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老师在
2011 -2012年度,参加我单位举办的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校本培训科目 课程培训,考核合格,共计 学时。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
备注:按《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本培训管理的意见》(韶市教【2011】208号)要求,县级教育部门根据学校提供开展校本培训的证明材料后,按此样板为参训教师发放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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