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作者:刘沥霜
来源:《科学与技术》2018年第08期
摘要:重大行政决策对经济、社会有着重大的决定作用,但目前重大决策法律责任制度规范在立法、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局限性,实践中,重大行政决策由于立法缺失、缺乏追究意识问责客体模糊、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因此需要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情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责任承担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取决于对行政决策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决策的定义,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管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活动,重大行政决策是在行政决策的基础上更深层次的决策,体现在决策的重要性上,一般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即具有广泛性、全面性、重大影响性。对重大的定义在不同时期由于主体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对重大的理解会存在偏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定义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根据实践中具体情况做出分析,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從而做到正确理解。 二、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问责立法缺失
目前,关于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没有专门立法,只能由重大决策导致的法律后果或决策触及到其他法律部门的具体条文的行为来选择法律适用,仅从其他法律的零散规定来看,现实中很难满足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认定要求。问责体系的不完善使得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性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并且让责任的追究缺乏公信力,大大减少了责任成本,降低了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质量。
因为立法的缺失,由此出现了大量地方性立法,由于各个地方具有差异性,对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规定各不相同,容易造成追责不公平的现象。地方性立法也对地方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上位法的缺失,使得地方立法没有统一的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缺乏追究意识
很多决策者由于责任意识的不强,认为作出行政决策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而随意在作出决策时不考虑相关实际情况,作出决策容易受到上级影响,不考虑公众给予的建议及社会公共利益。除此之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后果发生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之后,当责任出现时,作出决策的相关行为人或已不在该区域任职,跨区域追究责任操作起立存在困难性、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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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会导致没人承担责任的情况出现,民众时常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利,这就纵容了作出行政决策行为人做决策时的随意性。 (三)问责客体模糊
在追究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时,在不同阶段存在着许多不同的问责客体,我们需要厘清每个阶段的客体以便让客体更清楚的承担责任。在实践中,一般是团体共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因此在认定责任时较为困难,究其主要原因是各部门之间权利划分不明确或者是在决策作出时人数较多,决策者之间职权重叠或是模糊不清。 (四)责任追究程序不规范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启动主要依申请启动与依职权启动,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不足之处。依申请启动主要通过检举、控告、申诉、信访,在实践中依申请启动的方式更偏向形式化,政府掌握着自由裁量权,对社会公共行使权利有着更多的不利之处,只有当事件引起社会的重大舆论时才会引起上级的关注。依职权启动是政府主动发起的问责方式,但是依职权启动缺乏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府主动发起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纠错模式容易出现责任互相推诿包庇的现象,但由于这种方式的快捷便利性,使得追责责任的效率高于前者。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行政问责立法
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今规定在一些分散的法律规范中,没有统一的专门法来保障问责制度的实施,想要更好的追究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需要有一部具有权威性的专门法,即《行政问责法》,制定专门法律需要经过漫长的实践探索,专门法里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规定问责的程序,明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问责主体、客体。除此之外,需要建立一套配套的追责机制,在上位法的支撑下明确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内容,厘清不同层级之间的决策者应承担的不同责任和义务。
在追究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时,建立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有关机关或机构可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决策失误者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在我国不是特别完善,但关于重大行政决策问责的相关事宜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在追究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时,赋予专门的机关或者机构有权代表人民对违法失职的决策者提起公诉,对提起的主体需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且需要严格筛选主体是否有承担提起诉讼的能力、是否能代表广大公众的利益。
(二)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意识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意识首先需要加强决策者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法治理念要求政府的所有公权力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即政府行使的一切权力都要受制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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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让决策者不断学习法律来完善自己的知识储备、提升法律涵养,可以将重大行政决策在质量加入日常考核中来,以督促决策者在作出决策时更具有责任心与同理心。其次需要提升决策者的职业道德修养,以人民的角度出发,持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以作出科学决策。
(三)明确问责客体
在追究重大决策行为法律责任时需要找到准确的责任承担客体,分析决策是一人所做还是集体所做,明确划分各部门之间权责、政府与党委之间的权责。公开决策作出的程序,因为很多重大行政决策是由多人共同参与下才作出的,公开决策作出的程序可以让大家互相监督,更好落实最后的责任追究。 (四)制定《行政程序法》
责任追究程序不规范会导致明确责任的受理机关模糊不清,在确定受理机关后需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这些程序需要一个完备的程序法来提供法律支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未形成正式稿且在程序上存在着诸多不成熟的方面,但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基本成熟,如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确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通过程序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制度。一项行政行为的做出或是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才有效或生效,否则会构成行政违法或无效。也就是说,在重大行政决策问责中,问责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才会更好的让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周叶中:《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构建》,《广东社会科学》2015 年第 2 期。 [2] 曾哲:《我国重大行政决策权划分边界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2 年第 1 期。 [3]伍洪杏:《行政问责的困境及其伦理超越》,《中国行政管理》2011 年第 7 期。 [4] 刘玉平:《关于行政问责法治化的思考》,《行政与法》2014 年第 8 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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