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
(一)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 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验
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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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学影像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
(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二)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以会诊的形式由本院医学影像部门负责确认。医学影像部门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会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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