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 。 三、建筑面积: 。 第二条 工程范围
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 (承包范围未表述清楚的,以后附预算书为准)。
第三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乙方的预算书是组成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价款经双方确认后,预算范围内所含工程内容一次包死,结算时不予以调整,预算范围以外的洽商变更另行单独结算。
第四条 合同工期
一、本合同工期为 日,自乙方进场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之日止。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后 日内进场施工。
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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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甲方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而影响正常工期的;
(二)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施工图,材料、设备的;所供材料、设备不符合施工需要的;所供材料、设备在验收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的;
(三)因甲方未具备进场条件,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场地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等,影响进场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如因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影响正常施工的; (五)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前道工序没有完成,影响本工程进度的; (六)隐蔽工程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没有按时验收的; (七)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第五条 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仅在下列第(二)项情况出现的,调整工程价款。
(一)工程价款为:(大写) ,(小写) 。 (二)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调整本工程的工程价款:
(1)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现场施工与图纸不符,需增加工程量; (三)工程结算价格调整计算方法:上述引起的任何洽商增减,在洽商签订时双方确定金额,最终工程结算为固定合同价+洽商金额,不再另行结算。
(四)工程结算价格需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的:乙方施工完毕后2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完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给予确认,延期视为认可乙方所报结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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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价款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材料进场甲方付工程价款的30%;穿线完毕消防设备进场后付至工程价款的60%;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价款的85%;经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待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程质量
一、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7日,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 5 套,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二、乙方按照工程图纸、施工说明、组织计划、进度计划等组织施工,上述约定的事项变更的,双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涉及隐蔽或单项工程的,在工程隐蔽或单项工程竣工前2日,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到场验收。验收合格,甲方 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整改后重新验收。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日。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或拒绝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四、乙方保证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本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 调试与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5 日内组织自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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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已被认可。
二、自行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三、甲乙双方积极配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第九条 质量保修
乙方负责保修期限为 1 年,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或本工程投入使用之次日先到期之日起计算。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如需乙方维修,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区域地下水、气管道、电缆管线布置图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布置图,并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应经双方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
二、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电、加工场地、仓库、垂直运输、临时住房等方便施工的设备、设施,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指派 为本工程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并负责确认工程量,并办理有关验收、变更。所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四、甲方负责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配合形成书面交底文件。
三、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乙方驻工地代表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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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
五、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而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
六、对甲方进行消防设施操作培训并提供完工图 5 套。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工程价款 1 ‰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二、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需乙方后续进场施工的,甲方承担后续进场费用。
三、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延误一日,按工程价款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由于乙方原因,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不合格或消防备案后抽查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工程完工后,甲方应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四 份,双方各执 二 份。 二、合同解除
(一)不论何种原因,中途退场的,甲乙双方均应在合同终止三日内核对完毕工程量,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由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对有争议的工程量也应当记录在案,并写明争议的原因。如果甲方拒绝在核对工程量的文件上签字的,应当以乙方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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