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

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特

定的客观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的特点: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5.须与当事人于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

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生民

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就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4.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内容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内容一部分无效,其他部分可以以有

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是指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并非指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缴财产;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特点: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可以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

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仅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

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由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

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谓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或无效尚处于

不确定状态,须待看其后的一定事实的发生与否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特点: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行为成立时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

状态;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有效或无效决定于当事人意思以外的事

实。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第九章 代理

代理关系包含涉及三方面当事人的三方面法律关系,三方面的当事人是代理人,被代理人又称为本人与相对人(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代理的法律特点: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独立的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人须有代理权限;

5.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分类:一般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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