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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24-04-26 来源:汇智旅游网
  第二章 报 告

交通部令1993年第1号文

  (六)其他。

  (五)沉没;

  (四)风灾;

本规则调查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竹、木排筏之间在林区水域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

  渔业船舶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公安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根据《中

  (三)火灾或爆炸;

  (二)触礁或搁浅;

发生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一)碰撞(包括触损或浪损);

管辖。

  第三章 管 辖

  (五)救助要求等。

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证据。

  (四)损害情况及现状;

理由下级主管机关管辖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填写,事故情节不得隐瞒。

有效手段向就近的主管机关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二)船舶、排筏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

  第七条 主管机关负责对其管辖水域内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确的水域难以按第七条确定管辖的,由相邻主管机关的共同上级主管机关确定

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港区内二十四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交

  第九条 因事故情况复杂、性质严重,上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直接调查处

  第八条 因事故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机关辖区分界线附近水域或未明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事故,除应当按第五条规定报告外,还必须

  第五条 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事故,应当迅速用无线电报(话)或者其他

  (一)船舶、排筏或设施及相关方的名称、呼号、国籍、船籍港、起迄港;

行调查。

适任状况。

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调查事故时有权:

  (一)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关人员到达后,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

  (三)要求被调查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无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二)进行必要的现场取证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查验船舶、排筏、设施和货物等损坏及人员伤亡情况;

  (六)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或排筏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配员及

记录仪的记录)、通信日志、船舶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航行签证簿以及

  (四)要求当事方提供航行(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包括自动

  (三)协助当事方尽快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报告,在有管辖权的主管机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在调查事故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相或法律允许

  第十条 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进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一)认真做好记录;

据。

  第五章 处 理

询问笔录,并做好调查工作记录。

托有关专家、机构对其损害程度作出鉴定。

  被调查人所属单位对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

审判机关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外,主管机关不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的责任,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的建议,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

机关以及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机关或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印,

  鉴定产生的费用暂由被鉴定方支付。事故责任分清后,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 主管机关应当依据事故的调查材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当事方

  第十八条 对事故调查材料,除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判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设施因事故造成损害的,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因勘察和取证的需要,有权禁止当事船舶、排筏、设施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在调查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现场勘察报告、

或有关船舶、排筏、设施离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业,或者驶往指定地点。

单位、部门。

  (五)责任分析;

  (四)事故原因;

以及经过、损害程度等);

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罚款、或扣留、吊销适任证书;

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主管机关。

  (七)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的建议。

  (一)船舶、排筏、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下列处罚:

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当局。

  (二)船舶、排筏、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

责任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或由中华人民

  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

  (六)责任的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

  (三)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时的气象、航道状况

  第二十二条 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事故负有直接或管理

  第二十条 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部门对主管机关提出的建议,应当认真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排筏、设施上的工作人员给予通报、警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

或罚款。

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调 解

关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各方共同签字,并经主管机关盖章确认。

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主管机关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经济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经济担保。

  对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该主管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或者依照有

  第二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主管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

  第二十六条 调解由当事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凡已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

  第二十四条 对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

当事人可以申请主管机关调解。

方承担。

报告主管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不成通知书等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制定。

  上述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月十五日发布的《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凡申请主管机关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费率缴纳调解费。

成的,由当事各方平均分摊,但因当事人申请撤销调解而调解不成的,由申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按当事人责任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

当书面申请撤销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又翻悔或逾期不履行的,当事人应当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七一年十二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调解书和调解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调解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各方达

  第七章 附 则

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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