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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24-01-18 来源:汇智旅游网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82

主编单位:沈阳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3年3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采暖与卫生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2)城科字第159号

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 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等省、市、

自治区有关 单位修编的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 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J242—82。规范的管理和 解释工作,由沈阳市建工局暖卫标准规范管理组负责,希 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 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施字第 514号和(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由辽宁省建委 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

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 广西、黑龙江、辽宁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单位, 共同对原国家建委1956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 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一篇“内部卫生技术工程”和第十 二篇“外部管道工程”中的有关章节进行修订。修订后的 新规范定名为《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各地设 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方面的意见,本着“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 规范行之有效的条文,修改了繁琐和在技术上要求偏高或 偏低的条文,删去了较陈旧、无指导施工意义的条文,增 补了国内外较成熟并广泛应用了的一些新技术和科研

成 果。对一些重大技术问题,作了反复研究和试验,并在两 次全国性会议上讨论审定,然后修改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十二章二百七十五条,除保留原 规范的室内给排水、采暖和热水供应、锅炉安装、防腐保 温、工程验收等章节外,并新增加了民用建筑群(小区)的 室外给排水、供热以及管道焊接等章节。在原章节中还增 补了排水塑料管,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高温热水采暖, 辐射板采暖,串片、扁管、板式散热器,锅炉水质处理和 太阳能热水器等条文。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的问题,请 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沈阳市建筑工程局“暖卫标准规范管 理组”,以便修改时参考。

沈阳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一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内 采暖与卫生工程和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给水、排水、 供热管网及整体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室内工业给、排水和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采暖与卫生工 程,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 采暖与卫生(以下简称暖卫)工程,施 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及其它技术文件齐全,并业经会审;

二、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已进行技术交底; 三、材料、施工力量、机具等能保证正常施工; 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等临时设施,能满足施 工需要。

第1·0·3条 暖卫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修改设 计必须具有设计单位的文件。

第1·0·4条 暖卫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及 制品,应有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标准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 或产品合格证。

第1·0·5条 暖卫工程的施工,应与建筑及其它有 关专业工种密切配合。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验评定, 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2·0·1条 本章适用于下列各章的通用技术要 求。

第2·0·2条 暖卫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和安装前,应 按设计要求核验规格、型号和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2·0·3条 管道和设备安装前,必须清除内部污 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完毕的敞口处,应临时封闭。

第2·0·4条 给水和采暖系统在使用前,应用水冲 洗,直到将污浊物冲净为止。

第2·0·5条 管子的螺纹应规整。如有断丝或缺丝, 不得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

第2·0·6条 管道穿过基础、墙壁和楼板,应

配合土 建预留孔洞。其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按表2·0·6的 规定执行。

第2·0·7条 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 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应采用柔性 防水套管;一般可采用刚性防水套管。 第2·0·8条 在同一房间内,安装同类型的采暖设 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附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分别安装 在同一高度上。

第2·0·9条 明装钢管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 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 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曲率半径应相 等。

第2·0·10条 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应垂直于 管子中心线,其表面应相互平行。

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的法兰衬垫,宜采用橡胶石棉垫;

给排水管道的法兰衬垫,宜采用橡胶垫。 法兰的衬垫不得突入管内,其外圆到法兰螺栓孔为 宜。

法兰中间不得放置斜面垫或几个衬垫。 连接法兰的螺 栓,螺杆突出螺母长度不宜大于螺杆直径的1/2。

第2·0·11条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位置应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二、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三、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 毫米的间隙,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

四、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五、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 移;

六、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 构的安全。

第2·0·12条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表2·0·12的规定。

第2·0·13条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立管管卡安装, 层高小于或等于5米,每层须安装一个;层高大于5米,每 层不得少于2个。

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为1.5~1.8米,2个以上管卡 可匀称安装。

第2·0·14条 阀门安装前,应作耐压强度试验。试验 应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

数量中抽查10%,且 不少于一个,如有漏、裂不合格的应再抽查20%,仍有不 合格的则须逐个试验。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 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和严密性试 验压力应为阀门出厂规定的压力。

第2·0·15条 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热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3.5倍; 二、冷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4倍; 三、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1.5倍; 四、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

弯管的椭圆率:管径小于或等于150毫米,不得大于 8%;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不得大于6%。 管壁减薄率不得超过原壁厚的15%。

折皱不平度:管径小于或等于125毫米,不得超过3毫 米;

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不得超过4毫米。 第2·0·16条 弯制方形钢管伸缩器,宜用整根管弯 成。如需要接口,其焊口位置应设在垂直臂的中间。

第2·0·17条 方形伸缩器水平安装,应与管道坡度 一致;垂直安装,应有排气装置。 第2·0·18条 安装伸缩器,应做预拉。如设计无要 求,套管伸缩器预拉长度,应符合表2·0·18的规定;方 型伸缩器预拉长度等于1/2△X。预拉长度允许偏差,套管 +5毫米、方型+10毫米。

管道热伸长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2·0·19条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立管垂直 度,成排管段和成排阀门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9 的规定。 第三章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6千克力 /厘米2(表压力、下同)的室内给水管道的安装工程。

第3·1·2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使用镀锌钢管,管 径大于80毫米,可使用给水铸铁管。 消防和生活合用的给水管道,应按生活饮用水管道

选 用管材。

第3·1·3条 给水管道,应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 件。

第3·1·4条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 不得小于1米。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铺设时,两管间 的最小水平净距为500毫米。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为150 毫米,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如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 管下面时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应小于排水管径的3倍。 煤气管道引入管与给水管道及供热管道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1米,与排水管道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3·1·5条 室内给水管道试验压力不应小于6千 克力/厘米2。生活饮用水和生产、消防合用

的管道,试验压 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超过10千克力/厘米2。

注:水压试验时,在10分钟内压力降不大于0.5千克力/厘米2,然后将 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作外观检查,以不漏为合格。 第二节给水管道及附件安装

第3·2·1条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被破坏的 镀锌层表面及管螺纹露出部分,应做防腐处理。

第3·2·2条 给水横管,宜有0.002~0.005的坡度 坡向泄水装置。

第3·2·3条 给水立管和装有3个或3个以上

配水 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可拆装的连接件。 第3·2·4条 给水铸铁管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七 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2·5条 管道上的阀门:管径小于或等于50毫 米,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50毫米,宜采用闸阀。

第3·2·6条 冷、热水管和水龙头并行安装,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上下平行安装,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面; 二、垂直安装,热水管应在冷水管的左侧; 三、在卫生器具上安装冷、热水龙头,热水龙头应安 装在左侧。

第3·2·7条 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 染、冻结的地方。

第3·2·8条 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8 ~10倍水表直径的直线管段,其它水表的前后应有不小于 300毫米的直线管段。 第3·2·9条 设有消火栓的建筑物和因断水影响生 产的工业企业建筑物,只有一条引入管,应绕水表安装旁 通管。

第3·2·10条 明装在室内的分户水表,表外壳距墙 表面不得大于30毫米,表前后直线管段长度大于300毫米 时,其超出管段应敷设。

第3·2·11条 饮用水管道在使用前应用每升水中含 20~30毫克的游离氯的水灌满管道进行消毒,含氯水在管 中应留置24小时以上。 消

弯沿墙

毒完后,再用饮用水冲洗,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第三节消防管道及附件安装

第3·3·1条 安装室内消火栓,栓口应朝外,阀门中 心距地面为1.2米,允许偏差20毫米。阀门距箱侧面为 140毫米,距箱后内表面为100毫米,允许偏差5毫米。

第3·3·2条 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 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在箱内的 挂钉或水龙带盘上。

第3·3·3条 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管道的连接,如 设计无要求,充水系统,可采用螺纹连接或焊

接;充气或 气水交替系统,应采用焊接。 第3·3·4条 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系统的管道应有 坡度。充水系统应不小于0.002;充气系统和分支管应不小 于0.004。

第3·3·5条 安装自动喷洒消防装置,应不妨碍喷 头喷水效果。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架与喷头的距离,应不小于300毫米;距末端 喷头的距离不大于750毫米;

二、吊架应设在相邻喷头间的管段上,当相邻喷头间 距不大于3.6米,可设一个,小于1.8米,允许隔段设置。

第3·3·6条 在自动喷洒消防系统的控制信号

阀 前,应设阀门,在其后面不应安装其它用水设备。

第四章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 本章适用于室内排水和雨水管道的安 装工程。

第4·1·2条 生活污水管道应使用排水铸铁管、缸 瓦管、陶土管和排水塑料管(由成组洗脸盆和饮用喷水器 接到共用水封之间的排水管和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短管, 可使用钢管)。 雨水管道,应使用排水铸铁管、钢管、石棉水泥管、钢 筋混

凝土管、混凝土管、缸瓦管和排水塑料管。 悬吊式雨水管道,不得使用非金属管。易受振动的雨 水管道(如锻造车间等),应使用钢管。

第4·1·3条 承插管道的接口,应以麻丝填充,用水 泥或石棉水泥打口(捻口),不得用一般水泥砂浆抹口。

第4·1·4条 空调房间风机盘管的排水管,如需接 向室内管道,宜在排水管上安装截止阀,并在接往管道前 设置水封。 第二节管道安装

第4·2·1条 排水管道的横管与横管、横管与立管 的连接,应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

90°斜三通或90°斜四 通。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或弯曲 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

第4·2·2条 生活污水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2 ·2的规定。

第4·2·3条 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设置的检查口或 清扫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立管上应每两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低层 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如为两层建筑,可仅在 底层设置立管检查口。如有乙字管,则在该层乙字管的上 部设置检查口,其高度由地面至检查口中心一般为1米,允 许偏差±20毫米,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150毫 米。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暗装立管,在检查口处

应 安检修门;

二、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 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应设置清扫口。当污水管在楼板下悬 吊敷设,可将清扫口设在上一层楼地面上。污水管起点的 清扫口与管道相垂直的墙面距离,不得小于200毫米;若 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 400毫米;

三、在转角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 口或清扫口;

四、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应按表4-2-3规定的距 离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第4·2·4条 埋设在地下或地板下的排水管道的检 查口,应设在检查井内。井底表面标高应与

检查口的法兰 相平,井底表面应有0.05坡度,坡向检查口的法兰。

第4·2·5条 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 重结构上。固定件间距:横管不得大于2米;立管不得大 于3米。层高小于或等于4米,立管可安1个固定件。立 管底部的弯管处应设支墩。 第4·2·6条 安装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的 位置和数量装设膨胀伸缩节。

第4·2·7条 承插排水塑料管的接口,应用粘接剂 粘牢。粘接剂的理化性能,必须符合产品说明和设计要求。

第4·2·8条 塑料排水横管固定件的间距不得大于 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 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高出屋 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必须大于最大积雪厚度。

注:1.在通气管出口4米以内有门窗,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毫米或 引向无门窗一侧; 2.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应高出2米,并应根据防雷 要求设防雷装置;

3.通气管出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 下面。

第4·2·10条 工业厂房内生活排水管道的埋设深 度,如设计无要求,不得小于表4·2·10的规定。

第4·2·11条 饮食业工艺设备引出的排水管及饮用 水水箱的溢流管,不得与污水管道直接连

接,并应留出不 小于100毫米的隔断空隙。 第4·2·12条 安装污水中含油较多的排水管道,如 设计无要求,应在排水管上设置隔油井。 第4·2·13条 安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院含菌污水管 道,不得与其它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4·2·14条 通向室外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 必须下返时,应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 段顶部设清扫口。 第4·2·15条 由室内通向室外检查井的排水管,井 内引入管宜高于排出管或两管顶相平,并有不小于90°的 水流转角,如跌落差大于300毫米可不受角度限制。

第4·2·16条 暗装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 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

地面高度。

注:满水十五分钟后,再灌满延续5分钟,液面不下降为合格。 第三节雨水管道安装

第4·3·1条 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污水管道相连 接。

注:1.雨水管道接往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合用排水管道或生产排水管 道,必须安装水封; 2.生产废水(假定净水)及饮水器的废水,允许排入雨水管道。

第4·3·2条 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敷设坡度不得

小于 0.005。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符合表4·3·2的规 定。

第4·3·3条 悬吊式雨水管道的长度超过15米,应 安装检查口或带法兰堵口的三通,其间距不得大于表4·3 ·3的规定。

第4·3·4条 雨水漏斗的连接管应固定在屋面承重 结构上。雨水漏斗边缘与屋面相接处应严密不漏。 连接管管径当设计无要求,不得小于100毫米。

第4·3·5条 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 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最上部的雨水漏斗。 第五章卫生器具安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室内卫生器具的安装工 程。

第5·1·2条 卫生器具的连接管,弯应均匀一致, 不得有凹凸等缺陷。

第5·1·3条 卫生器具的安装,宜采用预埋螺栓或 膨胀螺栓固定。如用木螺丝固定,预埋的木砖须作防腐处 理,并应凹进净墙面10毫米。 第5·1·4条 卫生器具支、托架的安装须平整、牢 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

第5·1·5条 安装完的卫生器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节卫生器具安装

第5·2·1条 位置应正确。允许偏差:单独器具10 毫米;成排器具5毫米。

第5·2·2条 安装应平直,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不得 超过3毫米。

第5·2·3条 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表5 ·2·3的规定。允许偏差:单独器具±10毫米;成排器具 ±5毫米。

第5·2·4条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 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第5·2·5条 小便槽冲洗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硬 质塑料管。冲洗孔应斜向下安装,同墙面成45°角。

第5·2·6条 有饰面的浴盆,应留有通向浴盆排水 口的检修门。

第5·2·7条 地漏应安装在地面的最低处,其篦子 顶面应低于设置处地面5毫米。

第5·2·8条 安装电加热器,应有接地保护装置。试 验时,应注满冷水后再通电启动。 第5·2·9条 安装电热煮沸消毒器,在接通电源之 前,应核对当地电源、电压是否符合产品说明。加热试验 时,必须使水位高于电热管、试验后应将器内余水排净。 第三节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第5·3·1条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如设计无 高度要求,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第5·3·2条 安装浴盆混合式挠性软管淋浴器挂勾 的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距地面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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