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法治的本质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一大目标就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在1999年,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被写进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2000年6月,江泽民同志提出德治法治相结合,2001年2月,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那么,什么是法治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法治的本质是什么?
一、什么是法治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是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亚里士多德又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就法治理论而言,19世纪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英国法学家戴雪(A.V.Dicey)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他在《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里,写道: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法治”有三层含义。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框图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着所有的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的法院执掌的国土上的普通的法律,此一意义上的“法治”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官员或另类人可以不承担服从管治着其他公民的法律的义务,或者说可以不受普通审判机构的管辖。最后,法治可以用作一种表述事实的语式,这种事实是,作为在外国自然地构成一部宪法法典的规则,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由法院来界定和实施。要言之,通过法院和议会的行动,我们已有的私法原则得以延伸至决定王室及其官吏的地位;因此宪法乃国内普通法律之结果。
法治不仅体现为权力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法治和人治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法律,或法律是否完备,而是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国家权力是否依法运行。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自由和人权的法律保障,它体现了一种平等、公开、合理的价值原则。法治国家维护法律的权威,它要求法律是评价政治经济活动的最主要的准则;它要求人人皆受法律统治;它要求人人皆须平等地服从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它要求个人权利是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
二、法治的本质就是诚信
1、诚信是法治的本质。法治不仅具有保障、促进和维护诚信的要求,而且只有诚信才能建立起法治。法治不可没有诚信,没有诚信的法治不是法治。法治只有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为只有用诚信才能交换诚信,也只有以诚信才能促进和维护诚信。法治的建立和实施都离不开诚信。市场诚信的确立离开不法治这个奠基石,只有通过诚信的法治化来提高市场经济领域的信用水平。
法治的诚信本质是法律的预见性和引导性的特点决定的。国家颁布法律就是对整个社会行为作出的一种强制性的承诺。公民只要不违反法律,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就能准确预见。法治社会正是在这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如正当程序,疑罪从元,罪刑法定等,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点。如果人们忠实地履行法律义务却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或者不履地法律义务,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会丧失,从而法治的诚信基础就会受到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经济规律运作,同时市场经济要养活交易的成本达到双赢的目的,交易双方必须诚实守信。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是法治经济,又是诚信经济。法治经济在本质上是诚信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要求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往来交易中讲诚信,杜绝欺诈行为。市场竞争是公平的竞争,是在规范的经济程序中进行的,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
没有诚实守信,法治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当人们不讲诚实守信的时候,法治经济就失去了信誉的基础。在法治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交易始于“诚实守信”终于“诚实守信”。所以,江泽民同志语重心长地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2、法治是诚信的制度化和普遍化的社会形式,社会诚信的标地是法治化。
道德上的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简称为“道德诚信”;法律上的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简称为“法律诚信”。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道德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无虚假、不欺诈。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诚信体现的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目标在于实现三方的利益平衡,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有两个:一是要求当事人以善意、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地义务。二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以弥补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努力实现个案处理中的具体公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当道德的约束在市场行为面前苍白无力、当诚实守信的商业伦理遭人鄙视的时候,要想在这个市场与社会中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仅仅靠人的良心、人的自觉与自律是不够的。无论是从美国在“安然”、“世通”事件后一系列立法行为来看,还是从中国政府部门对“银广夏”等造假案件责任人员的严肃追究来
看。事实证明,市场信用的重新确立离不开法治这个奠基石。“安然”等一系列事件,在使市场信用遭受毁灭性打击的同时,也向人们提示了信用的真帝,即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信用、维护信用,必须将信用真正地从道义的范畴上升为法律的范畴,通过信用的法治化来提高市场经济领域的信用水平。
从世界上发达国家来看,信用特别是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问题,都已经普遍地上升到法律的范畴。在几乎所有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民法中,都半民事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做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予以规定。与此原则相适应,信用作为一面义务性规定越来越广泛地出现于相关法律之中,并有着日益加强之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地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因此,法治是诚信的制度化和普遍化的社会形式,而社会诚信成熟的标志就是法治化。
3、诚信是法律义务和责任
诚信道德原则,也是法律原则。作为道德原则,人们总是从做人的伦理道德方面,要求讲诚信,不讲诚信者则要受道德谴责和舆论评判;作为法律原则,诚信已经成为法律所强制规定的一项义务,法律会根据职业、身份、地位等不同标准,对特定的人规定其必须遵守的具体的信用义务,违背该义务即为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信作为法律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诚信法律义务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规定中。诚信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对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履地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诚信义务属性集中体现在合同中。合同是市场经济中经济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现,或双方的彼此承诺。对自己所承诺的事情必须兑现,这是双方约定的义务,同时又是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例如,在股票发售活动中,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
存在股票认购合同关系;在股票交易活动中,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股票认购合同关系,客户与客户之间则会发生股权转让的合同关系等。合同形式来使他们之间的相互承诺或单方的承诺,上升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约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可违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从而以法律形式强化了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关系,也提高了市场经济中的诚信水平。
三、道德失信的根源就是法律失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问题典型地体现为契约和法律问题。失信行为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诸如银广夏造假、注水猪肉、黑心棉事件以及逃废债务、虚假广告、制假造假等等现象,与其说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诚信问题,不如说是公然违反法律更为确切。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持者,直接规范了社会中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律在诚信经济的运行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一是因为立法不完备,现有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给失信违法者以可乘之机,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非法交易谋取高额利润;二是因为执法不严,失信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风险成本低而所得收益高,从而使一些失信违法者有恃无恐,恶化了信用环境。诚信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需要法律制度作保障。
诚信缺失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失信。法律是社会诚信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突破它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信用缺失”。目前,我国制定了300多部法律、800多个行政法规、3万多个规章,涉及各个领域。可以说“有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形成。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却出现了法律诚信的失范。突出表现就是重审判、轻执行,使法律尊严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书上。国家强制力受到严峻挑战,这为市场交易者树立了反面榜样,进一步加剧了诚
信危机。据《中国青年报》载,北京某烟草公司张某,几年前作为甲方代表与乙方某国有企业谈成一笔生意按合同规定,张某先付给对方500万元定金,对方按合同供货。钱汇去了,就是不见供货。甲方只好诉至法院,官司虽赢了,钱却追不回来。对方虽有上亿元的资产,却以困难国企“工人下岗会引起社会不稳定”为由赖账,吓得法院也不敢的执行。讲信用者500万元讨不回,不讲信用者损失极小甚至没有损失。法律不惩罚赖账者,怎能不引人纷纷效仿呢?氢统计,在目前的经济活动中竟然50%的经济合同带有一定的欺诈性。④这极大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失范还是更加具体的立法技术与执法环境等原因。根据OECD规制研究的结论和我国的实际经验,法律规定不清楚,执法程序不公正,监督检查不力,民众对法律失去信仰,管制成本太高,法律威慑力不够与市民社会的缺失等,都会导致法律失范。
四、社会诚信离不开法治
1、社会诚信需要健全的法制
诚信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需要法律制度作保障。邓小平在论述法制的重要性时所阐述的那样,没有制度的约束,好人可能变坏,要把希望寄托在制度上,通过制度来保障好人办好事,使好人难以作成坏事。社会诚信离不开道德的教化,也离不开法律的威慑。但是对于市场诚信的维护和市场诚信水平的提高来说,都是不足的。我们既不应将诚信寄托在通过教化的变幻莫测的人性之善上,也不应完全寄托在靠事后严厉惩罚的威慑而使其不敢为恶上,而应当还同时寄托在建立一套不给其违反诚信义务机会的法律制度与机制上。
诚信的法律机制主要是通过相互的制约来防止出现违反诚信义务的情形。这种制约既包括市场主体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包括市场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制约。在前一
种制约情况下,法律对诸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其行为发生相互的制约,一方的行为形成对另一方在行为的制约,从而保障各方当事人都按信用要求行事。后者,则是市场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和监督,从而形成三方制约机制。
诚信的制约机制要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相关各方必须忠实履地自己的义务,这既是一个诚信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否则,一旦一方失职、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制约机制的瘫痪。以美国安然事件为例,如果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真正履地审计职责、把好审计关,安然公司的存在虚假记载的报告就不可能出现。这就涉及一个对制约者的制约问题。美国在安然事件扌,通过新的公司法律,授权设立了“公众财会监督委员会”(PCAOB),以取代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77年组建成立的“公众监督委员会”,其目的主要就是为解决对制约者的制约问题。制约机制的确立和完善,离不开法律规定的完善。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人们普遍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因此,要有好社会信用需要有健全的法制。
2、道德诚信离不开法律诚信,法律诚信需要强化法律权威性。
19世纪的德国曾发生过磨坊主告皇帝的诉讼。威廉皇帝败诉。皇帝服从法院的判决,将磨坊重建,并赔偿一切损失。这个案子后来成为德国司法独立的标志,当然也成为德国法治的起点。这就是诚信的要求,皇帝也要讲诚信,这是法治社会中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基本要求。
首先,法治社会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作用,其他社会规范在法律的统帅下发挥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是依法治国的总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纲。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
定的,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坚定不移地始终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不断取得新胜利的根本保障,是全党、全国和各族人民福祉的根本保障。确立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实际上就是把党的领导地位法律化,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依法治国;有利于从根本上巩固与发展人民民主专题的民主制度;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和诚信经济,更是法治经济。经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的政策法制环境。纠正政策高于法律、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坚持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一切事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其次,宪法和法律应得到公正实施。
费郎西斯·培根是英国杰出的散文家和科学先驱者,又是詹姆斯一世时代的一名腐败的大法官。他在任职期间,以雇佣律师为掮客,以助手为经手人,大肆索贿受贿。在审判时,培根认为从双方受贿,因此他的审判不可能受贿赂影响。他的辩护因此成为历史的笑谈,不过也引发很有意思的争论问题,什么是司法公正?一个腐败的 费郎西斯·培根是英国杰出的散文家和科学先驱者,又是詹姆斯一世时代的一名腐败的大法官。他在任职期间,以雇佣律师为掮客,以助手为经手人,大肆索贿受贿。在审判时,培根认为从双方受贿,因此他的审判不可能受贿赂影响。他的辩护因此成为历史的笑谈,不过也引发很有意思的争论问题,什么是司法公正?一个腐败的法官可不可能是一个公正的法官?会不会有一个公正的审判?
司法形式的公正,包括程序的公正和裁判者的公正两部分。程序的公正,要求裁判必须严格依据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省略或破坏涂改司法程序。一套现存司法程序,往往都是司法历史经验的总结。裁判者的公正。法官是程序的主持人,应维护公正立场,不能有任何一点倾向性。法官的公正,无法从内心去探求,而是应从外在因素去考察,通过人类经验形成的分析工具,来识别与法官有关各种事实因素。西方人普遍信奉亚里斯多德的名言“理想的法官是公正的化身”,非常重视法官的素质保障,建立了严格的法官选拔和任免制度,以确保法官是在才智上超群、在品格上高尚的人。
3、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和经济成本。
法律是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基础强有力的保障。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诚信的法治化是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和经济成本的关键。
健全法律法规,实现诚信的法治化,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和经济成本。一要从完善立法入手,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要明确法律责任,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惩罚有法可依,堵塞目前防范失信行为的法律漏洞,并在立法中加大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违法责任追究,震慑失信违法行为,使失信违法者得不偿失。二是提高审判效率。可以规定受理和审结的时限,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胜诉人的权益,减少债权损失。同时,要降低诉讼费用,鼓励债权人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三要突出公正原则。为了克服当前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应改变基层法院的属地经费拨款体制和人事垂直管理体制,避免地方保护、人情关系干扰案件审理和审判的弊端。四要加大执行力度,落实法律责任,目前法院“判决易执行难”的问题已经影响了司法的效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助长了失信违法者的气焰。应把提高执行率作为考核、检查法院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有力武器。
作者:范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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