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项目单位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计生监督、卫生应急、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等方面.具体内容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项目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工作任务需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合理规划、统筹分配、保障重点、绩效挂钩”的原则,按国家安排和我省自主开展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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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综合服务成本统筹确定资金规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以省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为基础。其中:全国性、全省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明确为省级(中央)事权,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统筹全额安排.其他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结合年度服务项目、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额,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工作量、绩效考核、财力分档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任务安排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和实施、资金申报、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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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具体使用,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疾病预防控制。在全省范围开展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监测、防治、疫情处置工作;开展精神卫生和慢性病防治工作;支持药品、疫苗和实验室检测试剂耗材采购,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抗结核病治疗药品;落实国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含血液安全、母婴阻断等)、结核病防治政策;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做好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及冷链设备更新、维护;开展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加强疾控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等。
(二)妇幼公共卫生.为项目地区农村孕妇和城市低保孕妇实施免费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对全省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为35—64岁农村妇女和城镇低保妇女开展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检查;开展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为计划怀孕的夫妻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等。
(三)妇幼卫生健康。实施降低孕产妇、儿童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干预综合防治措施;开展妇幼卫生相关监测;妇幼保健机构学科建设、规范化建设,提高妇幼健康综合服务能力等。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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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性疾病监测、核电站周边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食品安全跟踪评价及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居民食物消费量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能力提升等。根据检测任务实际需要,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
(五)卫生计生监督。开展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监督管理;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监督抽检;监管体系建设、卫生监督专项试点和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稽查等。
(六)卫生应急。用于卫生应急队伍装备更新与维护;应急队伍演练培训;卫生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
(七)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开展流动人口统计及抽样调查、政策研究、信息化建设、动态监测调查、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工作培训与管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推进等。
(八)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实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查处“两非\"案件;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及创新奖励等。
(九)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开展老年人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安宁疗护、健康家庭行动等。
(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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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应急公共卫生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四)、(五)款所规定使用范围,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省卫生计生委结合执行年度的公共卫生重点工作、国家和省级安排的项目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各地市(或项目单位)申报或省级分配工作任务数,按工作任务核定补助金额。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六)、(七)、(八)、(九)、(十)款所规定使用范围,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1.妇幼公共卫生.按照各地承担的项目任务量、服务成本、结合各地财力情况分年度核定补助标准.按“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模式进行管理,根据各地实际完成任务情况按例结算;
2.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统筹考虑承建单位综合能力、应急队伍的职能定位、装备建设水平和管理成本等,确定各承建单位运维补助金额.
3。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统筹考虑各地人口流入数和流动人口流出总量,以及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社会融合试点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金额。
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按照各地开展打击“两非\"重大案件例数和补助标准,并参考各地人口数和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情况确定具体补助金额.
5.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按照医养结合和老龄健康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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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及各类试点市县和试点机构数量,综合考虑资金总量确定具体补助金额。
6.突发应急公共事件,根据突发状况按需全额保障,核定成本据实结算.
第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实施项目法分配的,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金额基本确定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工作方案,明确次年项目资金补助范围、补助对象及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类的项目需要开展申报审核工作,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申报。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按预算执行的时限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履行审核程序,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二)实行因素法分配的,由省卫生计生委统计、审核各地实际任务量等基础数据,根据有关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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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具体内容分别进行实质审核和形式审核。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审核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申报事项及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法等,研究提出项目单位及资金分配初审意见,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当同时提交组织项目实施的必要文件.
省财政厅收到省卫生计生委提交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从项目实施程序的规范性、项目评审的公平性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核,对资金分配出具审核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开展抽查或提出实施建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应当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预算执行年度人大批复时间等因素,提前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等前期工作和资金分配预案.
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预算支出,省卫生计生委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和比例,在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提前将专项资金分配预计数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符合规定的分配方案及时安排提前下达.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后,省卫生计生委将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及相关申报审核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确保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地。
预算执行年度内收到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省卫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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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委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和审核材料,确保在30日内分解到本级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除卫生应急车辆运行维护费外,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卫生计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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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6〕8号)和《妇幼健康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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