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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德国垃圾分类

2022-02-16 来源:汇智旅游网
国外学者观点:1.美国学者康芒纳早已认识到分类对于处理垃圾问题是

十分重要的,认为垃圾可以通过循环再生利用达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双重目的。 2.美国学者内贝尔认为人之所以对环境造成污染,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目标和利益驱动密切相关的,他们的态度是满不在乎的,“人们为追求狭溢的目标而随手丢弃掉的不要的东西”。 3.威廉?拉什杰和库伦?墨菲都将垃圾问题作为专题来研究,他们将垃圾看作是“洪流”,

认识到垃圾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垃圾十诫”的命题, 【①[美]巴里?康芒纳着.王喜六等翻译.与地球和平共处.第一版.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92-丨28

②[美]B?内贝尔.环境科学世界存在于发展的途径[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7.28-30 ③[美]威廉.拉什杰.[美]库伦.默菲.垃圾之歌、第一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64-70】

国内学者观点:1、陈玉芳认为,虽然大多数人对垃圾分类处理持支持的态度,但这一制度在具体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阻碍因素,环保理念还未上升到全社会的意识、城市垃圾循环处理技术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以及我国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

2、陈丽在分析上海市1活垃圾分类的现状及问题时提出,我国的环境工作一向是由政府来主导,大多数居民认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都只是政府的职责,由政府来解决这一问题是理所应当的,对垃圾分类的认识还停留在简单的废品回收上,还没有深刻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对垃圾分类处理的标准与方法都没有完全了解,加上在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种种原因影响了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①陈玉芳.浅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05):26 ②陈玉芳.上海市垃圾分类工作瓶颈及对策分[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丨0(12):34】

日本——精致的垃圾分类

一、制度保障——垃圾分类制度层层完善

1、行政政策——1980年起,日本就逐步建立起一套任何人看到都觉得近乎苛刻的垃圾分类制度。

每年的12月,日本的每个家庭都会收到一张由政府派发的特殊“年历”,为了让居民更清楚的知道不同内容垃圾的丢弃时间,日期上用黄、绿等不同颜色进行了标注。比如厨房垃圾,每周三和周五才能扔。在日本,居民如果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不按规定时间将规定的垃圾种类投到指定的地点,将会面临巨额罚款的惩罚。日本居民在家中就能完成垃圾分类的工作,因为居民家中基本上都配置了垃圾分类箱。

2、法制保障——日本为了实行对垃圾的有效管理,制定并颁布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法规。 第一层次是基本法,2000年日本制定《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出台了一些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性的、综合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层次是综合法,由1970年制定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2001开始实施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这两部综合性的法律构成。

第三层次是专项法,日本政府在2000年对《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及《再生资源利用处理》进行重新修订,并制定出新的废弃物相关法律,如《绿色购买法》、《容器包装再循环法》、《家电再循环法》和《国家等调配环境物品促进法》等具有产品性质的具体法律法规。 3、社会责任分工——垃圾分类责任不是政府一肩挑,政企合作,居民配合为主要路线。

日本在立法之初就明确规定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在城市垃圾分类中所要承担的责任。政府需要负责制定发展循环型经济社会的基本计划,环境部根据中央环境委员会颁布的指导原则拟定出草案,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计划作为政府制定其他规划的考虑前提;

地方政府需要负责具体方案的实施;企业负有减少“循环资源”产生并对其进行循环利用和处理的义务,就是说企业在产品从产出到最终消亡这一过程都要负责;国民对于自己所购买的产品要尽可能的延长其使用时间,并配合地方政府或企业对垃圾进行回收的工作。 二、成熟的垃圾处理技术。

1、焚烧技术。日本垃圾处理方式主要采用焚烧为主。日本在为垃圾焚烧厂选择建立地点时,通常会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远离居民区,按照烟高度算出烟尘飘落最大距离2倍之外为最佳距离。二是要考虑运输的成本。日本研究发明出一种废弃物固体燃料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将可燃垃圾加工后得到一种废弃物的固体,然后将这个废弃物固体送到垃圾焚烧厂作为燃料使用。既环保又节约了焚烧处理成本。

2、垃圾发电技术。日本垃圾处理循环利用率逐渐增大,焚烧高效发电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利用。利用焚烧法处理生活垃圾需要很大一笔资金来维持基建费用与运行费用,所以许多环保企业开始关注能否将焚烧过程中的能量回收来降低成本。日本许多知名企业都致力于研宄高效发电和能量回收等问题,带动日本焚烧发电技术迅速的发展。 三、社会环境——居民环保意识强,推动垃圾分类政策执行效率的提升。

日本之所以能够将环保意识与垃圾分类意识深入人心,得益于政府部门的精心管理与周到安排,加上民众的自觉维护与认真配合。日本政府在垃圾分类方面有着超前的意识,日本将垃圾问题纳入小学社会课的课本中,很早就教育中、小学进行要进行垃圾分类,保护环境。在日本,垃圾分类的观念已经深入民心,在他们看来,将垃圾分类就好比人要吃饭一样自然、简单且必须的事。日本居民在垃圾分类回收细节方面做的也很好,对于有可能产生危险的垃圾,如扔锋利的物品,居民会先用纸包好后再放到垃圾袋里。 德国——严谨的垃圾分类

一、制度保障——发展垃圾经济成为重要战略

1、行政政策——精细的垃圾分类系统

(1)德国总共有16个联邦州,每个州的垃圾分类都有着各自的标准,将垃圾分类,不同颜色的垃圾桶用来回收不同种类的垃圾。为减少噪声污染,将丢弃玻璃制品的垃圾桶置在远离居民区的地方,体现以人为本。

(2)德国是整个欧洲唯一一个实行塑料瓶回收押金制度的国家。居民在购买水或者饮料的同时,提前收取的0.25欧元押金,当做塑料瓶的押金。喝完饮料将塑料瓶丢进专门的塑料瓶回收机器后,就能拿回之前支付的押金,德国城市中的大型超市都设有专门回收这些塑料瓶的机器。

(3)德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模式

德国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是由各州及城市根据本地区的垃圾处理情况制定的。一般采用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模式。一部分是以家庭人口来计算缴纳基本垃圾处理费,另一部分是在此基础上按垃圾箱的容积和收集率交纳计量垃圾费。但计量垃圾费的收取在公寓式的住宅中难以开展,所以目前德国的居民垃圾收费方式仍以定额收费为主。

2、法律保障——细致法规,全民担责 1972年,德国颁布《联邦清除垃圾法》,这部法律是德第一部统一的有关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1986年,德国联邦颁布《避免垃圾与垃圾利用法》,将避和减少垃圾的产生以及垃圾的再利用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提高了垃圾再利用的法律地位。1996年《联邦循环经济法》的颁布实施,代表德国在环境保护以及发展循环经济方面都走上了一个薪新的阶段。

德国循环经济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对生活垃圾的产生都负有责任,并且确定处理生活垃圾的目标之一是控制产品在生产、运输以及销售中包装的数量,以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产品包装的制造商与使用商联合起来建立一种包装品分类回收系统,使包装垃圾与公共回收系统相分离,形成一种二元的垃圾分类回收格局。包装品分类回收系

统的投机与运行费由这些企业联合承担。

二、技术支持——技术多样,灵活处理,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污染最小化。

1、填埋技术。垃圾场选址严格。要求垃圾填埋场具备与地质相适应的水文条件,考虑到渗滤液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将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和机械性能的高密度聚乙烯用作卫生填埋的基底防渗层结构和建设等所有的防渗系统以减少填埋垃圾对土壤的污染。德国垃圾技术处理标准还规定,禁止填埋没有经过焚烧或机械、生物预处理的生活垃圾,可燃物小于10%的垃圾例外。

2、焚烧技术。包括德国在内的许多欧洲国家都将热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手段,垃圾焚烧技术是德国将垃圾进行末端处理的主要方式之一。2005年德国为处理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垃圾、污泥、危险废物以及垃圾衍生燃料,在各地开始建立垃圾焚烧厂。

3、机械一生物处理。德国应用这种技术己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了,在机械一生物处理实施过程中,从垃圾中分选出来的金属和玻璃等有用物质可以循环再利用,高热值的物质如塑料等被用来焚烧供电、供暖。垃圾的机械一生物处理技术可以最大化地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与资源化,减少垃圾填埋场的占地面积、气体和渗滤液的产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社会环境——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市民,企业共同担责。

比如二元回收系统的实施,不仅对政府和市民从法律上规定了责任,如要求市民在购买饮料时交塑料瓶押金。而且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也进行了约束,并且确定处理生活垃圾的目标之一是控制产品在生产、运输以及销售中包装的数量,以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在德国的行政和法律政策中,将垃圾责任分配给所有的社会单位,同时,法律的权威性也更好地保证了“垃圾处理政策”的执行力。

中国——跌跌撞撞的垃圾分类之路,以北京为例

2000年建设部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八个城市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重点对废纸、塑料、金属和废电池等进行分类回收。

目前,北京市人均日产生活垃圾0.82kg,全市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约为1.2万t,年产生活垃圾500万t,垃圾产量正在以每年3%的速度增长。

1、政策环境——分类粗放,政策执行收效低。

(1)行政政策:北京市自1996年开始试行垃圾源头分类收集,2002年北京市政府制定了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生活垃圾分类方针,“由简入繁、由易到难、大类粗分、因地制宜”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进程。北京对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11年北京市通过了《北京市生活管理条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制度,2012年北京市按照"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适合北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的收费模式,加强管理征收体系,以经济的手段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以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方式让人们树立垃圾分类的意识。

(2)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原则与法律条款主要来自《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等。②我国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法律,集中体现在一些综合性法律政策中的具体条文上,并没有专门立法,而且各种政策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配合的情况。

北京市在生活垃圾管理上颁布实施《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政策法规。北京实行的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对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过程都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人,并对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也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规定明确,但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市民对各部门功能的不了解,市民不知道该如何配合政府工作,各项规定成为空文。

2、技术欠缺——垃圾处理技术不成熟,垃圾回收利用率低。

(1)垃圾分拣技术不成熟,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程度低。但由于北京市还没有完全实现在源头将生活垃圾分类,居民没有在家中就将垃圾分类好,再加上垃圾收集方式是将垃圾混合收集的,不能将混合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副除,北京城市垃圾大多是混合回收的,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三大类,但仅能回收到的的垃圾还不足5%,回收率低下。混合垃圾没有经过分类直接运送到填埋厂进行填埋,不仅要消耗大量的燃烧原料,也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既不经济也不环保。

(2)二是缺乏垃圾处理的能力,垃圾处理技术单一。北京垃圾处理以填埋为主,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北京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以厨余垃圾为主,而一般是用堆肥技术处理厨余垃圾,北京的处理方式不利于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除此之外,填埋技术也需要大量的资金作支撑,还要占用越来越珍贵的土地资源,填埋产生的渗沥液也会对地下水造成威胁。 北京市的城市规模与经济增长的同时,北京市生活垃圾产量也在逐年上升,垃圾处理能力不足以应付垃圾的产生量,为了将这两个指标平衡,就需要垃圾处理设备超负荷运行,这样造成的的结果就是缩短了垃圾处理设施的使用寿命,对周期环境也造成了影响,得不偿失。

3、社会环境——垃圾分类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全面,市民垃圾分类意识粗浅,对政府各部门职能了解甚少,官民无法合作,好的政策得不到实际的执行,收效甚微。

我国的垃圾分类系统还存在着不够充分、不够系统、不够彻底等方面的不足,大量可回收的垃圾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而一些有害垃圾未经分类处理就直接进行填埋,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我国绝大多数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方式主要采取定点投放、混合收集两种方式。居民本身并没有垃圾分类意识。目前我国实行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的,大都集中在经济水平和居民文化素质较高的大城市。中西部城市仍普遍采用混合收集的方式,如西安、洛阳等,我国城市垃圾分类处理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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