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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ATM机中取出假币的民事责任分析_吕雁华

2021-05-11 来源:汇智旅游网
2010年第1期总第75期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RESEARCHGUIDE

No.1,2010SerialNo.75

对从ATM机中取出假币的民事责任分析吕雁华1,周鸿昌2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2.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摘要:准确界定ATM机性质是解决储户“从ATM机中取出假币”这一诉讼纠纷的关键。通过理顺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结合实际情况从实体、诉讼角度出发分析得出银行应在此类案件中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结论,并提出对储户在诉讼中证据保全难的解决办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ATM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115-02

一、基本案情

广东的朱先生于2009年8月18日从某一银行ATM机

中取出了3000元现金,其中22张百元现钞竟是同号假钞,

朱先生立即联系银行并报了警。现今,从取款机中取出假币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由于银行方面拒不赔偿,北京

储户与的储户陈女士愤然将银行诉至法院。在这类案件中,

银行间争议焦点无非就是:从取款机中取出的假币,银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对“从ATM机中取出假币”这类案件(简称“取假币”案件)而言,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只涉及储户和银行两方当事人,但还不能忽视直接联系双方当事人的媒介工具,即银行

(自动取款机)。卡和ATM机

1.应首先明确涉及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即储户和银行的关系。储户在银行开户是储户存款的过程,为此储户和开户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对于储蓄合同的性质,大多数学者主张储蓄合同是借款合同,笔者也赞同这个观点,因为当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后,储户不在是存款的所有者,这些钱的所有权转给了银行,当储户从银行取款时,储户对银行享有的就是一般债权了。所以,在“取假币”案件发生之前,储户和银行之间已经形成了以储蓄合同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实际持卡取款人并非储户本人,他们两者之间构成普通代理关系;在储户异地取款时,也会出现开户行与取款行不一致的情况,开户行与取款行之间也是构成一般代理关系,这些并不会因此影响诉讼当事人的法律

①南方都市报,2009-08-18。

原被告当事人仍为原储户与地位。所以在相关案件诉讼中,

开户银行,持卡取款人与取款行则都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应明析“取假币”案件中媒介工具的性质。其一,银行卡的性质。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现阶段中国的银行卡是以借记卡为主流卡,银行卡是履行储蓄合同的一种新方式,是储户与银行间以储蓄合同为基础发生债权变更

对ATM机性质的认定。实践中,银行卡的记载媒介。其二,

大多数情况下是应用于ATM机中。ATM机是由计算机控制的持卡人自我服务型的金融专用设备,它可以向持卡人提供提款、存款、查询余额、更改密码等功能。持卡人取款的过程,即是持卡人向ATM机发出电子指令,ATM机获悉后向

在涉及“取假币”的案件中,对持卡人提供所需现金的过程。

ATM机性质的认定十分重要。有学者认为ATM机是金融机构,在轰动一时的许霆案中,也是按照此类认定判定许霆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若以此为依据,因为提款人从ATM机中取出了假币,所以ATM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显然,这是

ATM机并不是金融机构,根据《金不符合实际的。笔者认为,

第2条规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设立和经营的金融业务的机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构泛指机关团体或者其他工作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的内部组织。显然,ATM不是工作单位或其内部组织。实际上,ATM机,同经营运输业的商人使用的运输工具没有什么

ATM机本质是由银行管理使用的金融工具。两样。因此,

三、责任分析

“取假币”案件的核心就是储户从ATM机中取出假币的

②新浪网.顾客起诉银行ATM机出假钞法院未当庭宣判,http://www.sina.com.cn/s/2009-04-03/034517538194.shtml。收稿日期:2009-10-19

作者简介:吕雁华(1979-),女,辽宁大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商事法学研究;周鸿昌(1979-),男,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社会公共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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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损失应由储户承担,还是银行承担,为此有必要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责任义务。

(一)储户的责任

在储户与银行形成合同关系之后,储户应依据合同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4条规

必须遵守发卡行的有关规定定,客户在ATM机上存取现金,

章程及《领用合约》有关规定。由于这些规定都为标准条款,当事人须以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事,不得排除,所以我们相信储户在领取信用卡是已经为此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了。在ATM机交易中,银行需要储户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当机器出现故障时,储户应及时通知银行,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ATM机吐假币,这虽不是机器程序的故障,但也是人为故障之一,因此当机器吐出假币时,储户理应第一时间通知银行。

(二)银行的责任

1.银行应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原理可知,储户在使用银行卡、ATM机这些特殊的金融工具时,这些产品本身不应存在瑕疵,即银行有义务保证ATM机在使用过程中处于正常运行阶段。对于只具有单一取款功能的ATM机而言,有时却会出现吐假钞、吐白条等情况,这时的ATM机是按照程序正常工作的,很显然不管是假钞还是白条,这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因为,在中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取假币”案件适用过错责任,而在实践中,银行一方面要求取得超额付款的储户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另一方面却无须对其工作失误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这是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储户既然选择了银行的服务,就是基于相信银行的信誉和交易的安全性。ATM吐出假币,造成储户的损失,使得储户无法从中取出真实和准确的货币数额,为此基于公平原则,银行应为其工作的疏忽承担给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2.银行应依据风险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现今,集存储功能于一体的ATM机也广泛应用于中国各个城市。这就出现了可能并不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存入假币,而是由其他储户通过ATM机的存款功能存入假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参考文献:

下,银行是否应为此假币承担相应责任呢?笔者认为,由于ATM机的本质是由银行管理使用的工具,它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均由银行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对其提供的服务瑕疵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即使这种瑕疵并不是由银行直接造成的。尽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银行和客户的协议》中都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对ATM机非正常交易应承担什么责任,但根据《合同法》,我们可以清楚得知,保证取款人从中提取真实的货币是其最重要的义务。因此,即使是由其他储户

由于ATM机本身具有验钞功能但仍将假钞存入ATM机中,

没有验出,由此产生的风险仍是由银行来承担,仍应由银行承担赔偿储户损失的责任。

四、举证责任及证据保全

在实际诉讼中,受损失的储户可以向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以银行为被告提出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不论储户提出何种诉讼,按照现行法律通例,都要储户证明此假币是从此取款

储户大多是离开ATM机后,过几机中取出的。通常情况下,

天或者十几天才认识到是假币,既然离开了ATM机的监控,就无法证明假币是从ATM机中取出的,这导致的结果就是银行免责,储户自己承担损失。但在有的个案中,由于持卡人本身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取出假币后及时发现,并没有离开ATM机上方的探头摄像范围,及时报警,采取了一系列证据保全手段,①虽然在案件诉讼法院之前银行以己方无过错拒绝赔付,但若是这个案件诉讼至法院的话,则是大大增加胜

加强此类案件的证据保全,十分必要。诉机会。为此,

其实,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当发生这样的事情时,完全推卸自己的责任,让储户独自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不是一个明智的解决办法。银行与储户在存取款交易中,双方所处的优劣地位显而易见,若是储户在这种情况下因无法取证而必须由自己承担损失的话,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储户会因对中国银行的不信任而将钱款另存他处,况且今天国外银行已经大举进入中国,储户的去留事关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壮大。因此,期望中国银行业能从保障储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

“从ATM机中取出假币”这一纠纷提出范相关服务,对储户

有利于储户的解决对策,以应对银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1]卢成仁.ATM机盗刷案民事责任分析[J].法律与社会,2008,(4):57-58.

[2]潘家勇.ATM恶意取款案若干问题探析[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3):21-23.[3]王晋.ATM机超额付款的法律责任问题[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20):40-42.

AnalyzetheCivilLiabilityaboutRemovingCounterfeitcurrencyfromtheATM

LVYan-hua1,ZHOUHong-chang2

(1.CapitalUniversityofEconomics&Business,Beijing100070,China;2.BeijingNormal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Abstract:TheprecisedefinitionofthenatureofATMisthekeytosolvethelitigationthatsavers“removethecounterfeitmoneyfromtheATM”.Inthispaper,authorsstraightenout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banksanddepositors,combinedwiththeactualsituationfromthepointofentityandlitigation,todrawtheconclusionthatbanksshouldbearcorrespondingcivilliability;andauthorsresolvethedifficultythatpreservationofevidenceintheproceedingstosavers,withaviewtohelpthejudicialpractice.Keywords:ATM;legalrelations;legalresponsibility;civilliability

①铁血网ATM吐假钱事主苦守一小时银行坚称不会出错。—116—

[责任编辑吴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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