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我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我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管理及建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调整与建设,应充分发挥广东商学院以经、管、法为主体,文、理、工等学科协同发展的优势,注重优势和重点学科的品牌特色,加强文、理、工等基础专业,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以培养复合型和具有国际视野的高质量人才。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各教学院(系)独立或跨院(系)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的规划;
2.具有完整的教学院(系)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60人(特殊专业按具体情况决定);
3.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4.应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配备完成新专业教学计划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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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其中实验室建设、专业图书资料收集、落实实习场所等项目配套经费均需落实);
6、跨教学院(系)设置新专业所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由相关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落实。
第四条 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五条 各教学院(系)每年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
第六条 教学院(系)综合教学工作评估达不到良好以上的,次年不得申请新设本科专业。
第七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八条 各教学院(系)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8月3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教学院(系)发展规划;
2.新设专业申请表,按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具备条件及专业特色; 4.新设专业建设规划; 5.新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7.教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9月份召开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对新设专业进行评议。凡经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论证通过设置的专业,提交院务会批准后开始筹建,同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或教育部审批,获得批准后正式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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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为学校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设置新专业和专业调整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有关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学校聘任,任期四年。
第十二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可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学科建设、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文件、教学队伍、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要科学规划专业的学科结构体系。要拓宽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增强学生适应性。要稳定和提高基础学科水平,形成基础与应用学科的互补;重视发挥应用学科,培养符合型人才;更新传统学科,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发挥学校优势,办出特色。要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
第十五条 培养目标。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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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委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校的培养特色。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教学计划应在国家教育部宏观指导下,由学校组织专家制订,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进行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制定教学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精品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改革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
第十八条 教材建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完善教材选用与评估制度;完善教材出版资助与奖励制度。重点支持特色教材编写,把教材建设重心由组织教师自编教材转到鼓励高水平教授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的申报与编写上来,由出版常规单一纸制教材转到重点扶持开发并出版立体化教材、数字化教材上来。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学校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学校实施教学研究立项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教学研究立项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教学改革。学校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教学文件建设。要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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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注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要建设相对稳固的实习基地;要不断改善实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图书资料建设。学校要不断加大对图书资料建设的投入,以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应适当向最新设置专业倾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大投入,努力采用现代化多媒体技术手段等最新教学手段,促进专业建设。
第二十五条 传统专业建设。对传统专业的改造着眼于适应广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改造重点放在细化人才培养规格、突出人才培养的市场需求,不断强化专业实践、专业应用环节,着力培育传统专业自身的特色。
第二十六条 新增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建设基本要求》的标准,制定并启动新增专业评估方案,分批对扩招之后新增专业进行全面评估、规范与建设;在加大新增专业资金投入的同时,从专业定位、专业名称的规范、专业名称与专业内涵的一致性、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与目标、专业实验室与图书资料和专业师资队伍等诸方面对新增专业进行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构建自身特色。
第二十七条 名牌专业建设。名牌专业是指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毕业生就业率高、社会声誉好的专业。名牌专业是学校办学水平的标志之一,也是学校办学优势的具体体现。学校对名牌专业建设点在招生计划安排、人才引进和队伍培训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改革和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加大名牌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的同时,明确专业建设目标,理清专业建设思路,切实制定和完善专业建设实施计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课程改革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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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建设、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与管理等方面落实相关人员责任,落实专业建设经费,保证按期达到或超过专业建设的预期目标。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专家组,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定期对各学院的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专业建设以学院(系)为主,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学校在专业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案。专业建设是各学院(系)的中心任务之一,各学院(系)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学院(系)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三十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其资格条件、职责、考核、待遇等详见《广东商学院专业负责人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将组织专家组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评估不达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停止招生直至撤消专业。
1.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的专业以及对于在专业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在专业建设软硬件条件上给予大力支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2.对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的专业,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后10%的专业,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实行隔年招生。
3.对于办学条件差、学生就业困难的专业,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最后的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论证,给予停止招生。
专业评估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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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重点专业和名牌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特色和优势专业建设,建设具有我校特色、学科交叉、融合度高、知识面宽的复合型专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专科专业设置及建设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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