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YJJX–AJ- -
签约地点: 呼和浩特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呼和浩特市恒劲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 液压挖掘机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 机械名称、型号、数量、价格:
名 称 大写:人民币 型号、规格 数量 总 计 单价(含税) 合 计 元 元 二、产地: 三、包装:裸装
四、产品的质量、型号、规格和功能要求按照生产厂家的标准执行。 五、交付地点:天津保税区。乙方可以代办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 机械验收、交付:甲方应在机械交付地点同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接收乙方
人员交付的随机工具及随机配件,并对乙方《交机报告》的各项内容逐项确认,验收完毕后在《交机报告》上签字,该交接手续完毕后视为乙方已全部履行了本合同的机械交付义务。甲方发现交付不符合约定时,有义务妥善保管机械及附件使之完好无损并不得使用,同时应在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擅自使用或未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机械意外毁损、灭失等风险自交付时起由甲方承担,机械对第三人侵权责任自交付时起由甲方承担。 七、付款条件:
1、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人民币 元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协助甲方在乙方指定的租赁公司办理 年融资租赁业务,甲方要按照租赁公司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甲方知晓并同意租赁公司所有的流程、规定、要求及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融资租赁公司的规定与要求。 3、因乙方系甲方融资租赁的担保方,在租赁手续完备后,甲方负有遵守租赁合同条款的义务,若甲方因逾期支付租赁款导致乙方产生担保代偿的,甲方即产生对乙方代偿款的付款责任,乙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及办理相关手续费用为设备价格的 %,即人民币 元。
4、甲方需交纳融资租赁金额的5%即人民币 元的履约保证金。 八、机械所有权保留和取回权的行使及处分
1、在甲方租赁款未还清之前,本合同项下工程机械所有权属乙方;甲方有义务随时向乙方提供机械位置和使用人身份、处所、电话等资料。
2、甲方因逾期支付租赁款项导致乙方产生代偿或违反本条前款约定时,乙方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将机械拖走,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阻止或拒绝,甲方(或与甲方有关的第三人)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和其它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3、乙方应当在拖走后1日内通知甲方。乙方拖回机械后,仍有权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机械保管费、拖车费等费用。
4、乙方行使取回权并通知甲方后5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代偿款,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若甲方未能及时支付,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对机械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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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意乙方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定和方法对机械进行价值评估,乙方将评估结果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若未能付清全部租赁款(包括未到期部分及乙方代偿款),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乙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按照评估价值的80%为底价对机器进行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乙方将在第一次拍卖底价基础上下调20%再次委托拍卖机构对机械进行公开拍卖,如仍流拍,则按第二次拍卖底价作为乙方收回的机器的剩余价值。该剩余价值或拍卖款与本款约定的全部未付的租赁款以及违约金、赔偿金、评估费、拍卖费等相抵后,不足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索,若有剩余乙方应还给甲方。
甲方付清所有租赁款后并与租赁公司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机械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九、 保修事项:乙方须按挖掘机生产制造厂的保修标准提供壹年或 2000工作小时(以先到为
准)的免费保修,但不承担因机械故障所引起的施工方面的直接或间接之损失(详见保修卡有关条款)。
十、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甲方逾期提货、甲方逾期付款的,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总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对其它违约行为,违约金可以参照此标准计算。
2、当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好融资租赁手续后,甲方必须每月按租赁公司的规定准时偿还租赁款。如甲方逾期不准时偿还租赁款并由乙方履行各项担保义务后,甲方应该比照前款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3、违约方还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催索逾期货款而支出的费用、保管保养费、 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4、甲方不能依照与租赁公司合同按期足额还款的,乙方有权扣除甲方履约保证金;每次 逾期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1/3直至全部扣完为止;甲方的每月还款以先冲抵前期欠款作 为履行还款义务顺序。甲方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未出现逾期情形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 租赁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全额退还。
十一、 不可抗力的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由于不可抗力的事故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延误。此不可
抗力事故包括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天灾人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禁令、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罢工、暴乱、战争等。
一、十二、 争议的处理: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提起仲裁诉讼,按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 十三、 其它事项:
1、机械的售后服务按厂家提供的标准执行,甲方不得以货物质量、售后服务或其它任何理由而拖延或拒绝支付各种款项。
2、本合同乙方的有关义务,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 3、本合同项下的机械已安装GPS及电脑程序,当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及时支付租赁款导致乙方产生代偿时,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使机械停止供油供电及停止工作等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4、本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订立,双方确认对本合同各项条款完全理解,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十四、 本合同壹式叁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五、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呼和浩特市恒劲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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