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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21-05-21 来源:汇智旅游网
挂靠项目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局项目管理机制,规避简单挂靠的违法性和巨大风险,解决“管理缺位”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严禁简单的挂靠制度,切实将简单挂靠纳入企业内部承包体系,强化施工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缺位”的问题,就是要做到挂靠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形成人员、制度和责任三落实的管理格局。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条 各单位成立项目管理部,为挂靠单位及个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首先对要求挂靠单位及个人主要情况(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济实力等)、工程概况等进行了解及筛选,然后纳入各单位会议确认是否予以挂靠。

第五条 各单位确认予以挂靠单位及个人,须将所在单位资质文件、职称证、身份证、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机构体系表及相关人员联系表等复印件交各单位项目管理部予以备案(查原件)。

第六条 各单位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担保人或推荐人。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制订挂靠项目合同示范文本,以指导合同的洽商和履约管理。

第八条 根据挂靠单位及个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项目管理部要对挂靠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书面上报各单位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要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审核相关预算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合同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时,挂靠单位及个人需用现金向各单位交付工程造价10%的风险抵押金(其中包含工期、质量、安全保证金),挂靠单位及个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或中途悔约,抵押金罚没。

第十二条 以各单位的名义承接的挂靠项目,必须服从项目管理部对项目现场的管理,凡以各单位二级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协议,挂靠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协议条款及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 严禁挂靠单位及个人将项目再进行转让、分包。 第十四条 合同中明确挂靠单位及个人负责范围和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保留合同解释权和解除权,在于取得主动,控制风险和损失。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并严格执行各单位对施工队伍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施工队伍及工人的相关保险事宜。

第十八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加强用工管理,办好进场人员的用工审批,做到身份证、务工卡、计生证、暂住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齐全。

第十九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坚持对施工队伍及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质量教育、文明施工教育以及加强成品保护意识等的教育。

第二十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按时并如实发放工人工资的管理办法,不得欠发、拖发工人工资,各单位采取举报制的方式对欠发、拖发工人工资的行为进行严惩和重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挂靠单位及个人,项目管理部将对其业绩、信誉、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表现不良者各单位将取消其挂靠资格。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挂靠单位及个人的授权管理和项目印章管理,限制直至禁止私自以各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部有权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指导,挂靠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对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等相关操作规程或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

各单位有权责令整改。对不服从管理、多次不改者,项目管理部有权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各单位有权取消其挂靠资格,或由各单位直接进行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挂靠项目的支出,应该纳入企业的财务体系,根据相关合同,票据核定支出,相关的财务支出,应由各单位代为支付和管理,绝不能放任不管。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项由发包单位先行汇入各单位帐户,在按比例扣除挂靠上交额及各项保证金等以后,挂靠单位及个人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提取运行。

第二十六条 要求挂靠单位及个人选择,以自有或第三人资产设定抵押、找有实力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银行出具保函中的一种或几种,向各单位提供担保。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并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主动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以及监理、设计、发包单位等现场监督和指导;主动接受各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合同要求挂靠单位及个人制定质量目标计划,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第三十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按图施工,抓好施工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图等技术交底工作,对重点质量疑难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攻关。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相关要求。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订质量、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十二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安全生产计划,成立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抓好安全教育,坚持安全例会制度,落实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坚持例行安全检查制度,抓好日检、周检、月检及施工过程中的隐检等相关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安全记录并建立安全台帐。

第三十五条 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好各项文明施工的具体工作。

第八章 施工进度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每月向各单位项目管理部以文字形式汇报工程进展情况、进度计划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根据各单位与发包方合同所

要求的工期安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总表。

第三十八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总表,科学合理的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第三十九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总表编制旬、月、季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资金计划、材料采购计划等。

第四十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按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延误和滞后的单项施工进度计划要进行及时修订,并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保证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

第九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做好工程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归档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整理成册并建立电子文档格式作为各单位留底存档。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挂靠单位及个人须将整套竣工资料交于各单位项目管理部备案,结算书交于预算部备案。

第十章 保修及维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保修期以国家规定和《合同》有关条款为准,并按竣工结算后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

第四十五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维修(属正常原因造成),保修期外维修,各单位和挂靠单位及个人协

商确认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收取挂靠单位及个人维修成本。

第四十六条 若挂靠单位及个人在保修期内不按发包方要求进行维修,发包方举报至各单位,各单位组织专人进行维修。同时各单位要按维修实际费用加倍扣罚挂靠单位及个人的保修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工程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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