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的思考
作者:孔祥如
来源:《南北桥·人文社会科学学刊》2012年第09期
摘 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监理企业现状、监理行业所面临的困境,深入探讨了监理企业目前存在的严重影响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问题,对监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剖析,并对监理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工程监理;企业现状;对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9.022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9-055-03 收稿日期:2012-08-20 1.引言
我国建设监理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建设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创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工程监理理论,积累了一套较成熟的工程监理经验,培养了一支较高素质的监理企业队伍,监理企业的规模日渐壮大,为国家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我国建筑行业整体水平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国监理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日益暴露出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许多新问题。 2.工程建设监理现状及原因
2.1现时监理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制约监理企业吸纳优秀人才
目前我国现行旁站监理、安全监理等法规制度的出台,其本意是为了进一步理清建设领域各方行为主体的责任,更好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但由于法律、法规中对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工作内容、深度无明确规定,导致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对工程监理的责任界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因而难以界定工程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在工程中难以把握,实践中出现的监理责任问题难以辨别,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尽合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降低各自的安全责任风险、减轻工作压力,现时的做法是什么都要求监理旁站;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总是要牵强附会地让监理承担责任。各方行为主体更是曲解地认为监理就等于旁站,监理就是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少地区一旦出现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往往认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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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监理企业是必然的责任主体之一,特别是安全事故责任,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处罚比较重,甚至监理人员还要负刑事责任,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工作积极性。 而我国监理工作范围有限,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监理的内容是“四控两管一协调”。一方面监理服务是委托服务,其委托性决定了其地位的被动性;另一方面监理是生存在夹缝中的弱势群体,表现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要面临着来自政府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业主单位三重监督和施工单位的制约。稍有不慎轻则被投诉、更换监理人员、停止监理业务,重则不良公示扣分、红牌警告、行政处罚、剔出承包商名录。监理事业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另外,从目前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调查: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只有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的40~60%,这样的待遇使监理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监理人才流失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地限制了企业发展;这种把监理当民工、施工员的说法极大地损伤了监理人员的自尊心;这种无限地推卸安全责任的做法极大地挫伤了监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加速了监理人才的流失,阻碍了工程监理事业可持续发展。 2.2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不规范监理企业的行为,使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前监理服务费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企业的良性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下发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监理取费虽然提高了取费标准,但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业主及监理企业大部分未完全执行。监理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招投标和谈监理合同业务时实行恶性竞争相互压价,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尤其是目前的监理企业数量饱和而水平普遍较低,为了生存必然会利用我国现行监理体制下市场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在实际操作中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承揽监理项目。这种状况愈演愈烈,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低对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企业中标后不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不到岗,监理人员身兼数个监理项目,以各种身份职位出现;监理企业低价中标后为保证基本必要的利润,不得不减少监理人员数量的投入和高素质监理人员的投入,如大量使用工资待遇低的监理员和年轻的大中专职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监理工程师极少,而总监兼任多个项目等,造成监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要求;而在岗的监理人员因为报酬低,工作环境差,工作积极性降低,监理工作成效差;最终结果既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也影响了监理企业的声誉。国家推行监理制度已20年了,监理的社会地位始终没能提高,反而越来越被人看不起,根本原因在于监理企业服务水平低下,自毁监理事业的大好前程。 2.3监理法制比较薄弱,监理企业发展大环境尚未形成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制度的数量也多,但总体上看,监理法制建设比较薄弱,实施细则还不完备,操作上还存在一些困难。主要表现为: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我国建筑法律规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项目法人的身份“守法、诚信、科学、独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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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开展监理业务,监理企业是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之一。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发育、完善过程中,建设工程中的业主需求市场还没有真正出现,监理市场大环境尚未形成,强制监理的工作范围较小,从事监理人员素质和综合能力不能满足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工作需要。这导致我国多数工程的监理范围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虽然《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多数未必就是施工质量控制,但操作起来业主往往不授予监理造价控制权。当无造价控制权时,进度控制权也是纸上谈兵,甚至质量控制权也落实不了,时常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和障碍。业主要求监理人员只管质量和安全监理,其工作的实质就是甲方派的监工或施工单位的质检员。
2.4监理企业定位不明、人员素质制约企业发展后劲
按照我国建筑法律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是提供高智能、高智商的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人员数量和素质是监理企业最大的资源。我国建设监理体制对监理的要求与国家当前建设对监理工作的需求存在着供需矛盾。一方面国家对监理工作给与高度重视,对监理队伍的素质,监理企业的能力做出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符合国家要求的监理企业无法满足现实工程建设对监理的大量需要,对自身发展缺少长远规划。一部分监理企业只注重资质等级和专业资质,不注重监理人员的培养和监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从事监理人员工作素质存在三大缺陷:一是年龄结构分布“两头大中间小”;二是知识结构分布严重不平衡,缺乏集综合组织、协调和管理经验的一体的监理人员,从业人员知识结构的呈偏态,直接导致目前监理企业仅能够胜任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控,而无力过问工程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等,工程前期及工程设计阶段更无从谈起;三是从事监理工作的极少数人员经受不住各种诱惑违背监理职业道德,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监理企业发展后劲。 3.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发展探析
随着工程监理工作深层次领域中的问题的显露;工程监理的现状与推行工程监理制的初衷相差甚远,工程监理的理论与实践存在较大的差距等。虽然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还存在部分阴暗面,作为建设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虽然不可能独善其身,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不应该随波逐流。笔者认为只有给工程监理正确定位,挖掘自身潜力、借鉴国外的监理咨询企业的发展模式,结合我国建设管理特点,走我国特色的建设监理之路,才能突破监理企业目前发展的瓶颈。 3.1监理工作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管理职能的延伸作用、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的,受建设单位委托履行监督职责,对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必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只有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地位和权威才能提高。在工程建设的目标性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是高度统一的。而建设单位也应真正把监理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系统的一部分,高度信任、充分放权,注意维护监理的权威,支持监理单位发挥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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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开展监理工作是监理工作的实质。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行使监督职责,具有法定的权威性,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监理。如果施工单位不服从监理,就意味着违背了自己对建设单位的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系统的一方,承担着相应的法定责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必须公正、客观、科学地做好监理工作,尤其是在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上,决不能迁就或者盲从任何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三是监理企业自身必须坚持守法经营,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2学习借鉴国外监理工程管理经验和监理制度,走中国特色监理之路
目前,我国监理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施工阶段。从长远讲,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最终也要朝着技术咨询、项目管理的方向发展,为项目业主或其委托人提供从前期到后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服务。但是,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无论是从日新月异的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还是从监理企业的综合实力状况来看,监理企业还是要把力量集中在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上来,在做好当前工作的同时,根据本企业情况做好长远规划。我们的监理事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同时也具有后发优势,只有认清当前形式,借鉴国外监理企业发展经验,整合监理人力资源,将工作做大做强,向综合业务公司进行过渡转换。 3.3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监理咨询企业在国外被看做是一个智能型服务性企业或高智能的人才库,因此国外监理企业对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学历要求较高,大部分应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同时也很注重监理人员的在职教育和培训,对此大多数国外监理公司每年都要投入较大的费用,以提高监理业务水平。
立足于现阶段我国监理企业的特点,一是要加强监理队伍培训。各监理企业要抓好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强化监理人员上岗培训,为监理企业长远发展储备人才、锻炼骨干。加快我国工程监理同国际接轨的步伐,当务之急是多渠道并全面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从而彻底解决监理人才的年龄与知识老化的问题。二是要改进监理用工制度。监理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为监理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借助人事代理机构管好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职称晋升等事宜,重视改善经济待遇,切实解除后顾之忧,不断增强监理人员的归属感。三是监理公司的运作要围绕人才高素质化、组织模式化、业务宽深化、酬金优厚、职业道德准则化的目标,积累打造和储备本企业管理文化底蕴,形成一套监理工作程序化、技术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组织现代化的科学的管理体系。 3.4积极促进监理法制完善,深化监理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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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监理企业的长远发展,监理行业应积极推进国家完善监理法规建设,逐步改变我国目前的 “强业主、弱监理”的项目管理模式,扩大监理范围,逐步推行实施全过程监理。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强化业主决策和监理工程师管理功能,业主不与承包商直接发生关系,所有信息均由监理工程师来传送或发布。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督业主与承包商执行合同的情况,防止索赔现象的发生或为反索赔提供依据,做好投资控制,以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各自应得的利益。监理工程师的服务范围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服务,并可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等全范围发展。
监理行业要引导和推进监理体制改革,大力扶持有条件的监理企业通过资产兼并、企业重组和股权制度改革,扩大经营规模,壮大综合实力,拓展经营领域,逐步成为能够引领行业发展、具有国际承包竞争力的大型监理咨询集团公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把工程监理当作主业来经营,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合理调整资产经营考核方式,为其配备或引进高素质的人才,支持监理企业做优做大做强。 4.结束语
从1988年政府实施监理试点到目前为止,已经有20多年了。我国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规范的原因,也有监理机制上需要探析、解决制度的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也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和努力,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积极改制创新,规范运作,采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吸纳高素质的各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实行强强联合做大做强,从而扩大监理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同时要不断学习借鉴国外监理工程项目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监理制度,走中国特色监理之路,推动我国监理企业科学发展。本文仅希望抛砖引玉,期待聚集更多的智慧,推动建设监理行业的改革,使我国的工程管理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参改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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