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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3C认证及 QS

2024-02-22 来源:汇智旅游网
珠海市爱婴岛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玩具3C认证

一.3C的标志含义:

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 (china compulsorp certication 英文缩写”CCC”),3C标志是准许强制性认证产品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标记. 二、3C的标志样式 三、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吕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刷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刷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工厂代码。

加施认证标志一般是印刷在商品的底部或背面,与商品内码、警告性标志在同一处。 四、3C适用的范围:(木制品及纸品不此范围内)

4.1 电玩具类产品: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玩耍功能需要使用额定电压小于或等 于24V的玩具产品,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

4.2 塑胶玩具类产品: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动玩具产品,包括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不包括:充气玩具、口动玩具、类似文具玩具、水上玩具等。

4.3 金属玩具类产品: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由金属材料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动玩具产品,包括静态金属玩具和机动金属玩具。不包括:类似文具玩具、口动玩具等。

4.4 弹射玩具类产品: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通过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和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的玩具产品。不包括投石器、弹弓、带有金属的飞镖或标枪、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4.5 娃娃玩具类产品: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头部和四肢由非纺织的聚合材料制成.并带有服装或身体由软性材料填充的非电的人物娃娃玩具产品。

4.6 童车类产品:本规则适用于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 五、玩具3C认证实施时间:

从2007年6月1日起,对已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6类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六、相关联的各项执行标准:

儿童自行车:GB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GB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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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推车:GB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GB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玩具自行车: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童车: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19865《电动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

毒性和类似危害)

其它玩具车辆: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玩具执行标准:GB6675-2003 GB5296.5-1996 七、相关问答:

7.1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介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反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作为产品市场准入手段。

7.2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内容

国家认证监委发布2006年第6号公告共发布了6个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分别为童车类、电玩具类、塑胶玩具类、金属玩具类、弹射玩具类和娃娃玩具类。

关于QS定义

1、QS定义

“QS”是质量安全 Quality Safety 的英文缩写。它是我国最新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志。“QS\"认证制度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它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它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也是保证食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

2、“QS”认证制度要求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二)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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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

3、QS认证对生产企业的要求

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10个方面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内容包括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要求、加工工艺及过程、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检验设备要求、包装标识要求、储运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共10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对“必备条件”的要求。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具体要求不同,这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作了详细的规定。

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细则》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在没有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 再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条件,《细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生产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不同。

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工艺过程,《细则》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能力,《细则》要求,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凡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对产品包装,《细则》要求,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

采购部 20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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