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低压配电室门窗的要求(380V以下)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安监局《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安监局《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3.2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3.2条检查项建委检查项建委应急照明挡板持证上岗(低压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行为行政处罚办办法》第44条第(七)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法》第44条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行为行政处罚办办法》第44条第(七)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法》第44条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中华人民共和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安全生产法》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第23条第82条第(四)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项的。《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检查项》第3.1.4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检查项和运行》第7.1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检查项和运行》第7.2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3)检查项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低压配电柜、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屏、台、箱、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盘、灵敏可靠、定期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自检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金属框架接地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插座回路应设置接的;地、漏电保护装置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电气设备必须有可的;固定用电设备靠的接地保护建委安监局安监局建委检查项建委插座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行为行政处罚办办法》第44条第(七)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法》第44条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行为行政处罚办办法》第44条第(七)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法》第44条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
固定用电设备
靠的接地保护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结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行为行政处罚办办法》第44条第(七)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法》第44条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 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行为行政处罚办办法》第44条第(七)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法》第44条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安监局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安监局开关、灯具、线路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易燃、易爆场、用电设施均应符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所安全用电合防爆要求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消防安全职责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7条安监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16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17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消防支队(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规程的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职责存档备查;16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17条第(四)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给予警告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6条第二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消防安全教育、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训制度制定及落实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16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给予警告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国消防法》第6717条第(三)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条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消防支队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防火巡查、检查制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5条消防支队度制定及落实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消防支队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消防支队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中华人民共和安全职责:国消防法》第60(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火间距的;消防支队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16条第(四)项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条第一款第消防车通行的;(三)、(四)准;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五)项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消防支队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制度制定及落实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间距的;《中华人民共和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国消防法》第60消防支队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第一款条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16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消防支队、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17条第(三)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消防支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给予警告处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消防设施、器材维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护管理制度制定及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落实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制定及落实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9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第(二)项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0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第三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21条第二款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给予警告处罚。消防支队消防支队(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消防支队消防安全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安全职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1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急疏散预案;给予警告处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消防支队消防安全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消防支队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1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消防支队急疏散预案;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给予警告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中华人民共和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21条第一款国消防法》第63消防支队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度制定及落实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消防支队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消防支队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1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消防支队急疏散预案;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给予警告处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消防支队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的组织管理制度制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定及落实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3条消防支队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2条消防支队(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1条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安全职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支队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1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国消防法》第67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16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消防支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给予警告处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20条消防支队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案演练制度制定及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落实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消防支队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消防支队第(七)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9条消防支队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0条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1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消防支队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消防法》第6627条第二款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条款。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检查和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防雷、防静电)制规程,并公布执行。度制定及落实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电)等记录资料;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安全职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16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和奖惩制度制定及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落实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第(九)项消防支队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5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1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给予警告处罚。标志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第(十一)项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16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及检测情况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材第(四)项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设施的放置环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境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国消防法》第60间距的;条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二)、(三)28条防车通行的;、(四)、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五)、(六)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项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GB 5016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时间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及持证上岗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条检查项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值班记录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应有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真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记录包括:控制器日运行情况记录、控制器日检查情况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 消防控制室应有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国消防法》第6721条第二款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条给予警告处罚。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检查项防安全管理》5.1.2《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检查项用技术要求》第4.1.5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587-2005 )》第5.3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587-2005 )》第5.2条《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5条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记录消防控制室检消防控制室应保存查的资料(规章制度、预案、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消防设施一览表、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消防电话完好有效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电源完好应急照明灯具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纳入其中。巡视检查每日应至少组织一次, 消防控制室应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消防控制室应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消防控制室应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消防控制室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消防电源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587-2005 )》第6.1.1条《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4条《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1条《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2条《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3条《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6 条《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7条《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8条检查项消防支队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检查项消防支队《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5.3.11条检查项消防支队《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5.3.12.2、5.3.12.3条《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5.3.1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B50016-2006)第11.3.1条(2)检查项消防支队检查项消防支队检查项建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38条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6条第(二)项质监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证进行作业《北京市电梯安《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全监督管理办法法》第14条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第40条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质监局(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法》第15条第(四)项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第(二)项质监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特种设备安全和年检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监察条例》第83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28条(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条第一款第测试。合格标志及警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四)项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示标志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得继续使用。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安全注意事项和警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示标志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质监局特种设备(电梯)《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第二款安全装置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报警装置可靠,联(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系畅通救;《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三)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第一款维保情况维保记录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第二款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00元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85条第(二)项质监局《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第(一)项质监局(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7条质监局(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3条第一款第(八)项质监局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北京市电梯安《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全监督管理办法法》第12条第(二)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第38条下罚款。质监局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6条第(六)项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17条第一款民防局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场(商店、市场)的,其营业禁止在地下三层及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禁止以下开设商场超市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禁止租赁给不具备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安全生产条件的承遵守下列规定: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租户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检查项8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规定处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 5条第(十)项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民防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16条民防局地下空间(地禁止超载用电下空间作为具体某个行业时地下空间专候,需再检查项检查具体行业的检查内容,如餐饮、宾馆、停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车场、仓库)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的人员不得超过核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人数。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北京市人民防《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空工程和普通地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下室安全使用管6条第(七)项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理办法》第17条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一款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6条第(九)项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民防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17条第二款民防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从事旅店、商业销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售活动,具备安全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条件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的,对从事经《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从事非4条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15条民防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