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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2024-01-11 来源:汇智旅游网
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支付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资金支付和费用报销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防范

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支付是指本公司正常业务中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支付,包括:

1、日常费用报销、物资及能源采购付款、基建工程付款、工资发放、税金缴纳、利息等支付业务。

2、业务预付款、周转金和备用金借支。 3、各项应付款、借款的归还。 4、其他资金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支付的形式包括:现金、电汇、支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支付、委托第三方代付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大额资金支付

第五条 大额资金支付用于原材料及辅料、机器设备及备品备件、能源、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报销付款,基建工程款支付,税金缴纳,利息支付及其他大额资金支付。

第六条 涉及大额资金支付的相关合同、协议、决议等资料,应报复印件到财务部门,以便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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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指标合理安排各月份资金使用额度,以“高效、节约、合理、科学”为前提,在预算指标范围内开支生产经营资金。

第八条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将资金使用计划分解到各月份,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出下月份资金使用计划,以便于财务部及时统筹安排资金。

第九条 各部门资金使用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的,或付款项目未列入年度预算范围的,不得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前款资金支付项目确属公司经营所必须的,相关部门应按照预算审批流程对公司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条 大额资金支付应由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单,并将合规发票、验收单、质检单、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单证作为附件,同时报送各级审核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范围内单项付款5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由主管副总负责审批;合同范围内单项付款5万元以上(含)的资金支付,或超出合同范围的资金支付,由主管副总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重大投资等特殊款项的支付,应报董事会审议。

水电费、污水处理费、社保、税金、贷款利息等专项支出,审批标准同上。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支付资金时,应审核该项业务是否存在预付款、该收款人是否有欠付本公司款项。如有,首先应将预付款、前款扣除后,将余款按规定支付。如果属于工程基建性质的款项,还需要审查合同。如有质量保证金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收款人与合同规定的供应商名称不一致时,应由合同规定的供应商出具付款委托书。

合同执行期间,货物价格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应出具调价函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备案。否则,超合同部分,财务不予支付。

禁止将大额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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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借支

第十四条 业务借支项目限于公司内部员工备用金、周转金及临时业务借款。

第十五条 业务借支金额应根据不同岗位、不同业务性质确定,尽可能控制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由于借款人原因造成备用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借款金额5000元以下(含)由主管副总审批;借款金额5000元至10万元之间由主管副总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总负责审核借款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并督促借款人员按时还款或报账。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每月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如借款人未按规定及时还款或报账,将从下月工资中暂扣。待问题解决后,再发放暂扣工资。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如实、规范填写借款单,并附报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批后报财务付款。

借款单填写不规范,或审批权限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付款金额1000元及以上的,应选择转账方式支付;1000元以下的,优先选择转账方式支付,条件允许的可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根据借款人设置明细,核算借支业务。

前一笔借款未还清之前,不办理第二笔借款业务。特殊情况,必须经董事长书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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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员调岗、离职时,须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清还手续。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日常费用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日常费用报销包括:后勤行政管理、生产管理、业务经营管理、基建工程管理等项业务所发生的日常费用(不含差旅费)。在会计核算时按公司各部门分别归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业务接待原则上由综合部(办)统一安排。

各部门业务接待费,属于在预算范围内的,单笔500元以下(含)由主管副总审批;单笔500元及以上由主管副总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与公司股票上市工作相关的接待费,由董事长审批。

接待用烟酒,由综合部(办)负责人和指定的监事共同询价购买。报销时2人均须签字。

上市工作以外的接待费,超过预算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由主管副总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对办公用品的需求,由部门统一填写申请表交综合部(办)统一采购和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需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主管副总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维修价格明细表报财务备案。

车辆维修后,经办人凭合规发票、维修清单、《车辆维修申请单》等资料经主管副总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单笔维修费在2000元以下(含),由主管副总审批;2000元及以上的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会议费报销时,应同时附报相关的会议通知复印件。会议通知包括公司内部通知和政府部门等外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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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其他费用单笔在5000元以下(含),由主管副总审批;5000元以上,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费用报销涉及购买实物资产的,应附经办人以外其他工作人员验收证明;其他费用,应由经办人以外其他工作人员签署证明。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凡费用报销,应根据实际业务如实、规范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报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批后报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费用报销单填写不规范、附件资料不完整、发票填写不规范、发票经查询不真实、或审批权限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经办人应在业务办理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否则,将从下月工资中暂扣。待问题解决后,再发放暂扣工资。

第三十二条 凡费用报销时,先冲销经办人借支款项,余额部分再支付给经办人。

若报销金额不足以冲销经办人借支款项,经办人应将余款在报销同时交还财务。否则,将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付款方式的选择,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差旅费报销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差需借款的,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出差返回后,经办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否则,财务部门将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

1、住宿和伙食补助报销标准(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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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职务 一般人员 主管及副职 经理 副总 备注 2、交通费标准:晚20:00时至次日7:00时之间连续乘车超过六小时的,一般人员可乘坐硬卧、副总及以上级别可乘坐软卧;需乘坐飞机的一律报董事长批准;出差长途交通费、市内公交车费可据实报销;经理级(不含)以下人员出租车票不予报销,如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的须报主管副总批准。 3、住宿费及各种补助:住宿费按上列标准报销但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超标准自负;发票金额低于标准的按发票金额报销,节约部分的50%补助给出差人。

4、出差参会由举办方解决吃住的,不再计发出差伙食补助及报销住宿费。

5、出差市内无补助,出差市外4-6小时按半天计补助,超出6小时按全天计补助。

第三十六条 出差时间以所乘坐的车票、住宿发票确认到达时间,天数按“算头不算尾”的方法确定。乘公司车的,时间以路桥费发票时间确定。

第三十七条 凡差旅费用报销,应根据实际出差情况如实、规范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报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批后报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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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市县区 住宿标准 30 50 70 100 补助标准 20 30 40 50 省会、直辖市、经济特区 住宿标准 60 80 100 150 补助标准 30 40 50 60 补助含电话费及餐费。 差旅费报销单填写不规范、附件资料不完整、发票填写不规范、发票经查询不真实、或审批权限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设计资金支付和报销的审批流程,按照本公司《成本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控制流程》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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