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量 保 证 协 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配套产品,达成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1.总则
1.1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满足质量要求的产品。
1.2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用于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图纸、规格书、样品等必须进行确认,并保证现行有效的产品图纸、规格书、样品等被用于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3 乙方对质量要求等内容不明确或有异议时,须马上通知甲方。若问题的解决导致了质量要求发生变更,则乙方须按照由甲方最新签署确认的质量标准执行。
1.4 乙方应保证用于构成甲方所需产品的零件、原材料等完全符合该产品的质量要求,有充分的质量保证。若甲方需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用零件、原材料等的质量证明。 1.5 当甲方指定某种零件、原材料等的供应商时,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可更换供应商。
2.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2.1 乙方应按照TS16949要求,建立并维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乙方自与甲方建立供应关系之日起的一年时间内,必须通过第三方的TS16949等相关认证,否则将在业务上采取制裁措施直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2.2 甲方将按照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每年对乙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现场审核。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资格证明,甲方将考虑其证明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目前所提供产品的质量表现、以及地域等因素决定是否免除对乙方进行的审核。 2.3 为甲方供应关键零件的供应商,甲方将安排进行年度质量/环境体系审核。
2.4 体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情况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给甲方,甲方将审核验证措施的有效性。
3.质量保证
3.1 乙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特性必须保证符合技术协议、产品图纸、产品标准及有关国家强制的标准规定。
3.2 乙方按照甲方技术文件的规定编制产品的检验标准,向甲方提供产品检具及样件,经甲方认可后在批量生产过程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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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甲方对乙方的质量监督、检查、认证,不能减轻乙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乙方应具备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性能试验和检测的能力,或委托具有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的外部机构进行检测,产品必须按国家、行业、顾客或企业的要求,定期进行质量特性复验评审。根据需要,甲方可能随时对乙方生产的产品进行性能试验和测试,乙方应积极配合。有些试验可能会对产品进行破坏,乙方应免费提供这些产品。
3.4 乙方提供零件的质量保证期限为从零件到达甲方之日起至甲方向整车最终用户承诺的保证期限。
3.5 乙方在正常供货时,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尺寸和材料检验报告,并且每半年提供产品的性能检测报告,若乙方不能按要求准时提供报告,则视为不合格品,并按让步接收程序进行处理。
3.6遇下列情况时,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随通知附上更改原因和风险评估报告,待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A. 生产地点变更; B. 生产设备或工装变更; C. 检测设备或检具更改; D. 生产工艺更改; E. 材料更改;
F. 关键零件的供应商更改。
3.7 乙方配套的产品在甲方的生产过程或售后市场出现批量(批量定义见索赔条款)质量问题时,甲方将启动质量整改程序,要求乙方限期对其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同时甲方将从乙方的货款中提取规定数额的质量整改保证金,作为因乙方工作延误导致质量整改进度未能定期完成的质量责任罚款。 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次整改:乙方未按双方确认的整改时间完成时,将扣除质量整改保证金的20%,同时甲方向乙方提出第二次整改要求;
第二次整改:乙方仍未按双方确认的整改时间完成时,将扣除质量整改保证金的30%,同时甲方向乙方提出第三次整改要求;
第三次整改:乙方仍未按双方确认的整改时间完成时,将扣除质量整改保证金的50%。 质量整改保证金的提取:
按零件的质量特性进行分类执行: A 类件 10万元 B 类件 5 万元 C 类件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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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配套件质量特性分类标准如下:
A类:即致命保安件、环保法规件,是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车辆严重损坏,影响车辆行驶安全、整车强制法规项不合格的零件。
B类:即重要零件,是对发动机及整车性能、寿命、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由于零件质量可能导致部分功能损失及相关部件严重损坏的零件。
C类:即一般零件,是对发动机及整车质量只产生一般影响,不会影响汽车正常行驶及安全事故的零件。
4.质量目标(考核)
乙方应保证其产品质量、质量体系、制造工艺和生产能力完全满足甲方的要求。对于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乙方,甲方将采取:书面警告、产品降价、份额调整、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对于新项目不再咨询或调研等措施,促使其满足要求。各类零部件的考核指标如下:
指标名称 到货批次合格率 过程PPM 零公里PPM 售后千台故障项次(发动机出厂后3个月开始统计) 上表中各项指标的具体考核如下:
1. 到货批次合格率低于90%,处罚供应商500元; 2. 过程及零公里PPM每增加200PPM,处罚供应商500元; 3. 售后千台故障项次每增加1个项次,处罚供应商1000元;
1 1 2 每月 A类零部件 99% 1000 800 B类零部件 98% 1200 1000 C类零部件 98% 1200 1000 统计时段 每季 每月 每月 5.质量检验
5.1 检验依据
甲方进货检验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甲乙双方认可的产品图纸及国家的有关标准、法律法规和经双方协商认同的特殊要求进行。甲方封样的样件可作为产品外观质量和装配尺寸检验的参照标准。 5.2 乙方自检
5.2.1 在向甲方交付合同零件前,乙方应进行出厂检验,在零件交付的同时,应附有零件出厂检验报告。乙方不得将不合格零件交与甲方。
5.2.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年定期向甲方提供该合同零件的全尺寸检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强检项目由国家级检验中心出具报告,证明合同零件(包括分供方提供零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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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艺符合甲方技术资料的规定。 5.3 甲方抽检
5.3.1 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提供零件后进行检验,在进货检验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
5.3.2 甲方有权委派代表与乙方协调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代表有权在合理的时间,为证明乙方交付的零件符合本协议的质量要求而检验乙方零件或检查乙方使用的生产条件、设备及检验方法。
5.3.3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乙方交付的自检合格零件进行复检,如果乙方交付的零件存在质量问题,乙方除按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外,还需承担此次检测的全部费用。
5.3.4 若双方对零件质量的检测结果不一致,经双方协商仍有分歧的,以甲方提交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
6.不合格品的处理
6.1 进货不合格品的处理
6.1.1 对进货检验中发现的乙方批量不合格品,甲方有权拒收,对符合6.1.2条款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可办理让步接收。
6.1.2 如果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乙方产品的诸多质量特征中的一般特性项,则乙方可申请办理让步接收,让步接收的产品按本协议让步接收条款执行。
6.1.3 对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并限期改进。由于乙方包装不当或因运输造成产品缺陷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 6.2 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的处理
6.2.1 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在甲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料废),由甲方更换修理的,乙方按本协议索赔条款支付费用;在不影响生产进度情况下,由乙方负责更换或经甲方同意在现场进行挑拣或修复,无需支付工时费用,但涉及辅料消耗的,需支付相应的辅料消耗费用。
6.2.2 对于甲方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工废),乙方有义务给予更换或现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2.3 乙方产品在甲方生产过程中如出现批量不合格品,则视为质量事故。对出现质量事故的该批产品,除按6.2.1条款执行外,乙方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处罚。处罚具体金额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情况按本协议中相应的索赔条款执行。 6.2.4 在试验过程中不合格品的处理
在甲方进行与整机相关的试验时,由于乙方提供的零件失效而导致的甲方试验失败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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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伤亡,乙方除应免费及时更换该零件外,还应承担全部的试验费用,并对甲方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标准做出相应的赔偿。
6.2.5 乙方配套产品出现批量质量问题整改期间,甲方将暂停对供应商应付货款的支付,直至整改合格后再支付。 6.3 不合格品的处臵
6.3.1 甲方进货检验及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品,经确认可以在现场修复使用的,可以由乙方负责修复后,经甲方检验合格后可以投入使用。如不能在现场修复的,原则上不得返回乙方,除不超过5件样品可以返回乙方做实验研究外,其余全部就地销毁(销毁时,乙方代表参加)。鉴于部分A、B类零件价值成本较高,甲方可视情况同意将不合格件返回乙方,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领回。否则,不良品(除5件样品)将由甲方就地销毁,并直接走账扣除该批零件的货款。
6.3.2 甲方入厂检验及现场发现的不合格品,退回乙方或代理商后,因管理不善或故意将不良品再次送交甲方时,一经确认则实施就地销毁(销毁时,乙方代表参加)。同时,该批件如果其他件合格,全部按第二次让步接收处理。发现一次,在乙方年度评级时下调一级;第二次出现此类问题,则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
7.售后服务阶段的工作流程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7.1 乙方在提供产品前,必须先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
7.1.1 产品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质量标准等);
7.1.2 产品的标识、标记内容、形式、标识方法及识别方法的文字资料等。 7.2 “三包”事宜 7.2.1 “三包”期
零件的“三包”期按新的国家三包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先到达的为准。
7.2.2 “三包”赔偿
切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在“三包”期内,由于乙方的零件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整机、整车维修所产生的一
8.质量问题的处理
8.1 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通报其产品在甲方处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按甲方通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质量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进度通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整改完成后,乙方要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和证据。未按规定时间或未达到改进要求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直至终止供货。
8.2 在乙方发现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以及时以有效的方式通知甲方,包括有关质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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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具体情况等信息,并协助甲方组织对各环节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收回等。 8.3 乙方在收到索赔零件后,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在15天内向甲方出具分析报告,明确售后产品质量责任。如果确认是乙方责任,乙方还应同时提供质量整改报告。 8.4 如乙方的某批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批量不合格品,乙方必须及时提供相应零部件和相应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甲方消除市场影响。
8.5 如甲方的客户(整车厂)因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启动缺陷汽车召回程序,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6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于对质量问题认定及处罚意见通知后15天内做出回复,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对此认定意见默认,甲方将直接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处罚金额。
9.退出“供应商合格名录”的处理:
9.1 当乙方一年内发生三次产品批量问题未能整改到位或经年度综合评审为不合格厂商时,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供货资格并扣押所有未支付货款,最后一批零件三包有效期到期后扣除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售后质保费用,其余返还乙方。
9.2 对乙方提出的终止供货要求,经甲方配套部批准后停止乙方供货资格,甲方停止支付乙方剩余未到期货款,以保证产品使用中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售后服务及其相关费用的支付,最后一批零件三包有效期到期后除扣除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售后质保费用,其余返还乙方。
10.质量索赔
10.1 索赔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本协议等有关规定。 10.1 质量问题的判定
10.1.1 质量判定的依据是甲乙双方认可的产品图纸、样品、检验规范、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等相关技术资料。
10.1.2 用于质量判定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及有关仪表等,应保证计量值的准确。 10.1.3 甲乙双方对配套件质量检测结果或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一致时,经双方协商仍有分歧,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分析,并以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 10.2 索赔范围
10.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零件和材料,从甲方验收之日起,到整机在商品化之前(包括配件销售给最终用户之前)出现的质量问题的赔偿(即进货检验过程、生产过程及零公里)。 10.2.1.1 由于乙方零件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方选件、换件、翻库、误工、误产、召回等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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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0.2.1.2 在甲方日常的质量检验抽查(包括入厂检验、发动机台架试验、装车道路试验等)中所发现的不合格品。
10.2.1.3 在国家、行业或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中被查出的不合格品等。
10.2.1.4 乙方产品在一年时间内重复发生同类质量不良的,按重复发生次数加倍赔偿。 10.2.2 乙方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的赔偿。 10.3 索赔程序
10.3.1 由甲方质量部出具《零件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送达乙方。
10.3.2 如乙方对索赔情况有分歧,乙方需在接到《零件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后15日内书面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申诉,甲方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及时从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 10.3.3 乙方对索赔金额无异议并在《零件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返回甲方后,甲方及时从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 10.4 赔偿费用的计算方法 10.4.1厂内索赔:
10.4.1 .1在甲方工厂内发生的不合格品让步接收的费用的计算方法
严格履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等相关程序要求,第一次办理让步接收时一律按当批产品货款的5~10%进行降价;同一零件6个月内两次办理让步接收,则第二批按当批产品货款的15%进行降价。甲方凭双方确认签字盖章的《零件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开据索赔发票,并从货款中扣除。
10.4.1.2 因供货不及时或零件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生产线停线或翻库的赔偿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费=(停线工时×生产线工人数×28元/小时+翻库工时×翻库人数×28元/小时+搬运费+检测费)×1.17
注:搬运费、检测费由甲方视具体情况确定金额
10.4.1.3下线发动机因甲方更换不合格件及重复拆装发生费用的赔偿
赔偿费=(不合格件价格×数量+返修工人数×工时×28元/小时+燃油消耗费+检测费+拆装过程相关损坏件价值)×1.17,批量不良除以上索赔外,按不合格件所在批次货款的 10~20 %进行处罚。
注:批量定义为制造当日生产时,同一种零件出现三件(包括三件)以上不合格品。 10.4.1.4 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按照要求进行认证而私自更改原材料、关键工艺的,一经发现扣除所欠全部货款,并立即停产整顿。 10.4.2零公里索赔
赔偿费=(不合格零件合同单价×数量+返修工人数×工时×28元/小时+拆装过程相关损坏件价值+顾客索赔费用)×1.17,因零件不合格导致发动机整机退回的,“不合格零件合同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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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动机的销售单价。 10.4.3售后三包索赔
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而实施召回,按国家召回制度处理,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赔偿费=(不合格零件合同单价×1.2×数量+工时费+连带损失+现场售后服务人员的差旅费+用户及顾客索赔费用)×1.17,顾客及用户索赔费用包括紧急调件费、特约维修人员外出费、旧件返回费、拖车费、政策性赔偿、仲裁时的各项试验验证费等。以上费用如果发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如顾客索赔费用中包含了工时费等费用的,在计算赔偿费用时不重复计算工时费。因零件不合格导致发动机整机退回的,“不合格零件合同价”为发动机的销售单价。 10.4.4乙方对索赔无异议,但要求运回不合格件样品进行试验的,必须在15天内运回。否则,甲方将向乙方收取30元/天(自通知之日15日后起至运回日为止)的保管费。 10.5 原辅材料质量问题的索赔
原辅材料指汽油、润滑油、各种胶和乳化液等。 10.5.1 生产过程中质量问题的索赔
索赔额=(发生数量×采购单价+停线工时×生产线工人数×28元/小时+调整设备工时×设备重新调整工人数×28元/小时+相关件损坏价值)×1.17
11.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甲方采购合同中涉及的全部配套产品都适用于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与采购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协议期限为一年,鉴于甲乙双方合作的长期性,在本协议期满后,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本协议要求,则本协议自动延长。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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