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妇科工作管理,提高妇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妇科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妇科门诊、妇科住院病区等各个妇科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院妇科工作管理遵循“患者第一、科室协作、规范管理、安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妇科门诊工作管理
第四条医院的妇科门诊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执业医师号源锁定的住院等级和其他管理规定为广大女性提供预约产科门诊工作。
第五条所有医生需进行规范诊疗,不准随意开展任何实验室检查项目。
第六条医生应当对咨询过程和治疗方案进行详细记录,加密保护妇科疾病的病历信息。 第七条医生在工作中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滥开处方,不得虚报检查项目,忽视对患者的交待等情况。
第八条医生对患者要尊重其人格和隐私,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三章 妇科住院病区工作管理
第九条医院妇科住院病区负责接收来院产科手术患者以及产科监护治疗患者。 第十条医院妇科住院病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消毒,严防院内感染。 第十一条对于危重患者,要密切监护,加强护理,确保医疗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妇科住院病区应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定期对患者进行检查,以及实施病情评估。
第十三条住院病区医生和护士要认真执行医嘱,不得擅自更改医生的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对于产科手术患者,应按时、按量输液,加强术后观察,加强对产妇的产后护理。 第四章 妇科护理管理
第十五条医院妇科护理管理应遵循符合妇科患者的特殊性和个性化要求,加强对患者的心理护理。
第十六条妇科护士对病情严重的产科患者,应严格按医嘱进行护理,密切监测患者的情况。
第十七条对新生儿进行定时观察,婴儿的护理与喂养应符合标准流程,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妇科护士应当加强妇科护理技能的培训,持续改进自己的护理技能。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医院应设立妇科工作管理的专职负责人,负责妇科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医院要定期对妇科工作开展质量评估,对工作不合格的科室进行整改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妇科医疗工作的医师和护士的持续教育,提高妇科医学知识和护理技能。
第二十二条医院妇科工作负责人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对科室的工作进行细致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医院要建立妇科医生和护士的行为规范,对于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实施后,医院的妇科工作管理制度的决定权和解释权属于医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以上是医院妇科工作管理制度,请广大医务人员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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