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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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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在高,有仙则灵。”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春冬之时,等风来,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依然先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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