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责任追究管理程序
一、目的
使检验报告数据准确、客观公正,确保客户合法权益。
二、 范围
检验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职责
1、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技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检测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2、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3、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首长问责制。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出现检验事故时,应当追究实验室责任人甚至技术中心领导的责任。
4、具体检测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程序
1、仪器、设备过错责任追究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致使技术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1)仪器、设备及附件、零备件无故丢失的;
(2)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隐瞒不报的;
(3)未经所长批准,私自将仪器、设备外借的;
(4)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的。
2、样品抽取、待检样品保管过错责任追究
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警告或经济处罚。
(1)抽样单填写错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2)样品丢失或非正常损坏、失效,致使技术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样品检验后不及时入库的。
3、技术检测过错责任追究
发生下列技术检测过错的责任人处以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
予严厉处分,直至辞退。
(1)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漏签或代签姓名,不正确涂改,项目填写错误的;
(2)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未登订台帐的;
(3)无故拖延时间出具检验报告的;
(4)检验报告批准、审核手续不完备,不按时发送的;
(5)检验报告数据严重失实或结论错误的。
4、廉政建设
技术检测工作中,不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管理制度,存在以下行为,损坏行业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吃、拿、卡、要”服务对象的;
(2)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报复服务对象的;
(3)出具“关系报告”、“人情报告”、“金钱报告”的;
(4)工作检查时,风纪不谨的。
5、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3类:
(1)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建议给予处分。
6、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挂钩:
(1)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次或2次以上,或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1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3)工作人员被建议给予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实验室责任人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实验室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
(3)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4)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可予以停职处分。
(1)检测人员没要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
(2)工作人员推脱,不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
(3)发现错误不及时纠正的;
(4)检测人员发现检测工作异常,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5) 出具错误检测数据的;
(6) 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3)故意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检验出现错误的;
(3)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4)主动纠正和及时更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未给工作造成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明知自己有过错,而有意隐瞒的;
(2)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生过错的;
(3)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13、全中心人员严格执行
(1)严禁工作时间擅自离岗;
(2)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
(3)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行为;
(4)严禁执法人员非执行公务时着制服进入餐饮、娱乐场所;
(5)严禁公务活动中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礼品、宴请、高消费活动。
14、 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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