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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庭

2024-02-16 来源:汇智旅游网


达拉法发[2010]110号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庭审活动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各庭室科队局中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现我院已建成六个具备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法庭,对今后庭审活动作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我院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庭审理普通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对执行提出疑议需听证的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人民法庭进行巡回审判或在法庭驻地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合议庭成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四、各庭要将庭审录音录像,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正卷。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五、应当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六、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七、院领导、本庭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八、数字法庭内的各个设备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出现问题及时反映、联系设计安装部技术人员解决。如因人为原因不负责任出现毁损、丢失等情况由本庭相关人员负责赔偿。

九、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对于不按本通知要求在庭审中无故不使用录音录像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本院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16日

主题词:法院 录音录像 通知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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