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各类假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事假:事假指职工因私事请假。
(一)职工在事假期间,遇有非工伤、疾病,其伤病天数仍按事假计算,超过事假假期天数,须取得相应凭证,可按伤、病假计算。
(二)事假期间,遇有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事假天数可以顺延。
(三)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去港澳的,假期不超过1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假期不超过2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不超过1个月。因私出境请事假,假期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职工1个月内事假累计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第二条 病假:病假是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或者休养而获得的一种假期。病假应有医院医疗诊断书或休假证明。
(一)职工1个月内病假累计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二)职工长期病休,公司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医疗期如下: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医疗期如下: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
(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3、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1)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9个月的按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五)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应相应延长见习期。
第三条 探亲假:探亲假是职工因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或父母而享受的假期。
(一)凡工作年限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或地区),可以享受探亲假。
(二)新入公司的职工,入公司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
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不超过4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其他探亲规定:
1、职工在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或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不再另给婚假。
4、归侨、侨眷及港、澳、台胞出境探亲有关假期待遇,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5、配偶或父母公派出国(境)工作一年以上,职工可申请出境探亲,假期为30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婚假:婚假是指职工本人结婚时,其所在单位给予的一种假期。
(一)职工结婚时,持结婚证书,可享受3天婚假。
(二)职工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再增加奖励假7天。
(三)若职工双方不在一地,本人申请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不超过4天)。
(四)婚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 丧假:丧假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其所在单位给予的一种假期。
(一)职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的,给予3天丧假。
(二)到外地办理丧事的,按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不超过4天)。
(三)丧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六条 产假、哺乳假:产假亦称生育假。指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期间享受的休假。
(一)产假假期: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女职工婚后首次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晚育(已婚女职工满24周岁后初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4、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按病假处理。
(四)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6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 年休假:年休假亦称每年的带薪休假,是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每年给予职工一定的连续休息时间并保留工作或职务和照发工资的休假。
(一)休假时间: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职工,每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5天;
4、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20天。
以上年休假时间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在工作时间满一年后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年休假。
(三)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批准可以分二次休假,各部门应根据工作情况从严掌握。
(四)年休假限当年12月31日前使用。
(五)每月统计考勤请假情况时,可用年休假冲抵并事假;年末统计考勤请假情况时,不再调整。
(六)下列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1、出国(境)工作(或学习、培训)一年以上,调回国内工作不满一年的;
2、当年连续病假二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一个月以上的;
4、当年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
5、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90天)继续休息的;
6、脱产学习期间享受过休假(寒、暑假)的;
7、当年新入公司的职工;
8、当年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当年年休假休完后,出现上述情况的,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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