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执行实务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操作流程及救济途径

2024-05-05 来源:汇智旅游网


执行实务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操作流程及救济途径

作为执行程序中一个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实施,近来遇到一些同行及律师和我探讨追加被执行人的操作流程问题,这里特撰文总结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申请

执行法院能否以职权启动追加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理论上一般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如《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第511条,就作了类似规定。实务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一般是先与执行法官沟通,然后再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追加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案号、执行情况,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附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追加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法院应一次性告知补足。没有明确的被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撤销案件。

注意:书面申请及材料是交给立案部门,不是交给执行局的案件承办法官。

二、立案

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五种执行审查类案件类型之一,根据《执行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于符合追加条件的申请,应作为新的执行案件立

“执异字”案件类型代号。

关于法院应在几日内立案以及不予立案时如何救济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参照最相近似的执行异议立案,类比《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条,合适的做法是: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应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申请追加进行审查。

三、审查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立案后,移送执行局裁决部门审查(裁定书上署裁决法官的名字),原执行实施案件的承办人要回避,不得参与审查。

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8条,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执行裁决部门一名法官书面审查即可;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执行局裁决部门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注意,这里的60日的起算点,是“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也即立案部门接收申请执行人书面材料之日,而非立案之日。

在听证日,申请执行人经通知不来的,视为其放弃追加申请,按照撤回申请处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不过,鉴于追加被执行人对其影响重大,执行法院要尽量通知其到场参与听证,尽量避免缺席听证。

四、救济

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0条、32条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分为两大类:一般追加和特殊追加(六种)。并且,司法解释依据不同的追加情形,给相关人员设计了对裁定不服时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救济途径。

对于一般追加情形:自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其余六种特定追加情形: 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这六种特定追加情形是(非常重要):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一人公司股东;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可以看出,被追加人不服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着两处重大差别:一是可以在收到追加裁定后直接起诉,无需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作为前置程序;二是审理对象为是否符合追加实体条件,审理目的是解决能否追加的问题。

五、注意一个问题

最后,还要特别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执行立结案若干意见》第8条第2项与《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2条的协调问题。

根据前者,除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相关人员不服追加裁定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即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追加情形只有这四种,这显然是与《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2条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执行立结案若干意见》出台在前(2014年),《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出台在后(2016年)。有关部门没有协调好二者,存在矛盾。因此,在《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出台后,《执行立结案若干意见》第8条第2项因与司法解释相抵触而不再发生效力。

此外,从《执行立结案若干意见》第8条第2项也可以看出,对于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这个热点问题,《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是原本打算写进去

的,只是后来因为某种原因又予以删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