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
ResearchonFinancialandEconomicIssues
财经问题研究
摇摇
Number3(GeneralSerialNo郾424)
March,2019
·经济观察·
数字经济创新
———监管理念更新、公共政策优化与组织模式升级
主持人:张摇穹
编者按: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机遇,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创新是中国实现自主创新的关键。为研究如何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在互联网经济学研究联盟的支持下,《财经问题研究》编辑部特别组织了本次笔谈。
专家一致认为,“保护创新是竞争监管的重要议题冶“监管理念和公共政策应该跟随数字经济的规律适时调整冶,面对创新管理的变革性影响,应“注重个人能力提升与组织模式升级冶。张穹和曾雄认为,中国互联网行业虽然市场集中度较高,但创新不断。推动以中国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的发展,应该注重外部环境的塑造,以及坚持“鼓励创新、事后规范冶的管理原则。蒋传海等认为,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行业出现的反垄断案例本质相同,执法机构可以套用相同的基本规则进行处理。如何正确解决互联网行业的竞争问题,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市场的技术创新,是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面临的重要问题。寇宗来和刘雅婧认为,面对数字革命,经济理论的解释力并未过时,但经济规律在表现形式上的巨大变化会让某些既有问题变得极其尖锐,进而给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数字化的冲击,只有那些作出顺势调整的企业,才能提高效率并在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孙康勇认为,企业数字化和对数字技术的利用给企业创新模式和创新管理带来变革性影响,未来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如何实现赋能,提升组织中个体的知识创造力、创意推进力和合作力,从而有效推动创新。关键词:数字经济;互联网;监管理念;公共政策;组织模式
中图分类号:F120郾4摇摇文献标识码:A摇摇文章编号:1000鄄176X(2019)03鄄0003鄄14
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与公共政策的匹配
张摇穹1,2,曾摇雄2
(1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北京摇100088;2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摇100088)
互联网产业是中国创新成就的一个重要方面,“高铁、扫码支付、共享单车和网购冶被誉为中国的新四大发明。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的战略能力,国际经济竞争的实质就是创新能力的竞争。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警示下,中国只有努力提高创新能力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
摇摇收稿日期:2018鄄12鄄18
作者简介:张摇穹(1952-),男,安徽固镇人,教授,主要从事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
曾摇雄(1988-),男,江西赣州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竞争法、网络法和数字经济竞争规则研究。E鄄mail:zengxiongsisu@163郾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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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竞争与秩序
财经问题研究摇摇2019年第3期摇摇总第424期
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在发展方面注重了创新,在经济方面引入了竞争,在社会方面完善了秩序。但在目前阶段,创新动力不足、竞争不够充分、秩序尚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需要在理念层面予以解决: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更依赖于市场,真正使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在管制与竞争之间更相信竞争,通过竞争激发和保持市场活力;在守旧与创新之间选择创新,通过创新带来“破坏性创造冶[1]。这三种力量存在互动关系,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竞争是关键,秩序是保障。只有在自由、公平、有序的竞争市场环境中,企业既面临由创新带来更大经济效益的“诱惑冶,又面临不创新就被市场淘汰的压力,企业的创新活力才能被最大程度地激发[2]。
当今社会,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生物技术突飞猛进,这既是挑战也
是机遇。在数字经济领域,中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人口红利、海量数据、各种各样的应用场景等,都让中国有机会在新技术革命中实现超越。数字经济领域具有强动态性和密集创新的特征,探讨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共政策就是研究数字经济领域中竞争与创新之间如何实现动态平衡,以及设计何种监管政策既能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又能促进创新。
二、创新与市场集中度的关系
多主体关系,创造价值并使多主体利益达到最大化[3]。由于具有网络外部性和低复制成本的特征,数字经济领域容易出现赢者通吃的现象,即经过激烈竞争,呈现出“一超多强冶的格局,市场集中度较高。以中国互联网行业为例,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腾讯在社交领域、百度在搜索领域都各自独占鳌头。美国互联网行业也呈现类似特征,Google搜索在搜索领域、亚马逊在电商领域、Facebook在社交领域也都占据领先位置。这种市场结构不是由外力强制形成的,而是通过市场力量自发形成的。
三、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创新(一)横向创新与纵向创新交织
数字经济通常以平台为商业模式,企业主要基于平台向多边市场主体提供差异化服务,从而整合
再借助资本力量快速横向扩张[4]。2011年团购兴起时,出现了“千团大战冶;共享单车兴起时,各种共享单车投入街道,甚至引来拥堵问题;随后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共享篮球等模式相继出现。然而,在这一潮流下,很多模式是资本力量制造的泡沫,虽有共享之名,但无效益之实,反而出现资
互联网横向创新是指简单的模仿和复制,通常参照已有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粗糙的低水平创新,
金、技术、人才等多种社会资源的错配。互联网纵向创新是指企业在各自领域里专注用户体验提升、产品研发和迭代、互联网科技创新,以及进行商业模式深耕的创新,微信就是互联网技术纵向创新不断迭代的典范。虽然微信一经推出就获得了即时通讯领域的霸主地位,但微信不断进行各种微创新,拓展新功能,如语音通话、附近的人、摇一摇、公众号平台等。再如微信小程序的不断发展壮大对传统的APP应用分发和服务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百度在战略上抛弃外卖、团购这些曾经是“风口冶的包袱,专注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深度研发,也是回归到“纵向创新冶的典型案例。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正逐步进入转型阶段,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更需要在专项领域深耕,进行提升技术实力的纵向创新,而非华而不实的横向创新。
(二)颠覆式创新不断涌现
颠覆式创新强调对既有主流技术、产品市场和商业模式的颠覆性突破和超越的创新活动。颠覆性创新的破坏性很强且方向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产品性能在主流市场的价值评估中出现短期的坏结果,然而一旦创新成功则可以革命性地开辟一片新市场,创造出无法预知的高额市场利润,甚至打破既有的市场竞争关系格局。中国互联网领域不断涌现出颠覆式创新,不少企业通过新颖的商业模式或技术能力成为“新秀冶,如以人工智能分发资讯的字节跳动、具有智能解锁功能的共享单车、体现过去中国互联网的创新是“CopytoChina冶(拷贝到中国),即将国外主要是美国的互联网创新复制到中国,而现在转变为美国等发达国家“CopyFromChina冶(从中国拷贝)。例如,美国模仿摩拜单车推出LimeBike,苹果公司在其即时通讯中模仿微信增加支付功能,Facebook在其应用中添加打车和支“用完即走冶理念的小程序等。虽然中国互联网领域呈现出比较集中的市场结构,但创新成果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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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功能,并模仿抖音推出短视频应用Lasso。
(三)技术创新加快步伐
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成果相较于美国更偏向商业模式、应用及内容层面,在基础研究和底层技术方面的原始创新能力不足。正因如此,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门槛相对较低,有大量新创企业加入竞争,并使“风口冶和热点领域的竞争更加激烈。中国互联网企业善于抓住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微创新,且创新的节奏快。经过多年积累,中国互联网企业具备了进行更高水平技术创新的资金和经验,开始积极探索人工智能、芯片技术甚至量子计算等前沿科技。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企业对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的投资加大,根据《乌镇指数: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7)》显示,在专利方面,自2011年起,中国人工智能每年新增专利数超过美国。2016年,中国新增人工智能专利九千余项,为美国新增专利数的两倍多。与2012年相比,2017年中国新增AI企业1074家,融资规模达26郾9亿美元。
(四)仍有创新空间
虽然互联网领域的市场结构比较集中,但创新依然活跃,颠覆性创新随时可能出现,中小企业和创新企业都有机会。然而在市场发展成熟后,创新的门槛提高,通过抢占“风口冶、依赖横向创新抢夺市场的策略将不再有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行业的创新停滞。在数字经济时代,新兴企业不断崛起,陈旧企业不断被淘汰是常态。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做大做强的时间越来越短,“小吃大冶“快吃慢冶的现象屡次发生。面对这种激烈的竞争,互联网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很多中小企业无法在竞争中胜出,不是因为大企业的“封杀冶,而是缺乏核心技术和长远眼光。如今互联网基础资源和核心技术仍被美国等发达国家牢牢掌控,中国自主创新能力尚有不足,还有大量创新空间。面对这种差距,借助国内优越的市场条件和国家政策的支持,广大互联网企业不断创新。根据美国创投研究机构公布的全球“独角兽公司冶名单,截至2018年2月,全球独角兽俱乐部共有230家,其中113家位于美国,中国以62家紧跟其后。
四、孕育创新的内外部条件(一)企业主体需要拥有主动地位
创新具有不确定性,强干预不但不能推动创新,反而会阻碍创新。因此,推动创新应该将主动权交给市场主体,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竞争将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美国硅谷是一个最好的例子,拥有好的创新环境和产业环境,能有效聚集创新资源,创新要素与活力存在于科技人员和市场主体之间,新产品、新产业才能层出不穷。
(二)企业家精神需要得到重视
企业家精神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创新精神,要重视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创新。企业家承担风险及处理不确定性的能力越强,对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会越偏好,企业的研发投入也相应越多。创新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通常有高投入、长周期、高风险的特征。企业家若没有长远的预期和战略,就不会把资源投向研发。
(三)需要一个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规范而充分的市场竞争是缩短企业试错过程和降低试错成本最有效的途径。任何取代市场、抑制市场竞争的制度安排,都会成为压抑创新的因素。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作为企业家精神精髓的创新与变革将发挥到极致。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企业发展的保障。
(四)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保证高投入者成功之后享受到应得的回报,从而促进更多投资者加入。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培养世界级企业家和世界级创新企业的制度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企业家精神密不可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低,创新成果容易被模仿,从而挫伤企业家创新的积极性,导致企业家精神反而被配置到非生产性的领域[5]。
五、推动中国数字经济创新的政策方向(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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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问题研究摇摇2019年第3期摇摇总第424期
创新是基于市场导向的,企业家精神的推动是重要因素。创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需要时间和资金的投入。政府无法预知未来,创新不是由政府规划和审批出来的,只能由市场主体分散决策,独立决定。尊重企业家和创业者的首创精神,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保障措施,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真正调动企业家的积极性。
(二)强化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前提,知识产权比实物资产更容易被盗取。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有效性,受盗版和假冒产品的冲击,技术创新很难获得较好的收益。技术投入的回报预期无法实现,将挫伤企业创新的动力。
(三)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目前创新和高效企业难以发展的根源在于行政垄断、所有制歧视、区域市场分割、产业政策的准入限制改革不到位等,而在行政垄断保护下的企业缺乏创新动力。治理行政性垄断,将那些在地方保护主义荫庇下的行政垄断性企业推入市场竞争中,使企业走上一条“创新—利润激励—进一步创新冶的良性循环路径[6]。需要大力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从而构建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创造更多公平竞争的机会,使真正的创新者脱颖而出。因而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协会共同努力,一起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规则和市场秩序。
(四)夯实创新基础建设,完善产学研制度
互联网产业能否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关键取决于核心技术突破、商业模式创新和体制机制配套。在互联网行业转型升级中,政府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如在基础网络建设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领域加大投资、加快人才培养、完善“产学研冶制度[7],以及全民互联网技术培训等。以“研发与产业深度融合冶为特征的“硅谷模式冶诞生了包括苹果、Google、英特尔、甲骨文等一大批全球知名技术企业,催生了独角兽企业的“爆发式增长冶。中国互联网企业要在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中赢得竞争优势,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要积极推动技术成果,特别是核心技术成果的转化,跨越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死亡之谷冶,促使科技成果真正有效转化成中国互联网企业的现实生产力和经济竞争力[8]。
(五)坚持“鼓励创新,事后规范冶的管理原则
政府公共政策的着力点应该是强化而非抑制市场的作用。传统监管思路一般是先规范后创新,很多新生事物一开始会产生各种问题,具有一定的破坏性。过于超前的监管容易将创新资源排除在外,弱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李克强总理一直强调对新动能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题中之意就是在新业态刚出现还看不准的时候,要留有一个“观察期冶。如果沿用老办法进行管制,就可能没有今天的微信。因此,公共政策应该向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倾斜,尝试“鼓励创新,事后规范冶的管理原则[9],为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进入市场拓宽空间。
互联网反垄断面临的挑战和难点
蒋传海1,应珊珊2,陈青祝1
(1郾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上海摇200433;2郾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发展研究院,上海摇200433)
国石油和中国移动入围2007年世界前十大市值公司。十年后,新兴的互联网公司、科技公司迅速崛
2007年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是埃克森美孚,其次是通用电器、微软,中国有中国工商银行、中
作者简介:蒋传海(1970-),男,安徽濉溪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产业组织与反垄断、互联网经济学研究。E鄄mail:
zhjiang@sufe郾edu郾cn
应珊珊(1989-),女,浙江台州人,助理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产业组织与反垄断、互联网经济学研究。E鄄mail:ssying@sufe郾edu郾cn
陈青祝(1991-),女,江西九江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互联网平台与产业结构转型相关研究。E鄄mail:chenqz@163郾sufe郾edu郾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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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苹果公司以815亿美元位居全球市值第一,其后是Alphabet、微软、Facebook、亚马逊、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阿里巴巴、腾讯、强生、埃克森美孚位列第2—10位。对比2010年和2017年全球前十大市值的公司不难发现,世界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市场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与传统行业相比,涉及互联网经济的反垄断案件在执法上面临更多难点,尤其是在界定相关市场、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方面。典型案例如Google案、3Q大战、3百大战等。如何正确理解互联网行业的特征和商业模式,恰当地处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问题,从而营造互联网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互联网市场的创新,成为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的重点。
一、互联网市场的特征和竞争政策面临的挑战
相对于传统经济,互联网经济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网络效应带来的高集中度,在互联网细分行业中,规模最大的三家公司总市场份额均高于50%,在搜索引擎、移动出行、电子商务等行业甚至超过了90%;二是颠覆性创新,新产品和新服务源源不断地涌入数字市场,产品生命周期正变得越来越短,同时研发周期也越来越短;三是跨界竞争,随着数字商业模式和市场的发展,公司往往会将业务拓展到新的市场或业务领域;四是数字产品的生产具有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征。这些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及其动态特性对公司的行为、竞争及竞争政策有着重要的影响,给竞争政策、反垄断执法和经济学理论都带来了特殊的挑战。具体而言,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反垄断执法的经济理论基础面临挑战
互联网市场的跨界竞争、多边平台等特征使得进行有效而充分的经济分析变得非常复杂。例如,在分析双边平台时,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在方法、因素和相关性上的考量是不够的。随着竞争的加剧,社会福利增加,在传统市场广泛存在的现象并不总是适用于平台。经济学理论已经在双边市场的研究上有了一定进展,现有研究发现: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拥塞、平台差异化、多归属和转移成本等五个因素决定了平台的市场集中度,进而决定了平台之间的竞争程度[10]。根据双边市场理论,市场集中度与平台市场福利效应之间的联系是不确定的。不同的双边平台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和形式,如分享经济、网红经济等,因而需要经济学研究的进一步跟进。
(二)竞争政策很难跟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针对传统经济建立的竞争政策很难直接应用到互联网反垄断案例中。竞争法旨在消除扭曲竞争的现象,保护市场竞争和创新。虽然数字化使市场准入变得更容易,并加剧了竞争,但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并不总是与创新产品和商业模式的发展保持同步。问题在于,现有的法律手段是否足以保护互联网市场竞争和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例如,市场份额的计算常被作为市场势力的一个衡量指标,这在竞争法中是惯例,但并不适用于平台。双边平台或多边平台市场份额的计算依据还存在着广泛的分歧。在不考虑间接网络影响的情况下,不可能只从平台的市场份额计算中得出平台实际市场势力的结论。此外,特别是在数字市场上的平台,往往在平台的某一边免费提供产品,因而通常情况下根据需求计算市场份额的方法并不可取。
(三)反垄断执法面临来自互联网的挑战
反垄断执法在处理互联网平台相关案件时同样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环节面临挑战。例如,在考虑双边市场竞争问题时,应当将平台链接的两方都考虑在内。具体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及相关市场?案件涉及双方有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企业的市场竞争策略与相应的行为是否对经济运行效率产生了损害?在审理互联网行业相类似的案件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势力?互联网相关案例的反垄断执法在这些方面仍存在广泛的争议。
二、互联网反垄断中的难点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为反垄断经济学带来了新的研究问题。从已有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例中,如Google案、3Q大战、3百大战等,不难发现互联网反垄断同时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点。传统行业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晰,如相关市场的定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相关理论也较为完善。但在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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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财经问题研究摇摇2019年第3期摇摇总第424期
网行业,这些最基本的问题并不清晰,相关理论的适用性也正处在探索阶段。
双边市场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存在两个市场,而且在于两个市场之间还有密切关联。双边市场联结了两类甚至更多截然不同的用户,且他们之间存在交叉网络外部性,从而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势力的认定不能只考虑其中一边市场的支配势力,双边市场的网络效应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类型用户数量,还取决于交易平台另一边的用户数量。双边用户彼此间依赖程度的不对称性会导致价格结构的不双边平台由于其网络外部性特征,通常采用免费的商业模式以吸引用户,然后向厂商收取广告费。微信、微博、天猫、阿里巴巴等都是这种商业模式。
在这种双边平台的案例中,相关市场只从厂商一端进行界定还是将双边市场的两边都包含在一起?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明确。欧美现有反垄断判例更多倾向于将作为利润来源的厂商一端纳入相关市场,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仍有待商讨,这是因为平台企业两边的利润是相关的。根据Evans和Noel[12]对Google与DoubleClick合并案的实证研究,是否考虑市场的双边性将对分析结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需要综合判断平台企业的总体价格水平和服务成本才可以有效认定其市场势力。因此,一个比较好的方式是根据具体案例进行经济分析,以确定相关市场。
(二)互联网反垄断中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对称性,出现不同侧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现象[11],因而一侧用户的要价低于成本的现象是合理的。
在奇虎360和腾讯QQ的案例中,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但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不认可一审的结论。在互联网市场,市场份额不是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依据。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服务免费且替代品多,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价格、用户体验等极为敏感);不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进入门槛低,扩张阻碍小,“客户粘性冶与网络效应可克服,相关市场竞争充分,财力和技术条件不具有实质性排除新竞争者进入和扩大产能的能力)。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该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
此外,在互联网行业中,很难辨别企业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行为。如互联网行业中普遍存在企业通过补贴、发放红包、随机减免等形式以抢占市场的现象。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很难判断其行为是企业正当的定价行为还是掠夺定价。此时,传统的行业中用来判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等效竞争者基准测试不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执法的核心应该转向关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是否封闭了接触终端用户的途径。因为一旦这一途径被封闭,潜在竞争者几乎没有进行颠覆性创新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企业创新与维持市场垄断地位
互联网行业具有高市场集中度的特征,在中国,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大型互联网企业都占据超过一半的市场份额,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但市场行为却是激烈竞争的。厂商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颠覆式创新。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往往颠覆原有市场,即使暂时处于垄断地位的厂商也会被淘汰。曾经风靡一时的MSN和人人网就属于颠覆性创新的牺牲品。因此,市场份额大的在位企业也会进行企业内部的颠覆式创新。如腾讯QQ在即时通信市场占有巨大份额的情况下,仍然开发了微信,在一定程度上分割了即时通信的市场。
在考虑到这些互联网行业大企业面临竞争威胁的同时,也应该警惕互联网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对手。一旦一家互联网企业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却开始呈现排除竞争对手的端倪,如何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界定和分析?此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优势不是由于其不断创新,给消费者提供多样化选择,而是基于其前期的市场地位。因此,在进行互联网反垄断审查时,考察具体行业中创新对市场地位的维持程度,是一个重要的维度。如果一个行业需要不断的创新,甚至是颠覆性创新,才能维持市场地位,那么这样的行业竞争效应是比较明显的;反之则需要关注行业中大企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限制行业创新的行为。
(四)互联网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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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并购日趋频繁。表1列举了2015年以来互联网企业并购的典型案例。这些并购大多发生在互联网细分行业内的寡头企业之间,甚至有些并购涉及到了细分行业中市场份额最大的两家企业。但这些并购案都没有向商务部进行申报。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互联网企业早期的补贴模式使得这些企业的营业额并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即便公司市值在行业中已经较高。
表1摇2015年以来中国互联网并购典型案例
时摇间
2015年2月14日2015年4月17日2015年10月8日2016年6月21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8月24日2015年10月26日
案例名称滴滴与快的合并
全球各经济体中现有的法律框架在合并控制这一重要领域上都不是充分有效的。已有的申请合并标准取决于公司的营业额。收购一家营业额较低的企业不会引起反垄断部门的关注,即使这家企业持有高价值的商业数据或资源。在数字经济中,收购价格往往反映了收购目标的经济潜力,而不是在现有法律中作为标准的营业额。此外,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并购,由于网络外部性和跨界竞争等特征的存在,很难以传统的手段评估并购对市场结构和竞争的影响。迄今为止,平台合并后是对平台整体还是对平台某一边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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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如间接网络效应而不是直接网络效应),以及影响的程度仍不清晰。
三、对互联网反垄断的思考和建议
互联网行业存在大量的具有反竞争倾向和后果的案例,有些情况与传统行业出现的案例本质相同,执法机构可以使用相同的基本规则进行处理,但很多情况下又体现本身的特殊性质。因此,反垄断执法在传统的规则下,应该结合数字经济的具体特点,评估案件对市场竞争、创新的影响。
(一)借助经济学原理,理解市场主体的竞争思路和行为,为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执法奠定基础
经济学分析在反垄断执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互联网行业的特征、商业模式的创新给经济学带来很多需要研究的新问题,从而推进理论研究的创新和突破,为反垄断实践奠定理论基础。尽管互联网市场具有一般性的特性,但它们之间的显著差异存在于各个互联网行业和商业模式中,因而在竞争政策方面很难笼统地作出判断。以多边平台为例,多边平台的日益普及是竞争政策面临的一大挑战。明确平台的关键特征,理解市场主体的竞争思路和行为,由此确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地执行互联网反垄断的基础。许多传统(单边)市场中商业模式的重要特征不能应用于多边平台,对竞争形势的准确分析要比单边市场复杂得多。在分析中应借助经济学工具,包含平台的所有边,并考虑间接网络效应在联系平台所有边上的影响。
(二)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侧重可竞争性相关指标和保护创新的政策目标
由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难和复杂性,在执法实践中应该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侧重可竞争性相关指标,如市场壁垒的存在、是否存在能够接触终端用户的替代路径等。从竞争政策的角度来看,核心问题不在于个别企业在竞争中是否具有特别的主导地位,而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此外,确定市场地位的暂时性还是永久性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有必要确定企业在多大程度上是通过市场准入壁垒或其他市场特征免受竞争影响的,还是通过卓越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成功的创新在竞争中获得成功。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后一种情况是熊彼特所定义的竞争,在这种竞争中,一个暂时处于垄断地位的厂商在上一个垄断厂商之后形成,并且这个过程是由创新驱动的。
(三)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上运用现有申报标准的同时,将合并的交易额作为补充标准
现有的法律体系判断一个合并是否达到需要展开审查调查的门槛,主要依据是企业的营业额。对于营业额未达标的企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申报标准的规定》第4条进行了补充说明,但该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了法律和交易的不确定性。因此,将交易额作为补充标准可以增加确定性。德国竞争执法机构在运用现有合并申报标准的同时,将合并的交易额作为补充标准[13]。针对企业应对的第一个策略———营业收入的标准———美国政府对反垄断执法政策目标进行了调整:由保护消费者和促进市场有效竞争转向更加强调保护创新,因为互联网行业更重视技术创新。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发布的新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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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对并购交易是否会减少创新影响的分析。
财经问题研究摇摇2019年第3期摇摇总第424期
订版《横向合并指南》指导并购交易反垄断审查,其突出特点之一是降低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
(四)互联网行业要受竞争政策规制,但应该谨慎克制地进行反垄断执法,保护技术创新
损于社会福利的限制[14]。互联网的发展并没有改变市场竞争和运行的本质,也不会改变竞争政策的主要目标。因此,互联网行业需要受到竞争政策的规制,以维护行业有序竞争,保护创新。互联网行业存在大量的具有反竞争倾向和后果的实践,有些情况与传统行业出现的案例本质相同,执法机构可以使用相同的基本规则进行处理,如转售价格维持等。但多数情况下又体现本身的不同和特殊的性质,尤其是平台企业的策略性行为。考虑到互联网的颠覆性创新和动态特征,在坚持促进竞争的基本原则下,反垄断执法在处理互联网案例时,应当更加审慎克制,以保护技术创新为主要政策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竞争政策体系的重要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不受到有
数字经济下的监管挑战
寇宗来1,刘雅婧2
(1郾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上海摇
200433;2郾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上海摇200433)
人类社会每次发生重大变革,都是某种通用技术(GeneralPurposeTechnology)“创造性破坏冶
的结果。所谓通用技术,是指其功能带有通用性和普适性,所产生的影响不仅限于某种特定的产品或产业,而是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信息技术即是通用技术,其重要性不仅因为信息产业本身非常庞大,更在于它产生的社会影响无所不包。凭借数字化、大数据和互联网“无孔不入冶的渗透性,既有产业的各种流程、各产业间的链接方式将会被重新塑造,传统的产业界限变得日益模糊。进一步地,信息技术会将个人消费和选择行为进行“编码冶,形成容易处理和传播的数字信号,使人际关系变得高度网络化和互联网化,销售行为变得日益“精准化冶和“定制化冶。这是一个“创新性破坏冶的动态演进过程,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不断被破坏,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不断被创造出来;社会阶层不断洗牌,利益分配不断调整,有人因此受益,有人因此受损。既然数字革命的影响无所不及,要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不但超出了笔者的能力范围,也会受到论文篇幅的限制。由此,本文只能挂一漏万,选择一些与数字创新紧密相关的重大问题,剖析其中的经济机理及相应的政策含义。面对数字革命,经济理论的解释力并未过时,但经济规律在表现形式上的巨大变化,却会让某些既有问题变得极其尖锐,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数字化如何影响企业规模?
数字化对企业规模的影响,实际上可以视为科斯企业理论的简单应用。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交易是最小的分析单元。为了完成某项交易,既可以采取市场交易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行政指令的方式。科斯的洞见是,不管是市场交易还是行政指令,在配置资源上都是有成本的,而企业的性质就是用行政指令替代市场价格。考虑到价格机制的运行成本主要来自于企业之间的谈判或协调,因而大致上可以视之为与企业规模无关的常量。行政指令配置资源的成本会随企业规模的增加而不断增加。直观上,企业规模越大,组织科层越多,行政指令自上而下的传递与自下而上的反馈都会遇到更多的扭曲和遗漏。综合起来,如图1所示,市场交易成本M与指令交易成本A的交点就决定了企业的有效规模S*。如果企业规模小于S*,则在边际上用指令交易来替代市场交易,资源配置的效率会提高,即企业规模应该扩大;反过来,如果企业规模大于S*,则在边际上用市场交易来替代指令交
作者简介:寇宗来(1975-),男,甘肃景泰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产业经济、互联网经济等方面的研究。E鄄mail:
kouzonglai@163郾com
刘雅婧(1994-),女,辽宁大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方面的研究。E鄄mail:16210680017@fudan郾edu郾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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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资源配置的效率会提高,即企业规模应该缩小。基于这个分析框架,就很容易理解数字化对企业规模有两种效果相反的驱动力量。第一种,数字化及由其所催生的互联网沟通手段,会极大地降低市场交易的运行成本,这显然会降低企业的有效规模;第二种,数字化及由此而来的管理信息系统,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即降低指令交易的实施成本,这显然会提高企业的有效规模。
数字化对企业规模的最终影响是上述两种驱动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原则上是模糊不清的。但依赖于交易的具体性质,有两种组合非常值得关注:一是与交易相关的管理成本主要来自于企业内部,如拆台、推诿之类的人际博弈,而市场交易成本主要来自于诸如交通费用及“地推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销售费用。数字化对于降低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没有太大帮助,但却可以大幅降低相应的市场交易成本。由图1可知,数字化将会对企业有效规模产生“小而美冶的影响。二是与交易相关的市场交易成本主要来自于企业之间的谈判成本,而管理成本主要来自于信息交流的延迟和扭曲。数字化对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没有太大帮助,但可以大幅降低相应的管理成本。由图1可知,数字化将会对企业有效规模产生“大而强冶的影响。
这里所分析的“小而美冶和“大而强冶,都是针对“有效规模冶而言的。这就意味着,面对数字化冲击,只有那些作出顺势调整的企业,才能提高效率并在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由此就会牵涉到三个方面的重大政策挑战:市场灵活调整之间的两难
(一)如何处理保护劳动利益与维持劳动力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则是企业能否自由地解雇员工。一方面,数字化、互联网以及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商务在中国得到了空前发展,这在客观上要求许多企业必须沿着“小而美冶的方向调整规模;另一方面,自2008年以
图1摇数字化对企业有效规模的影响
来,中国推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法》,其本质是大幅度提高企业解雇工人的成本,这
在客观上提高了企业降低规模的难度,进而降低了它们在数字时代的市场竞争力。对照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现实情况可以发现,通过提高解雇成本会让劳动力市场变得日益僵化,名义上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际效果却可能恰好相反。考虑到中小企业是解决劳动就业的主力军,在数字时代,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最好办法是维持一个高度灵活的劳动力市场,鼓励更多的初创企业出现,也让既有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变化灵活调整雇佣规模。终极法则是:企业数量越多,对劳动者的争夺就越激烈,劳动者的利益也就越有保障。
(二)如何处理马歇尔冲突,即生产效率与定价效率之间的两难
与一般生产要素投入相比,数字要素的初创成本很高,但复制成本几乎为零。一旦数字要素成为企业的核心要素,生产过程就会呈现出极其显著的规模经济,生产得越多,其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就越低,故从生产效率角度来看,单个企业规模越大越好。然而,一旦生产高度集中到单个企业,它将获得巨大的市场力量,进而可以制定远高于平均成本的市场价格,并导致巨大的垄断扭曲,这就是所谓的马歇尔冲突。马歇尔冲突古已有之,但数字化生产方式将其变得极为尖锐。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数字化不但加强了生产方的规模经济,还会在需求侧出现强大的网络外部性,结果导致空前强大的平台霸权。如何处理“大而强冶的互联网平台可能出现限制竞争的行为,是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应对的严峻挑战。一方面,以BAT为代表的大型平台企业,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其对竞争的影响值得警惕;另一方面,值得警惕的是,“大冶或市场的优势地位并不是反垄断的充分理由。很显然的原因是,一旦平台撮合的市场交易具有显著的双边网络外部性,“大冶本身意味着效率的提升,也往往是“优胜劣汰冶的结果。盲目的反垄断必然会陷入“打击先进,保护落后冶的管制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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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许多大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不是来自于技术创新,而是凭借行政性进入壁垒而获得的。这意味着,即便潜在进入者创造出了更好的技术,也无法真正进入市场,结果是这些受行政性进入壁垒庇护的大企业“死于安乐冶,失去了创新动力。破除行政性进入壁垒是提高大企业创新激励的当务之急。
(三)如何处理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关系
“小而美冶与“大而强冶不是相互独立的,因为在数字化生存的环境下,企业乃至产业的边界变从创新角度看,大企业与小企业各有优劣点。在数字经济时代,大企业相比小企业的一个重要优势是拥有大量的客户群,而许多产品或服务又呈现出显著的“网络外部性冶,即消费者使用某种产品或服务所得到的效用与使用这种产品或服务的人数正相关。由此,中小微创新企业所面临的一个巨大风险就是,大企业可能对其创新成果进行“微山寨冶或“周围创新冶。即便大企业“山寨冶出来的产品或服务本身质量较低,但它们也可能凭借“网络外部性冶的优势而将中小微企业挤出市场,或者至少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大幅压低收购价格,从而极大地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收益,进而最终降低创新激励。鉴于此,国家必须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免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利益受到大企业的不正当侵蚀。只有这样,才能在大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真正建立起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进而为“创新驱动冶打下坚实的微观基础。
二、数字化过程中的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
在传统技术手段下,人际交往及决策行为是“稍纵即逝冶和“健忘冶的,大规模收集、存贮、处理和传播他人信息的成本极其高昂,因而需要借助国家力量。但到了数字化和互联网时代,人际交往和决策行为很容易被“编码冶成数字信息记录下来。除了政府,许多平台型私人营利企业,也具备了大规模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和传播的技术能力。实际上,在很多方面,这些私人企业的大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甚至比政府更为强大。社会公众不免担心,现实中也的确观察到此类个别案例,私人企业会滥用其收集到的大数据,不但损害了个体利益,也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如何客观地看待和有效应对商业企业对大数据的使用,特别是如何通过界定“数字产权冶的归属来平衡商业利益与消费者权益,就给数字时代公共监管带来巨大挑战。
必须承认,企业拥有大数据原则上是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在传统社会中,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于企业是“匿名的冶,即企业既不知道消费者在哪里,也不知道消费者是否喜欢自己的产品,当然更不知道不同消费者之间的偏好差异,由此必然导致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低效匹配。对此,微观经济学简单而不失一般性的刻画是,企业面临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尽管企业知道不同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不同,但却因无法区分消费者而只能制定某个高于边际成本的统一价格,而低效匹配则体现为由此所产生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冶。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当然可以通过广告来促进市场交易,但面对“匿名冶消费者,广告本身也只能是“广而告之冶和“广种薄收冶的,并不能真正解决低效匹配问题。而到了数字化时代,情况发生了本质性变化。根据“现实偏好理论冶的逻辑,虽然一开始消费者对企业依然是匿名的,但其消费选择可以编码成数字信息而记录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消费次数的增加,企业就可以根据这些选择信息而将消费者的偏好函数给“积分冶出来。而一旦企业知道了消费者的偏好函数,就可以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差别定价,对支付意愿高的消费者征收高价,对支付意愿低的消费者征收低价。最极端的情况是,企业准确知道每个消费者的偏好信息,并对他们实行完美的“价格歧视冶,这样就完全消除了定价扭曲导致的净损失,进而让社会福利达到最大。
但很显然,这样一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结果是消费者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企业拿走了所有的社会
得模糊不清,两个传统上风马牛不相及的企业可能会突然因为技术创新而发生强烈的竞合关系。
剩余。也不难理解,对此反对最激烈的一定是那些高偏好消费者,因为在消费者匿名的传统情形下,他们原本可以用更低的价格购买到所需要的产品。这就产生了当前热议的“大数据杀熟冶问题。按照传统的商业伦理,作为企业的忠诚客户或高端客户,他们应该得到更多优惠,但现在他们却要因此而支付比“生客冶更高的价格。面对“大数据杀熟冶的威胁,消费者当然不希望企业掌握和“挖掘冶他们消费记录的大数据,但面对强大的企业,单个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在数字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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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只要有交易发生,这些信息就会被自然地记录下来,而企业是否使用这些数据,或者如何使用这些数据,都远远超出了消费者的控制范围。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甚至都不知道,或者不记得他们的个人信息已经被充分暴露给企业。
如何平衡大数据提升交易匹配效率的好处与它可能被企业滥用而损害消费者的坏处?欧盟给出的方案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简称GDPR)。GDPR确定了用户拥有“被遗忘权冶,即用户个人可以要求责任方删除关于自己的数据记录,也要求网站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客户说明会自动记录客户的搜索和购物记录,并获得用户的同意,否则按“未告知记录用户行为冶作违法处理,并对违法企业的罚金最高可达20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郾5亿元),或其全球营业额的4%,以高者为准。GDPR所指向的问题是个真问题,但其所给出的方案却必须谨慎看待。因为GDPR会让许多私人企业放弃一些本来有利可图的业务。如果“有利可图冶是公司侵害个人隐私的“损人利己冶,这种业务缩减正是GPDR想要实现的理想结果。但如果“有利可图冶原本是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互利双赢冶,这种业务缩减将是GDPR对社会福利造成的实质性伤害。
准确评估GDPR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面临一个实施悖论。GDPR若要有效,意味着它有强大的威慑效应;然而一旦GDPR具有强大的威慑效应,人们就永远无法知道到底何种业务本来会有,但现在却消失了。这种实施悖论的本质是,只有隐私权被侵犯才有可能知道隐私权到底价值几何。只有存在一个隐私权交易市场,个人隐私才能真正被定价和受到保护。面对欧盟通过的GDPR,中国的监管层切不可盲目跟风。与其笼统地强制实行“被遗忘权冶,不如制定规则来评估隐私权的价值有多大,并制定相应的赔偿规则。究其本质,GDPR的“被遗忘权冶是一种“否定性权利冶,即没有规定的或消费者无法预知其潜在损失的,都是不允许公司使用的。以此对照,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侵害,中国监管层或许更应该关注消费者与大数据相关的“肯定性权利冶,让消费者拥有能够明确识别的、与自己特征相关的数据权利。最典型的例子是与手机号码相关的权利归属。由于微信、支付宝及各种互联网企业的注册使用都与消费者手机号码高度绑定,因此,手机号码使用时间越长,消费者改变手机号码的转换成本也将越高。一旦消费者被手机号码“锁定冶,他们遭受电信运营商的“大数据杀熟冶将不可避免。对此,监管层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真正解决消费者的“携号转网冶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创新
孙康勇
(日本一桥大学商学院,日本摇东京)
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正在持续深化,商业的变革正在慢慢由“消费端冶进入“供应端冶。正如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在2018年10月30日的公开信中所言,“伴随数字化进程,移动互联网的主战场,正在从上半场的消费互联网,向下半场的产业互联网方向发展。冶产业互联网变革,或者说“供应端冶的数字变革,一方面是指在产业层面,通过产品和服务数字化及商业模式创新,对整个产业链进行重构,打通从生产制造到消费服务的价值链,实现“从消费到产业(C2B)的生态协同冶。另一方面是指在微观层面,通过企业内部数字化,利用各种数字技术,对企业的管理和组织模式进行变革。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数字化和数字技术对企业创新的变革影响。
数字化对企业创新的变革影响有哪些?相应的管理上的挑战是什么?为了更好实现数字化创新的价值,企业应该具备哪些组织能力?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对这些问题做一个初步解答,目的是抛砖引玉,以期能引发更多学者对这个重要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
作者简介:孙康勇(1974-),男,山东潍坊人,副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企业创新的战略和管理研究。E鄄mail:
ksun@ics郾hub郾hit-u郾ac郾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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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化对企业创新的变革影响
财经问题研究摇摇2019年第3期摇摇总第424期
随着数字技术和商业数字化的迅猛发展,企业创新模式正在发生一些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利用数字技术(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虚拟技术和云计算等)对企业创新的流程和管理进行变革。这些正在发生的影响和变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知识的来源变得更为跨界
创新的基础是知识的创造,是对各种想法、信息和数据的收集、组合、利用和再创。在数字化和移动互联网影响下,很多产品和服务竞争出现了跨界融合和平台化的趋势,其结果使得企业创新中知识的来源变得更加跨界,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某个单一行业。例如,美团的APP,作为一个平台,融合了几乎所有跟生活相关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平台赋能,平台上的企业就有机会接触和获得更多不同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和数据,从而实现更多的跨界创新。
(二)企业创新变得更加开放
Chesbrough[15]提出了开放式创新的概念,指出企业需要通过“由外到内冶和“由内到外冶双向
流动来推动内部和外部的信息、知识和资源的结合与利用,从而有效促进企业创新。这个新的企业创新范式虽然已经提出十多年,但只有在近年来,因数字化和数字技术的普及应用,企业开放式创新才变得更加普遍,也变得更加容易可行。数字化和数字技术对开放式创新的推动作用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数字化和平台化使得标准变得统一和公开,这让内外部信息知识的传递和结合更加容易。例如,开源的安卓操作系统,让所有使用这个系统开发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很容易对接合作。二是数字化的新商业模式。例如,众包和众筹有效链接了外部的信息和资源,为企业提供了进行开放式创新的“简易舞台冶,从而推动了开放式创新的普及。三是数字技术。数据挖掘和搜索,在技术上有效解决了信息发现、交流和分享难题,大大降低了成本,从而使得开放式创新更加可行。例如,宝洁公司为了推动开放式创新,网罗全球的优秀人才为其所用,制定了专门的开放式创新战略———“ConnectandDevelop冶,其中,很重要一个措施就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全球网页、专利数据库、科学文献和各种公司内外部文件进行数据挖掘、搜索和匹配,从而有效地发现和联结对产品创新有价值的技术和学者专家。
(三)企业创新流程迭代变得更加快速
传统的企业创新流程往往是线性的,由新想法到研究和开发,再到商业化,整个流程所用时间比较长,而且各个环节往往不可逆。企业创新的数字化,打破了创新流程各个环节的界线,促进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重叠,使得企业创新流程能够有效实现快速迭代。例如,3D打印和虚拟技术的应用,可以对新产品的创意进行快速低成本的建模、试制,并根据用户反馈进行修改;云计算可以大大降低创新的成本,可以让企业对新想法进行快速、同步或交错的开发、测试、试制和修改。
二、数字时代企业创新所需要的组织能力和模式
数字化和数字技术的应用为企业创新带来了很多新机会和新模式,但这些新机会和新模式能否成功实现价值创造最终还是要看企业是不是能够有效解决相关的管理挑战,建立必要的组织能力和合适的组织模式。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人和组织两个方面。
(一)人
数字创新时代的企业员工和领导者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工作和组织环境,主要任务不再是重复现有工作,而是探索和创新,他们接收和利用来自组织内外各个方面的大量信息和知识,与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协调实现共创。这些都要求数字时代企业培养员工和领导者三个方面的能力:
(ExplicitKnowledge)。显性知识则指那些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可文本化的知识;而隐性知识指信仰、直觉、感受等不能简单地变为文字或数据化的知识,因而是不容易直接通过语言或数据传输进行分享的,必须通过“潜移默化冶和“外部化冶转变为显性知识进行传播和再造。对于消费者使用某产品的知识,可以分为类似于使用次数频率等这种可以数字化的显性知识和消费者内心感受等这种“说不清楚冶的隐性知识,要想基于消费者使用知识进行创新,不仅要利用大数据这样
第一,知识创造力。根据知识创造理论,知识可以分为隐性知识(TacitKnowledge)和显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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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显性知识,更重要的是有效获得和“外部化冶消费者的隐性知识。
企业创新的本质是新知识的创造,而新知识创造是隐性知识转变为显性知识,并与其他显性知识相结合的过程。知识创造力就是要能有效执行这个知识转换结合过程的能力,特别是把隐性知识外部化变为显性知识的能力。例如,发现洞见能力、构建概念和模型能力等。
第二,创意推进力。企业创新中哪些想法和创意能得到认可和资源支持,不仅是一个对比技术好坏和方案优劣的理性过程,更是一个说服和动员利益相关者和决策者赢得组织正当性的政治过程。组织正当性的获得往往是因为一个创新项目的想法和方案跟资源控制者和决策者对问题和机会的认知、假设和诉求相一致[16]。在数字创新环境下,创意推动者面对的是更加多元和复杂的利益相关者人群,既包括过去传统模式中的组织内部资源决策者,也包括开放跨界创新模式下组织外部的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如何深刻理解各方不同的认知和假设,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和诉求,从而获得认可和资源支持是创意推进能力的核心关键。
第三,合作力。在数字创新时代,企业员工在创新过程中要与比过去更多、更多元的部门和人员打交道,为实现共同创新目标进行合作和协调。在传统、封闭的线性创新流程中,大部分员工面对的主要是本部门的同事,而协调工作往往会由某个员工或领导来进行。但在数字创新环境下,部门和组织内外部的“围墙冶被打破,创新变得更开放,互动变得更广、更频繁,每个员工需要直接面对其他部门和组织外部(包括顾客、供应商、竞争者、政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人员,并需要与他们进行沟通、协调和合作。但来自不同职能背景和不同组织的人员,其知识背景和利益诉求是不同的,甚至是冲突的。如何认识和协调这些差异和冲突,如何通过谈判而不是命令来沟通和达成合作共创是合作力的重点。
(二)组织
在数字创新时代,企业由过去一个个相对封闭的独立组织变成通过各种信息和合作关系联结的网络和生态,每个企业都是其中的一个成员。同时,创新的快速迭代要求企业组织变得更加灵活,不同部门和个人之间能实现快速结合、快速调整。这些都要求数字创新时代的企业采取新的组织模式,传统与数字创新时代组织的对比[17]如表2所示。
表2
传统与数字创新时代组织的对比
传统组织(强调管理和控制)
组织结构信息流(对内)信息流(对外)决策流
资源分配和规划内部协作机制价值导向风险偏好
树形或矩阵形
自下而上收集,自上而下反馈单一收集和输出通道(部门)集中规划,逐级分解集中式、通过科层体系分解
岗位定义职责,协作需要回溯汇报线效益驱动
数字创新时代组织(强调赋能)层级淡化,平台联网联通透明,实时同步联通透明,实时同步
分散式、在地自我调整加上通过指标体系进行的集中协调按需自取,弹性分配
基于协同创新平台自组织,透明共享,协同竞争,一致迭代
创新驱动,关注成长能力
风险最小化,规避犯错;信息和数据被保守追求透明、速度和创新自由,强容错能力,控制而没有共享
没有创新是最大的风险
Google这样少数几个互联网型企业,而关于这个议题的研究才刚刚开始,还没有产生任何成熟的理论和框架。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还是基于一些企业的实践,是对与传统组织模式的差异和对未来组织基本要求的总结提炼。曾鸣[17]基于互联网企业的实践所著的《智能商业》一书对未来数字时代智能组织进行了阐述。曾鸣指出,在数字时代,创新是企业最重要的目标,组织设计的核心是能有效激发组
关于未来数字时代组织模式的实践和探索已经进行多年,但能看到的好的实践案例也只有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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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中个体的创意,推动企业创新;能有效支持创新的组织模式是赋能型组织,组织的逻辑不再是传统科层式组织所强调的管理和控制,而是赋能,也就是通过创造各种条件、机制、基础设施和工具,帮助组织中个体成员实现他们追求的创意和目标。
虽然目前还没办法清晰地刻画出一个数字创新时代组织的完整画像,通过上面的简短讨论,笔者认为,未来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如何实现赋能,提升组织中个体的知识创造力、创意推进力和合作力,从而有效推动创新。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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