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知识框架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例:
1,下列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是: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D,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1.制定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现行的会计法律主要指的是《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法
制定时间:1985年1月21日 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2000年7月1日施行的。
会计法地位: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即真实性和完整性。
会计法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4,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立法宗旨: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规范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 例:下列属于会计法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列》 C,《注册会计师法》 D,《企业会计制度》
二,会计行政法规---一般指《**条例》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或批准发布 2.制定依据:《会计法》
3.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例:下列法律法规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条例》 C,《企业会计制度》 D,《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准则”、“……制度”、“……规范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2000年5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①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
②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 ③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由财政部制定,其他部门或地方没有权利制定。 2,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的成员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咨询公司、税务代理公司、代理记账公司、税务代理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所等。 会计市场的主体是会计师。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①.我国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三阶段
(1)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1978—1983年); (2)会计专业职务聘任(1986~1988年);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992年至今) ②培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 ③表彰先进会计工作者 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4,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想过法律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会计行业自律是一个群体概念,是会计职业组织对整个会计职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过程。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
2,中国会计协会: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挂靠财政部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①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②企业单位选拔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③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节 会计核算
本节知识结构: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档案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依据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 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或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无中生有,以假充真 变造: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修改。 二,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三,会计账簿 1,“依法建账”
“法”不仅仅包括《会计法》,还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等。 2,账目核对
账实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 3,种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 4,注意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注意:《会计基础》提到的是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
实、完整。
五,会计档案
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六,其他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记账本位币
3,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节 会计监督
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
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
督。
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并非审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监督权力是《会计法》和单位负责人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 2.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例: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 A.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账薄
B.各单位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 C.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D.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社会任何单位,个人,媒体对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业、会计培训、代理记账等业务。
1.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
联系:两者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往往需要借助内部审计,而内部审计部门也经常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建议。 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是相对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双向独立
2,审计方式不同。内部审计自觉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进行。
3,审计内容和目的不同。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审查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而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围绕会计报表进行,是对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4,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并对外界保密;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总结: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如岳父母、儿女亲家等)关系。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与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了解)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
任
(五)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三,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的面试条件: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①上岗注册登记 90日内 ②离岗备案 6个月 ③调转登记和变更登记要按规定登记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教育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形式:接收培训和自学两种。每年不少于24小时
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和其他相关知识与法规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分类: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一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岗位一般分为: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三种不属于会计岗位情况:
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2,医院门诊等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
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
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
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
第四,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判断)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而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一般违法行为);一是刑事责任(犯罪行为)。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2.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多选)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也就是
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伪造:无中生有 变造:采取涂改、挖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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