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1993年第1号文
(六)其他。
(五)沉没;
(四)风灾;
本规则调查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竹、木排筏之间在林区水域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
渔业船舶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公安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根据《中
(三)火灾或爆炸;
(二)触礁或搁浅;
发生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一)碰撞(包括触损或浪损);
管辖。
第三章 管 辖
(五)救助要求等。
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证据。
(四)损害情况及现状;
理由下级主管机关管辖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填写,事故情节不得隐瞒。
有效手段向就近的主管机关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二)船舶、排筏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
第七条 主管机关负责对其管辖水域内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确的水域难以按第七条确定管辖的,由相邻主管机关的共同上级主管机关确定
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港区内二十四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交
第九条 因事故情况复杂、性质严重,上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直接调查处
第八条 因事故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机关辖区分界线附近水域或未明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事故,除应当按第五条规定报告外,还必须
第五条 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事故,应当迅速用无线电报(话)或者其他
(一)船舶、排筏或设施及相关方的名称、呼号、国籍、船籍港、起迄港;
行调查。
适任状况。
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调查事故时有权:
(一)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关人员到达后,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
(三)要求被调查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无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二)进行必要的现场取证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查验船舶、排筏、设施和货物等损坏及人员伤亡情况;
(六)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或排筏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配员及
记录仪的记录)、通信日志、船舶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航行签证簿以及
(四)要求当事方提供航行(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包括自动
(三)协助当事方尽快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报告,在有管辖权的主管机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在调查事故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相或法律允许
第十条 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进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一)认真做好记录;
据。
第五章 处 理
询问笔录,并做好调查工作记录。
托有关专家、机构对其损害程度作出鉴定。
被调查人所属单位对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
审判机关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外,主管机关不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的责任,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的建议,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
机关以及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机关或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印,
鉴定产生的费用暂由被鉴定方支付。事故责任分清后,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 主管机关应当依据事故的调查材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当事方
第十八条 对事故调查材料,除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判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设施因事故造成损害的,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因勘察和取证的需要,有权禁止当事船舶、排筏、设施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在调查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现场勘察报告、
或有关船舶、排筏、设施离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业,或者驶往指定地点。
单位、部门。
(五)责任分析;
(四)事故原因;
以及经过、损害程度等);
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罚款、或扣留、吊销适任证书;
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主管机关。
(七)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的建议。
(一)船舶、排筏、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下列处罚:
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当局。
(二)船舶、排筏、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
责任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或由中华人民
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
(六)责任的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
(三)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时的气象、航道状况
第二十二条 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事故负有直接或管理
第二十条 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部门对主管机关提出的建议,应当认真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排筏、设施上的工作人员给予通报、警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
或罚款。
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调 解
关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各方共同签字,并经主管机关盖章确认。
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主管机关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经济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经济担保。
对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该主管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或者依照有
第二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主管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
第二十六条 调解由当事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凡已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
第二十四条 对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
当事人可以申请主管机关调解。
方承担。
报告主管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不成通知书等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制定。
上述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月十五日发布的《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凡申请主管机关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费率缴纳调解费。
成的,由当事各方平均分摊,但因当事人申请撤销调解而调解不成的,由申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按当事人责任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
当书面申请撤销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又翻悔或逾期不履行的,当事人应当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七一年十二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调解书和调解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调解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各方达
第七章 附 则
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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