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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奖励

2022-04-06 来源:汇智旅游网


人民调解工作奖励考核办法(试行)

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全区人民调解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和防止群体性事件和创建“平安乡镇”为目标,以规范人民调解、提高工作质量为抓手,积极夯实基层基础,激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机制上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居),大矛盾不出镇(街道),疑难矛盾不上交”,为加快建设富庶、文明、和谐、靓丽的襄州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人民调解考核奖励确认条件

(一)基层人民调委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要在坚持“合法合理、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础上,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

(二)受理调解的案件要按照人民调解案卷要求进行登记、立案、归档,做到案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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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有序、归档及时,符合人民调解案卷“一案一表”或“一案一档”规定,达到“六统一”规范要求的。

(三)基层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率要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协议履行率达到95%,没有调解成功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走法律程序解决,并及时上报信息,落实维稳措施。

(四)属于重大疑难或有群体性上访倾向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调解处理,“第一时间”报告,并积极做好劝导、调解等维稳措施。

(五)辖区内没有越级访、集体访、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如有发生则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取消本辖区个案奖励和评优评先资格。

(六)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每月一统计、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工作汇报制度的。

(七)基层调解组织要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按规定及时开展回访。重大疑难案件的回访率要达到100%。

四、奖励标准

(一)综合奖励:每年年底在全区基层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中评选出“十佳先进基层调委会”、“ 十佳优秀人民调解员”、“ 十佳优秀调解案件”,分别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1、十佳先进基层调委会(各奖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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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佳优秀人民调解员(各奖500元);

3、十佳优秀调解案件(各奖300元)。

(二)个案奖励:为鼓励广大基层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办理调解案件,人民调解个案奖励由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司法局等单位组成工作专班,按照各镇调处的矛盾纠纷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量,并结合区司法局平时的案卷检查、个案抽查,以及集中考评,对达标民调案件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1、达标的一般民调案件每件奖50元;

2、疑难民调案件每件奖100元;

3、重大民调案件每件奖200元;

4、特大民调案件拨专款给予重奖。

五、资金来源及拨付

人民调解工作奖励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年终按考评结果拨付。

六、具体要求

(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强化工作职责的同时,要通过民间纠纷的调解,做到以案释法,宣传法律法规、弘扬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矛盾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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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司法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区有关部门指导好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有计划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的基层调解组织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职责,并将其工作绩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不断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三)各镇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所辖村(居)调解委员会办理的人民调解案件的规范管理,严格考核初审和把关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人民调解案件奖励费用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被领取的办案奖励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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