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海域使用权的产生
海域属国家所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经 批准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 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 ,面积为 公顷。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附图所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
权利。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需在期满前 日内向甲方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为 ,海上构筑物为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扩建海上建筑物。确需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扩建海上构筑物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
5.1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按一下第 项计算:
5.1.1 全额缴纳。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年 人民币,应缴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
5.1.2 批准减缴。经 批准(文号 ),同意减缴海域使用金,减缴方式为 。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按每公顷每年 人民币缴纳,应缴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
5.1.3 批准免缴。经 批准,或根据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免缴海域使用金。 5.1.4 法定免缴。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属于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乙方不得利用本出让海域兼营经营性用海活动。确需兼营经营性活动的,须报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5.1.5 其他 。
5.2 以上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除乙方一次性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外,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的,自调整次年起,乙方未缴纳的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调整。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
6.1 海域使用金按照以下办法缴纳:
6.1.1 一次性缴纳。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人民币(大写) 元(¥ )。
6.1.2 分年度缴纳。甲方同意乙方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人民币(大写) 元
(¥ )。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年应缴海域使用金。从第二年度起,缴纳时间为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
6.1.3 分期缴纳。甲方同意乙方分 期支付海域使用金,每期应缴 年海域使用金。乙方应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期海域使用金人民币(大写) 元(¥ )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缴纳第二期海域使用金人民币(大写) 元(¥ );以此类推。 6.1.4 其他方式缴纳 。
6.2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发生调整或者变化的,本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应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地点
7.1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日之前,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将本合同要求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甲方指定的缴纳地点或者银行帐户。 7.2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7.3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7.4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或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期限,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的任何延迟缴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证书办理
乙方缴纳完全部或部分(分年度缴纳的,缴纳完第一年;分期缴纳的,缴纳完首期)海域使用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权注册登记,通知乙方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
本合同出让海域内构筑物竣工后,乙方应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竣工测量,向甲方提交海域使用竣工测量成果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对实际占用海域范围超过本出让海域面积的,乙方应补缴超出出让海域面积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变更
10.1 海域使用权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0.2 未经甲方同意,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剩余期限。 10.3 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必须在缴纳完第五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后方可转让海域使用权,并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乙方在转让剩余年限或剩余期限海域使用权时,与第三方协商并由第三方缴纳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并签定书面合同的,书面合同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10.4 发生海域使用权继承的,属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继承权发生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由继承人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本出让海域的,甲方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当的补偿。
第十二条 使用期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乙方应负责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 甲方有下列权利:
13.1.1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乙方申请材料并依法办理; 13.1.2 依法对乙方用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3.1.3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乙方的非法违法用海活动进行处罚;
13.1.4 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权; 13.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3.2 甲方有下列义务:
13.2.1 乙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时,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13.2.2 甲方应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13.2.3 甲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13.2.4 发生非法违法用海活动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4.1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权利:
14.1.1 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4.1.2 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 14.1.3 对阻挠、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义务:
14.2.1 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环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4.2.2 乙方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扰;
14.2.3 受让范围海域发生重大自然变化或海洋环境发生恶化,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14.2.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14.2.5 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让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和调查;
14.2.6 当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4.2.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 14.2.8 乙方负责本出让海域所涉及养殖户等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处理,并承担养殖物、建筑物及生产设施拆除等政策处理的相关费用。 14.2.9 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14.2.10 使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14.2.11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15.2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缴纳。在宽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5.3 分期、分年度或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不按期、不按年度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5.4 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乙方未及时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甲方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16.2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其他
17.1 本合同未定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17.2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所定事项,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出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附则
18.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海域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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