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一、为促进企业合理用水,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制定本目标导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应当遵守本目标导则。
三、 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建城[1996]593号)、建设部CJ21-87《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等有关标准规定,制定节水型企业目标导则。
四、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节水型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五、节水型企业(单位)定量考核指标见附表一,基础管理考核指标见附表二。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各项定量考核指标均不得低于各项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平,其中定量考核指标中的1、2、4、5、8项不低于标准水平5%,第3项最低值不低于1%,第6、7项不得高于5%。有一项达不到最低标准水平的都具有否决权。
六、节水型企业(单位)采取百分制的考核办法。节水型企业的定量考核指标为50分,基础管理指标为50分。节水型单位的定量考核指标为40分,基础管理指标为6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评为节水型企业(单位)。凡工业用水统计中,应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万元产值取水量指标的均按企业标准考核。其他的一律按单位标 准考核。
七、对于有空项(如无自备供水设施)的企业(单位),可按其余项目达标情况进行折算,公式如下:
1
其余项目得分
折算后总得分 = —————————— ×100
100-空项的总得分
八、节水型企业(单位)由当地节水管理部门依据本目标导则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考核。达标的节水型企业(单位),由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建设局城市节水办公室备案。
九、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节水型的企业(单位),需要新增用水量的应优先考虑,对其节约的用水量可留作企业(单位)发展的用水指标。
十、各县(区)节水管理部门对节水型的企业(单位),应不定期的进行复查或抽查,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原审批部门应撤销其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
1、生活用水有包费制的;
2、供气锅炉冷凝水不回收的;
3、间接冷却水有直排的;
4、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5、单位产品取水量或万元产值取水量高出全国先进水平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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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有关规定擅自开采城市地下水的;
7、未按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的;
8、本年度中累计五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
十二、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人员应秉公办事,认真执行行业廉政管理规定,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工作一律从简,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十三、本目标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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