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顺政办发〔2011〕21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经济信息化委关于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经济信息化委研究制定的《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2011年8月3日第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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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区经济信息化委 二○一一年八月)
第一条 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凡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的政策。
第四条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提升现代制造业,引导鼓励现代服务业,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医药产业、生物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建立产业技术联盟。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或技术改造类项目,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业、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入驻我区。 —2—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企业、工业设计企业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1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别按实际租金的50%、30%、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业、工业设计企业年度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全国软件企业百强”设立总部基地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设全国和国际数据交换中心、互联网数据中心、生产运营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列入北京市“四个一批”(打造一批大集团、聚集一批大总部、做强一批高端企业、培育一批高成长企业)工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注册的“十大服务外包领军企业”、“中国百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全国工业设计机构资质证书”的工业设计企业,设计作品应用于产品生产,且形成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设计投入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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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产业技术联盟。鼓励以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在重点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产业技术联盟。经认定对产业技术联盟的牵头单位在其初创阶段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标准化实施。
(一)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增加研发设备、仪器投入的技术中心,经认定按其年度新增研发经费5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经认定参照国家当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实习实训创业基地等,能够根据需要形成技术、人才、研发平台合作等长效机制,形成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主导标准制定工作。标准颁布后,经认定给予负责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给予负责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4—
第六条 重点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建设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一)淘汰落后产能。依据企业人员安置、总资产规模,确定奖励额度。安置职工100~200人、资产总值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安置职工200人以上、资产总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被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被列入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完善区域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产业服务平台、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等平台建设。
(一)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经认定给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类项目,按企业当年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经认定运营良好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当年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重点支持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清退低效镇村企业、三资企业,鼓励企业对区域内闲置资产进行优化盘活,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通过收购、兼并企业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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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盘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
第九条 重点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开展工业旅游,支持企业参与境外投标和境外收购技术及品牌等商务对接活动。
(一)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保障出口企业收汇风险,对于参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的保费和资信调查费用,给予最高50%补贴。
(二)对企业境外成功投标以及收购境外技术和品牌,经认定按合同金额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服务)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经认定后按合同金额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展工业旅游,对于工业旅游的设施、设备投入,经认定按其投资总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立产品技术展示中心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初审、奖励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6—
主题词: 经济管理 企业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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