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野下的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良性合作关系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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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0年12月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l・mrtla|of Sharulong Admlnistrafi ̄I『1 F rl ̄tltute^Shah(brag ̄']conl 3mi(Management PersoH rle]Instilute Dec.2O1O N0.6 Ser.No.1()9 第6期(总第109期) 协同治理视野下的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 的茛性合作关系 何 炜 (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协同治理是一种新的政府治理理论,它强调政府、非营利组织和个体公民等多元社会组织和行为 者相互协调合作,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基于协同治理的视角实现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良性合 作,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非营利组织和个体公民的主体作用。 关键词:协同治理;地方政府;非营利组织;良性合作 中国分类号:D0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154(2010)06—0017—04 DOI:10.3969/J.ISSN.1008—3154.201 0.06.006 The Positive Cooperation Relations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 in View of Synergetic Governance HE Wei (Henan University,Kaifeng 475001,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non—profit organizations play a signiicantf role in the local econonfic and social life, the CO—operation relations between two the parts began to get extensive attentions.Currently,the subordinate rela— tionships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which it is not conducive for non—profit organiza— tion to play the functions,SO it’S must be build up a positive cooperation relations.Synergetic governance is a new theory for governance,which stress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for Government,non—profit organizations,individu— al citizens and other social organizations to govem social public affairs.In order to realize positive cooperation for lo— cal government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view of Synergetie Governance,it should full play the main role of lo— eal governments,130I[一proft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 citizens. Key words:Synergetic Governance;Local Government;Non—profit Organization;Positive Cooperation Rela— tjons 协同治理能够发挥政府、:lE营利组织、企业、个体公民等 社会组织和行为者各自资源、知识、技能等的优势,实现对社 非营利组织治理功能的实现。因此,本文试图在协同治理视 野下重新厘定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推动地方 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良性合作,从而在根本上调整国家与社 会的力量关系,实现一种合作互补、共生共强的地方政府与 非营利组织之问的关系。 一会公共事务“整体功能大于局部之和”的治理功效,因而是社 会治理的理想模式。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政府失灵与市 场失灵的出现,政府和市场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开始 引起公众的不满,社会迫切需要一种能够从事政府和市场无 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出现。鉴于其在 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提供公共物品、弥补政府缺 、治理及协同治理理论概念的阐释 “治理”一词源于英语中的“governance”。在英语中 “governance”的原意是掌舵、导航的意思,常被用来指称有关 陷、扩大社会公平、培养协作精神以及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 重要监督协调作用,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 学术热点,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探索治道变革的一种具有高 指导(guiding)的活动,有的时候廿三被学者翻译成“治 道”… ,它与统治(govermnent)一词交叉使用,主要用于国 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是,由于分 析的角度和对象不同,理论界对 理的涵义有着不同的理 解。在众多关于治理的定义中,多数学者认为联合国全球治 理委员会关于治理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即“治理是 度概括力的理论范式。然而对照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 实,即转型时期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官民二重性”及地方政府 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关系发展的总体不平衡状况严重制约了 收稿日期:2010—10—19 作者简介:何炜(1983一),河南夏邑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非营利组织。 17一 XUEBA0 2010年12月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Ol0 第6期(总第109期) h,llrrl ̄d f}f ” ^ ㈣ 『】I rlsfitut ̄ 个人干u公共或私人机卡勾管删 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_f【1, 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i};以删和并且采取联台行 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 】服从的jE式制度和 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同意的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 正式的制度安排”。简而言之,治理就是官方的或者民间的 公共管理组织在~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喊维持秩序, 满足公众的需求。其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 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实 现公共利益。 陈振明教授认为治理理论体系有三种研究途径:“政府 管理”的途径;“公民社会”的途径;“合作网络”的途 径 ’ 。第一种研究途径将治理等同于政府管理,侧重从 政府的角度来理解市场化条件下的公共管理改革;第二种研 究途径认为治理是公民社会的“自组织网络”,是非营利组织 在自主追逐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创造的秩序,在公共资源管 理、社区服务与发展、同行业协会和跨国性的问题网络中普 遍存在;第三种途径试图在“网络管理”的框架内整合前述两 种途径,认为在20世纪9O年代以来,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 以及各种社会运动出现在管理公共事务的大舞台上,这些非 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起来相互依存的网络关系,就共同 关心的问题采取集体行动。这类似于本文所论述的地方政 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良性合作关系。 协同治理理念最初源于电子商务协同以及协同软件的 开发与利用。正确理解这个概念,应先从协同学谈起。首次 以科学名义提出“协同”概念的是德国斯图加特大学物理理 论学教授赫尔曼・哈肯(H.Haken)。他于2O世纪7O年代创 立了协同学——“协同合作之学”_3 J。协同理论认为:协同系 统在外部参量的驱动下和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以自组织的 方式在宏观尺度上形成时间、空间或功能有序结构的条件、 特点及其演化规律的一门综合性学科。现代协同论认为,协 同有助于整个系统的稳定和有序,能从质和量两方面放大系 统的功效,创造演绎出“整体功能大于局部之和”的功能,实 现力量增值。它反映了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结合力的大小 和融合度的高低,是量变引起质变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生 动体现。协同思想在当代的影响和运用越来越广泛,应用到 社会科学领域,它强调不同社会主体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 产生出不同社会主体所具有的新功能。 综合“治理”和“协同学”理论,协同治理是在网络技术 与信息技术的条件下,政府、非营利组织、企业、个体公民等 多元社会组织和行为者相互协调,合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 以追求最大限度的治理功效,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 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其涵义如下:(1)治理主体多的元 化性。协同治理否定了“单中心治理”模式,确立了“多中心 治理”理念,除政府之外,非营利组织、企业、家庭、个体公民 均可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兼容多方利益需求,让所有的 社会成员都拥有一定的利益,实现利益的协调;(2)治理主体 的协调性。协同治理中的各主体相互依赖合作且关系复杂, 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由系统内部自身组织起来,通过各种 一l8一 XUEBA0 r1f],’ h }¨¨ f 】 r)I ㈨ 3 l, lfJ】 N(),6 Ser.No,1O9 形式的信息交流和沟通达成共识,井为实现这些共识进行协 州,对环境的变化保持灵活的适幢性,实现各种贸源的 同 增效;(3)治理权威的多样性。协同治理在肯定政府权威的 同时,强洲非营利组织、企业、家庭、个体公民都可以在社会 公共事务中发挥和体现权威性。当治理主体产生矛盾和冲 突时,通过法律、道德、传统习惯等劝说彼此的宽容和妥协, 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4)治理目的的明确性。协同治理 的直接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 为了某些个人的私利。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非营利组织、 企业、个体公民等主体充分利用各自所拥有的资源、知识、技 能等优势,发挥出“整体功能大于局部之和”的治理功效,产 生出马克思所谓的“新的力量”¨jl ,这种力量和它的一个 个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因此,协同治理是现代社会治 理的理想模式选择。 二、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良性合作关系的要素分析 (一)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良性合作的涵义 在谈论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良性合作关系的几种要 素之前,有必要给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良性合作下个定 义。良性合作就是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一种动态 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具有一致 性目标的基础之上,依据各自的相对优势,进行最为理想的 工作分配。同时,双方对于何为“最理想的工作分配”存在共 识。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通过这一途径,积极寻求双方合 作者之间一致认同的目标。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 良性合作关系包含着相互影响,同时在相互协作和各自的自 主性之间,取得了一个恰当的平衡。这就要求合作者双方相 互尊重、平等参与、相互负责和工作透明。 (二)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良性合作关系的要素 在界定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时两种要素最为重要,即组 织身份和相互依赖性 。 1.组织身份 一个成功的组织,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发展环境 下,其组织身份并不一定能够像组织文化和核心价值那样持 续不变。也就是说,一个成功的组织严格按照内外环境的变 化来调整组织自身,以便可以长期保持其组织身份。这与地 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进入良性合作关系之中,进行战略性的 联合,以便更有效的实现组织目标,是相互一致的。当然,这 里的关键并不是要长期保持组织的体制、发展战略等的一成 不变,而是要保持组织的核心价值、核心竞争力和核心支持 者。 从制度性视角来看,组织身份是指反映本组织类型起源 的特征和相对优势,并能维系其组织类型起源的特征和相对 优势的东西。良性合作关系的一个主要推动力,就是获得实 现组织目标所需要的核心资源。在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 之间,任何一方的组织储备中,都缺乏或者不能充分具备这 类资源,这类资源可以是硬性资源,如钱财、物品等,也可以 是软性资源,如管理技术、技能、信息、合法性等。尽管双方 参与者都具有自身资本和技术的独特组合,但是根据特定类 2010年12月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o.201O 第6期(总第109期) II,lJll L ̄L1 f’f Sh“『l『IlI g A rlmir  ̄istratiI川I『's“fll &She,n4[1T g E( 『】fjI)tTlic MHTmg }flP『1l p l f】nPl l1lsl;f1I N0.6 Ser.No.109 型参与者双方的卡Ij对优势,仍然可以对双方给予慨拈,限据 这些假定的相对优势,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常常被规定了 各种潜在的地位。比如,地方政府除了可以为地方的非营利 因此非营利组织对地方政府的依从以及地方政府对非营利 组织的干预变得顺理成章,这使得=作营利组织与地方政府之 间难以能达到理想的 同治理功效。 组织的合法性工作提供衡量标准和财政以及物质资源外,还 可以为其提供重要的法律和制度性框架。而非营和J组织则 可以发挥中介作用和社会动员作用,同时在服务的传递上, 常常被认为比政府更加灵活、反应更快,更具创新性。 2.相互依赖性 由于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良 性合作关系,导致了两种不良后果的出现:其一,当权力与公 共利益产生冲突时,非营利组织难以代表或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这将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这吐三使 它的治理功能遭遇质疑;其二,由于非营利组织成了地方政 府的附庸物或半官方机构,很容易像政府部门一样出现“政 府失灵”的现象,造成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方面 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相互依赖性是指地方政府与 非营利组织相互依赖,同时相互之间又分别赋予对方相应的 权利和责任,这些权利和责任倾向于实现各方受益的最大 化,同时又受到需要实现共同目标这一要求的约束。在地方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相互依赖性中,理论界存在着这样一种理 念:即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对于实现合作性关系的目标和 目的,双方具有强烈的共同责任;同时,这一共同目标与双方 参与合作性关系的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任务和目 标之间,既是相互一致的,又是相互支持的。当地方政府与 非营利组织从这种良性合作关系中所获得的利益大体符合 自身发展和组织目标的时候,这种良性合作关系就倾向于更 持久、更稳定,同时也有更好的表现。 本文认为,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良性合作关系产生 共同价值的时候,双方存在着一个更大程度上的整合过程。 相对性的整合使得良性合作的双方在方案设计、实施和评估 等的过程中进行更为频繁的互相协调、交流、反馈。这意味 着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决策过程中是平等的。在良性 合作过程中,双方都有机会影响共同的目标、过程、结果和评 估。这种相互依赖性可以被认为是横向性的,无论是在互相 协调方面还是在各自的责任方面,都与等级关系下的合作截 然不同。这种良性合作关系的原则包含了合作双方之间相 同的目标和价值,以及相互信任和相互尊重。 三、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良性合作关系 基于对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良性合作关系的认识和 组织身份、相互依赖性要素的分析,结合我国当前非营利组 织自身发展的具体情况,本部分就如何构建协同治理视野下 的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良性合作关进行论述。 (一)我国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关系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非营利得到组织得到了空 前的发展,目前全国各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已经达到20万 个,而5O年代全国性社团仅有44个 。然而,由于我国“大 政府,小社会”的现实,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 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对非营利组织的控制过于 严格。相当数量的非营利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依靠中 央或地方政府获得政治合法性。因此,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 的非营利组织具有严重的“官民二重性”,更多地扮演者地方 政府助手或政府延伸机构的角色。非营利组织的这种“半宫 半民”性质决定了其与地方政府根本不存在对抗和竞争关 系。地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只是一种从属性的合作, 难以在保持组织身份的情况下形成两者之问的相互依赖性, 的效率低下,无法完成社会赋予的使命,同时也进一步造成 政府规模的膨胀和财政负担加重。 (二)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良性合作关系的路径 选择 1.从地方政府的视角来看 地方政府要转变观念,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合理定位。态 度决定行动,地方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持有什么样的态度决定 着它们对非营利组织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地方政府应该意 识到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上与自身有着 相同的目标和价值追求,二者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而非竞争 或者敌对关系。只有意识到这一点,地方政府才能从复杂的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悔主要精力集中于宏观凋控 和公共政策制定方面。观念的转变必然带来政府行动的变 化,从而为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良性合作提供条件。 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管,引导非营利组织有序发展。保持 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放 任自流,而是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管作用,引导非营利 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对非营利组织的 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制定发展目标,使非营利组织在类型、数 量、布局等方面更加符合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需求。地方政 府应重点扶持一批能够适应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承担社会公 共事务治理功能的非营利组织。同时,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 的实际需要,发展一些与地方经济建设和个体公民生活密切 相关的非营利组织,逐步形成种类多样、布局合理、健康有序 的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体系。 地方政府要加强法制建设,为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提 供法律保障。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是非营利组织健康 发展的一大障碍,也是许多非营利组织主动依附政府机构的 重要原因。地方政府应尽快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策等进行 调整和修改,在遵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依据地方具体情况 创新非营利组织内部制度、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加强 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调整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分 类,慎重考虑关于社会非营利组织限制竞争和设立分支机构 的规定。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是非营 利组织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是维护非营利组织合法性、独 立性和组织权益的基本要求。这将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 ~项艰巨的任务。 地方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为非营利组织的正常运转提 ---——19---—— XUEBA0 2010年12月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IlIl I1f _l『l』】…啦.、1]rnlnlatratill rl J rlstitul ̄ & i ̄iIl(If’ Il『lI (】‘ ̄lanage.1enl l、『】l… 1]nstitut Dca.2010 第6期(总第109期) NO.6 Ser.No.109 供资金保障 资金是非营利组织生存干【l发腮的保障 非营 利组织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 会捐助和会员缴纳的 会费等三个方面。由于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多是公益 性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非营利组织不能像企业那洋开展 经营活动,也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财政收入维持日常运转, 这导致了其创收能力很弱,在开展各种公益活动时,经常出 现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各国地方 政府都对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给予了财 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我国地方政府应该看到非营利组织的 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功能,其发展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利益 和社会稳定,而且还能够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所以,地 方政府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给予其税收优 惠或者减免,但地方政府扶持政策不应以控制非营利组织自 身运作为目的。 2,从非营利组织的视角来看 非营利组织要增强自主意识,提高自主能力。协同治理 要求政府、非营利组织、企业、个体公民等多元社会组织和行 为者相互协调,合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这其中就暗含增强 多元参与主体自主能力的意思。只有增强多元参与主体自 主能力,才能发挥各参与主体协调合作的作用,才能实现协 同治理的效果。因此,这就要求非营利组织克服对地方政府 过度依赖的思想,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战略和策略,加强自 主能力建设。一旦非营利组织发育成熟,它与地方政府的关 系就有传统地方政府主导型的合作关系转化为具有各自组 织身份、相互依赖型的良性合作关系。 非营利组织要加强筹资能力建设,促使筹资渠道多元 化。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扶持, 这就使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过分依赖政府,易 受政府意志影响,很难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因此,非营利组织在坚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前提下,应积极主 动与企业进行合作,广泛吸纳企业的捐赠;苦练内功,增强自 身的竞争能力,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赢得公 众的信赖,获得更多的公众募捐。同时,地方政府应放宽对 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性业务的限制,让非营利组织从事适度 的商业化活动,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非营利组织要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增强社会公信 力。非营利组织自身内部良好的治理机制建设是获得社会 公信力和维持旺盛生命力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非营利组 织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其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的一个重 要因素。为此,非营利组织要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和成员素 质,完善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监督机制、自律机制和财务管理 机制等,使非营利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资金流向接受地方 政府、组织成员和公民个人等的监督,做到在阳光下运行。 3.从个体公民的视角来看 没有个体公民参与的治理,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协同治 理,个体公民被动参与的治理同样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协同治 理。要实现理想的协同治理功效必须加强个体公民的参与, 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做到政府、企业、非营 一20一 XUEBAO 利组织和个体公民的良性合作 个体公民要培养自身的参与热情 嘤思充分凋动个体 公民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来,就必须提高其参与热 情。政府可以采用宣传、告知等方式加强公民参与热情的教 育,提高公民的认知能力,推进个体公民作为公共事务治理 主体意识的觉醒,使其认识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既是自 己的义务,更是自己的权利,从而使个体公民积极主动地参 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个体公民还必须积极主动地进行自 我学习,主动去了解地方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提高自己的 参与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此外, 个体公民还应提高社会公共事务参与的理性程度,避免非理 性的情绪型参与。长期下来,个体公民就可以对参与社会公 共事务治理形成一种内在价值认知,并使其成为潜移默化的 行动准则和行为方式。 个体公民要培养自身的志愿精神和互助品质。志愿精 神和互助品质是非营利组织的精神精髓 Jl 。个体公民通 过接受教育、学习等手段,培养自身的志愿精神和互助品质, 同时与非营利组织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全社会形成志愿精神 和互助品质。这样,个体公民才能从思想上认同非营利组织 的行动理念,全身心投入到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中去,促进非 营利组织治理功能的实现。 个体公民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治理主体资格。保障 个体公民的各种合法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 首要条件。只有自身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个体公民才有机 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这要求首先要维护公民的知情 权,做到地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和资金使用公开 透明,让个体了解其行动的原因、过程和内容。同时,还要保 障个体公民的人身权、言论权和选举权等。只有切实保障了 各种合法权利,个体公民才无后顾之忧,才可能充分发挥其 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功能。 参考文献: [1]毛寿龙.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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