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材
料
岔河则中心小学法制宣传教育
宣传人:高贵军
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我主要讲一些和同学们自身相关的一些法律基础知识。讲课的主题是“学法、守法、用法”。主要想讲一下是四个方面:
首先什么是违法犯罪向大家简要分析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及成因。重点讲一下我们作为一名人
民教师,应如何加强对犯罪行为的自我防范和教育学生的法律防范意识。
首先,有一个问题我提出来让大家思考一下:学校是神圣的知识殿堂,监狱是肮脏聚集之地,这两个地方相比,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那么从学校到监狱究竟远不远我希望大家带着问号认真听我的讲课,相信等课讲完了,对这个问题,应该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的。
一、 说起法律,我想请在座的老师回想一下,在你们心里什么是法律是怎么理解法律的法律是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我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权利是我们可以做什么,有权利去做什么,义务是我们不可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法律对我们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我们行为的限度。可能我们的学生会有这样的想法:我们都还只是小孩子,法律离我们太遥远了。真的很遥远吗法律真的只关大人们的事,和我们小学生没有多大关系吗其实不然,法律约束了我们大多数人,学校里的规章制度,也是法律的缩影。我给大家讲个案例,在一个课间,同学们都在休息,有吃零食的,有聊天的,而小李和小王两名同学却在走廊上面嬉戏打闹,在走廊的一端两个人你追我赶的跑来跑去,后来不小心,小李推了小王一把,造成小王摔倒在地上,正好头撞了下。这下可好,小王马上出现,头晕,恶心的症状,后来被诊断是有轻微的脑震荡,小王也因此拖延了学业。之后,小李因为年龄小,所以由小李的父母赔偿了小王的医药费,可是我们想一想,如果小李和小王两个同学在课间遵守学校的制度,不在学校走廊上嬉戏打闹,是否就能避免了这样的后果呢
在我们国家,法律有很多,大大小小加起来大概有2万多部,比如有民法(如:同学们去学校门口的商店里买文具就是受到民法保护的)、刑法(如:偷东西,抢东西等等都是刑法要制裁的)、还有婚姻法(如:同学们是父母婚姻爱情的结晶,而父母结婚就是受到婚姻法的调整的。)还有和同学们关系最密切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里简要的介绍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的保护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怎么判断一个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
叫法不同而已。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我们的学生都小学生,也就是说他们都是未成年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其中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们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刑法17条2款又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你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就要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纪律和法律。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等同学们学习了哲学,就知道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相对的,比如我们现在在上课,其实我们都是在运动着的,因为我们虽然静止,但是地球在自转和公转之中。所以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掉。在这个社会里,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比如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闯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所以,实质上,法律不是限制了自由,而是保护了自由。
二、刚才我说了些有关法律的知识,我们(同学们)也知道了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要想远离犯罪,我们首先就要弄清楚什么是犯罪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大家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我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方某,案发时刚过了
14周岁的生日,一天下午,他和几个社会上的朋友在一家网吧附近遇见一个同班同学阳某,即向阳某索要游戏币,阳某说没有,便进了网吧,林某便觉得阳某没有给自己面子,就纠集这群朋友将阳某叫出网吧又叫他拿游戏币,阳某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某腹部打去,当阳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某当场昏迷,而后经鉴定,阳某因为颅脑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大家讲的八种犯罪行为之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后他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林某的行为就是犯罪,因为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利。所以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比如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多次偷窃等等。上述列举的行为中,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我们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但是这也是违法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况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到那种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不健康的人,以免走向犯罪的道路。
大家知道现在除了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是什么吗全世界公认的第三大公害就是少年犯罪!十五六岁的这个年龄被称为“易发犯罪的高危年龄”又称“犯罪年龄”。我们的学生,年龄大多在6-14岁之间,很快就要迈入你们即将跨入初中的校门,年纪也要进入到14到
16岁这样一个危险区间。如果在这个时期内不把握住自己,那么就会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而不能自拔,不但毁了自己,对社会也是个巨大的损失。
这里也要提醒大家,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要要求我们的学生一定要认清谁是自己真正的朋友比如:某学校的一名学生为了方便和家人联系,去年年底买了一部手机,刚刚用了不到一个月,被其一个社会上的“朋友”看中,以“借去玩玩”为借口把手机拿走,这一“借”就是半年,该同学多次催要都没能如愿,后来,这“朋友”干脆销声匿迹,今年5月份一天,这名学生终于找到这个朋友,但是手机已经被他变卖用于吃喝玩乐,这同学拉上一个同学找他“理论”,“这个社会上的朋友”恼羞成怒,纠集一伙人将这位同学一顿暴打。类似的事情相信大家也听说过,所以说,交友一定要慎重。
三、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一)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要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类型比较集中。未成年可能犯的罪主要有四类,一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二是侵犯财产罪,如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毁坏财物等。三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四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放火、投毒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比较常见的有盗窃、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比如很多外面的小青年在我们小学附近转悠着敲诈我们同学的钱就是典型的敲诈勒索案件。
2.犯罪前有不良行为的多。多数人在16岁前就有盗窃或打架的恶习,因不满16岁不够刑事处罚,未予追究,等到成年了,发现这些青少年不思悔改,继续作案,最终走上犯罪。
3.犯罪群体化,结伙作案较多。未成年人群体活动多,单独行动的少,违法犯罪也一样,偷东西一起偷,打架更是一起打,有未成年人跟着成年人犯罪的,也有未成年人纠集一起作案的;
有在校生与校外生结伙的。未成年人往往受眼前犯罪利益驱使比如为了上网的钱或出于“哥们义气”,拉帮结伙共同犯罪。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差。他们大多数都不喜欢读书,成绩差,在校就有不良恶习。14至18岁的人本应该都在中学读书,而在所办理的未成年案犯中很少有高中生,大多数初中未毕业,有的只有小学文化,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中有的是自己不肯读,家长、学校也没办法;有的则因成绩差、常逃学或有严重不良恶习被学校开除、勒令退学等。
5.从家庭状况看,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和父母一方或双方经商做生意、外出打工的家庭,子女违法犯罪的比重较大。这些家庭由于客观原因无暇管教,容易导致小孩走上犯罪道路。例如某初中生付某某等抢劫案。付某某系在某农村初中读书,其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平时付某某自己独立生活,父母仅在节假日回家看望。付某某与同年龄的在校生晚上经常在付某某家赌博打牌,后因无钱吃夜霄,遂提出到公路上去抢劫,并准备了刀、棍,对来往车辆驾驶员进行抢劫,最后受到法律制裁。
(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也有很多,概括起来有两类:
1.内部因素。一些未成年人不好好学习,精神空虚,以打人取乐,寻求刺激。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心理素质差,性格内向,很少与人交流,碰到事情容易走极端。许多人认为偷点东西、打几次架没什么要紧,根本不考虑其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什么伤害,对家庭和社会会造成什么危害,自己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外部因素。一是家庭环境。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据调查,有的父母过分溺爱,教育不当,往往会使一些子女养成自私自利和专横跋扈的性格,当他们不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或离异,或父母一方或
双方经商做生意、外出打工,对小孩疏于管理,致使父母与子女关系恶化,形成对立面,有的甚至离家出走;此外还有一些父母自己长年沉溺于麻将、扑克,甚至自己违法犯罪,对子女任其自由,不闻不问,严重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二是社会环境。在当今社会高消费的意识的刺激下,导致一些未成年人金钱欲、享受欲膨胀,于是就去盗窃、抢劫、敲诈……从而走向犯罪。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无劳动能力,或不能及时找到工作,长时间闲散在家,不读书、没工作,整天无所事事,成天泡在网吧上网打游戏,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心理,实施违法犯罪。
在同学们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我们要理智面对,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当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武器来保护自己。
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同学们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同学们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同学们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同学们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三字经》第一句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啊,我们一出生在这个世界上,就象是一张白纸,没有一点污渍,每个人的性格都是很善良的,但为什么等长大后就不一样,有的变成好人,有的变成坏人了呢这就是“习”的作用。这个“习”,可经理解为习惯。因此,同学们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比如一个案子里,有三个学生,两个中学生,和一个五年级的小学生,三个人都是住在一个小区内是比较要好的朋友,因为这两个中学生家里父母上班忙,他们两人就经常逃课到外面上网,但是钱不够,怎么办就想到了这个五年级的小学生了,他们威胁这个小学生让他
到家里去偷他父母的钱,久而久之,这个小学生偷了一次又一次,最后被父母发现了,也就偷不出钱来了。之后他们三个人商量着去学校附近敲诈其他小学生,因为他们觉得小学生好欺负,所以他们就结伙经常到学校附近敲诈、勒索小学生的钱、手机什么的,到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虽然这三人的年龄都不到18周岁,但还是对这三人都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这三个同学人生就留下了永远抹不掉的阴影。这个教训是很深刻的,所以同学们一定要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第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所以今天想通过本次宣讲,希望同学们改掉不好的习惯,端正态度,认真学习,养成自立、自强、自信的态度,不再做家里的小公主、小皇帝了。好吗
第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同学们只有学好知识,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我们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不至于受到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所以同学们一定要增强辨别什么是合法的,什么事情是违法的,这样才能做到自我保护。
第四、同学们还要加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除以上讲的,同学们还必须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拨打110报警。派出所的电话也要记住,因为它是离你们最近的公安机关。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有个五年级的同学被其他两个初中学生威胁着偷父母的钱,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第一次被威胁偷钱的时侯,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敲诈,最后也不会惹祸上身。
还有一点是要提醒我们的同学,一些学生被同学欺负了,殴打了并不是向家长或是老师汇报,而是自己做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话是要构成犯罪的。
最后,我给大家讲一些面对犯罪分子时应对的方法。
一、被歹徒盯上怎么办?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某种目的,常会以中小学生作为侵害对象,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发现被歹徒盯上,不要惊慌,要保持头脑清醒、镇定,根据自己的体力和心理状态、周围情况、歹徒的动机来决定对策。
2.如果只是被歹徒盯上,应迅速向附近的商店、繁华热闹的街道转移,那里人来人往,歹徒不敢胡作非为;还可以就近进入居民区,求得帮助。
3.如果被歹徒纠缠,应大声求助令其走开,并以随身携带的雨伞和就地拣到的木棍、砖块等作防御,同时迅速跑向人多的地方。
4.遇到拦路抢劫的歹徒,可以将身上少量的财物交给歹徒,应付周旋,同时仔细记下歹徒的相貌、身高、口音、衣着、逃离的方向等情况,待事后立即向民警或公安部门报告。
5.如果遇到凶恶的歹徒,自己又无法脱离危险,就一定要奋力反抗,免受伤害。反抗时,要
大声呼喊以震慑歹徒;动作要突然迅速,打击歹徒的要害部位;在此过程中要不断寻找机会脱身。
6.应切记,不到迫不得已时不要轻易与歹徒发生正面冲突,最重要的是要运用智慧,随机应变。
二、怎样避免陌生人闯入家中
当同学们独自在家时,要注意避免陌生人进入而发生意想不到的危险。
1.独自在家,要锁好院门、防盗门、防护栏等。
2.如果有人敲门,千万不可盲目开门,应首先从门镜观察或隔门问清楚来人的身份。如果是陌生人,不应开门。
3.如果有人以推销员、修理工等身份要求开门,可以说明家中不需要这些服务,请其离开;如果有人以家长同事、朋友或远房亲戚的身份要求开门,也不能轻信,可以请其待家长回家后再来。
4.遇到陌生人不肯离去,坚持要进入室内的情况,可以声称要打电话报警,或者到阳台、窗口高声呼喊,向邻居、行人求援,以震慑迫使其离去。
5.不邀请不熟悉的人到家中做客,以防给坏人可乘之机。
三、遭遇暴力威胁怎么办?
面对时有发生的校园内外暴力事件、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我们应该理智地去分析,不要盲目冲动。
1.万一同学们遇到殴打、特别是遭遇流氓的威胁,一定要设法摆脱、逃避,所有人比较多的地方,比如超市、餐厅都是你可以利用的地方甚至“传达室”也可以成为避难所。
2.万一遭到了殴打,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设法和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如果头晕或是骨折、流血,一定要向路人求助,告诉他你是哪个学校的,请他帮你通知学校。要是离学校远,就告诉他你家长的工作单位或是自家的住址,能有电话号码最好,这样你就可以得到救助。第二件事就是治伤(如果伤重,像严重流血之类,那么这就成了第一件事,必须先治伤)。如果伤情不容耽搁的话,只要能行动,你就一定要去最近的医院或卫生所,先处置外伤,再检查内伤。如果不能行动,就请行人帮助,赶快到医院检查治疗。第三件事就是看病治疗的医药单据和诊断书一定要收存妥当。公安部门抓到坏人后,要根据这些来确定事件的性质。第四件事就是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四、中小学生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直接威胁和侵害,仅凭同学们自身的力量很难防范,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公安部门报告。
1.匪警电话的号码是110。这个号码应当牢记,以便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拨打。
2.拨打110电话,要简明、准确地向公安部门报告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案情等内容,以便公安部门及时派人员处理。
3、打报警电话是事关社会治安管理的大事,千万不要随意拨打或以此开玩笑。
总之,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法律的一点基本知识和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也占用了同学们在太多的时间,最后我有几句心里话,同学们要用心去聆听。我们是学生,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学校是培养我们成才的地方,我们应该主动的去学习,认真地学习,认真地做人,认真地呵护自己,认真地关爱他人。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们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
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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