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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资休假的规.docx

2021-04-06 来源:汇智旅游网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定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待派期工资,且待派期工资标准不应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待派期工资按月支付,待派期不满一个月的,按比例支付。本条所称待派船员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休公休期满后,因船员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上船工作的船员。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不视为待派船员。

船员的待派与船员的工时制度密切相关。目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船员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主要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工时制度,其中,实行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船员不存在待派工资问题。

(一)船员的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船员实行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方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部分船员,如辅助船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部分船员,如运输船员、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三)船员在境外用人单位工作时,其工时制度可根据境外用人单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员在船作息时间、节假日及年休假期、及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船员在船作息时间的规定。海船船员的在船作息制度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关于船员在船作息时间有关要求如下:

(一)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有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

(二)参加值班的船员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三)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上述休息时间的要求。 (四)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工作小时的一般规定可以不计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

(五)船长在安排船员值班时,应充分考虑女性船员的生理特点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非海船船员作息制度应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船员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年休假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船员目前依法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包括: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参考相关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本条例规定船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的年休假期应得到有效保障,等候遣返的时间和遣返旅行的时间不得从船员年休假期中扣除,船员用人单位只有在极端紧急情况下并取得船员的同意后,方可将处于年休假期的船员召回。船员用人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船舶工作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就船员享受年休假期计算、使用、分段与累积、申请与审批等有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船员年休假期间工资报酬的规定。船员在年休假期间,船员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报酬。本款提及的\"在船服务期间工资报酬\"指船员在船服务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劳务费等。

第三十二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舶灭失的;

(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员遣返情形的规定。

船员遣返是船员的权利和船舶所有人的义务,遣返目的是确保船员能够返家,这对于航行于世界各地的、可能遭遇各类突发事件的船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船员遣返涉及船员切身利益及世界各国的合作,国际劳工组织就海员遣返以公约形式予以规范,中国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本条例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23号公约、参考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规定,在本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分别就船员遣返的情形、遣返地点、遣返费用、遣返权利的保障等作出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船员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即:出现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或解除的条件,或出现符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船员本人要求或被要求离船时,船员可以要求遣返。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即:船员的履职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被要求离岗或离船时,船员可以要求遣返。对船员履职能力的认定须由船员所在船舶的船长书面确认。

三、船舶灭失的。即船舶因拆解、沉没、损坏后无法修复等原因在实体或功能上消失时,船员失去工作的对象,无法付出劳动,可以要求遣返。

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即:船舶驶往可能对船员的人身、健康安全形成威胁的战区、疫区时,船员可以要求离船并遣返。\"战区\"指我国的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界定的战乱区域;\"疫区\"指我国的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界定的疫病区域。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即: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因经营状况、船员工作场所(船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向在船船员提供工作机会时,船员可以要求遣返。

第三十三条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协议约定的地点。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员选择遣返地点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船员可以在接受招用的地点、上船任职的地点、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船籍登记国中选择一个遣返目的地,也可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船舶所有人在确定遣返前或确定遣返后协议约定遣返目的地。

第三十四条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船员的遣返费用包括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员遣返费用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承担属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船员遣返费用。其他情形时,如船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或集体合同等被视为严重失职,船员用人单位有权向船员收取全部或部分遣返费用。

船员的遣返费用包括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为直到船员身体状况适于旅行到遣返目的地时为止的必要的医疗所产生的费用。交通工具乘坐标准、食宿标准、超标

准费用的处理方式等,可以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由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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