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德北
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47期
一、社会视野下我国现阶段医患关系概述 (一)社会视野下医患关系问题的概念 1.社会视野的概念
社会视野即从社会的角度,在拥有深刻的社会角度洞察力的条件下,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高度来观察和解释社会万象的一种视野。它既可以从人文社会角度去洞察医患关系,也可以从人类社会感性的一面去观察医患关系,还可以站在理性的角度,从社会现实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因此社会视野包含社会层面各个角度,并且更加深刻化、规范化。 2.医患关系的概念
医患关系是人际关系的一部分,是人际关系问题的一种标准化的体现。简单意义上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既定关系。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认为:“医学的目的是具有社会性质的,其目的不仅停留在疾病的治疗上,而更是在患者康复后凭借其所处的环境,实现自己的价值,成为一名有所作为的独立社会成员”,因此,医生这个职业在社会层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医患关系更广泛意义上来说,是社会和医学团体之间的关系,现代医学又对这一概述进行补充,医患关系就是以医生为主体的医务群体和以患者为核心的防治群体在诊疗上过程中所创建的关系,可见医患关系不仅是一种人际关系,更是一种社会关系。和睦的医患关系会给治疗产生积极的影响,而紧张、矛盾的医患关系则会对医疗活动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不难看出,医患关系对于医疗活动有序进行、医患权益保障方面都十分重要。 (二)社会视野下医患关系的现状
现阶段医患关系已经由主动转化为被动,指导转化为合作。但是在总体和谐中也存在种种不和谐,社会视野下医患关系紧张体现在医患纠纷频出,医患双方大打出手,医闹成为社会热点新闻。人民日报在报道中提及医患暴力冲突已呈火山式爆发,充分说明了我国医患关系中存在着较为严峻的问题。医患之间的不和谐关系给医生和患者双方都带来不可忽视的困扰,而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值得我们研究。 二、社会视野下我国医患关系之间存在的问题 (一)在处理医患关系问题上方法有待提高
首先,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医患关系如此紧张甚至比古代时的相对和谐状态发生了倒退,这一现象绝不仅仅是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细细分析不难看出,政府对医患关系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医学这一行业在我国存在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是我国医疗体制却不是十分完善。目前我国医院的主要收入源于三部分:服务诊疗费和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医药加成,而其中医药加成收入却占到医院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可以看出政府在财政投入上明显不足,造成医院在医药器材上盈利以自营,这必定造成“看病贵”的现象,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其次,政府监管不完善。政府对我国公立医院的监督主要是对其医疗质量以及安全等方面的监管,但是对相关的技术、财务管理、医疗行为、资源的准入情况等方面的监督和监管相对匮乏。除此之外,各个部门之间并没有统一的监管制度,这也直接导致了政府对医疗卫生监管的缺失,最终致使一些有损于患者利益的行为出现,间接的导致了医患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最后,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政策,对公民因身体患有疾病进行治疗时在经济方面进行补偿,确保民众获得政府医疗帮助的经济制度。在医疗保障不能满足人们需求的情况下,低收入者受到资金的限制,很难获得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看病难、看病贵的消息层出不穷,他们在医疗需求方面的满足感较低。而对于高收入者来说,看病就医相对简单,他们很容易去获得好的医疗救治和医疗服务。而且,医疗保险的报销很大程度上受到地域的限制,不同区域的报销比例也存在较大差别。有些地区在本地申请的医疗保险只有回到原地的相关医疗机构才能够报销,有些地区即使能够报销,报销的比例却大大降低,而这些对于那些重病患者来说,医疗保障制度并没有起到医疗保障作用。 (二)医疗机构操作不规范化
首先,医院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者仅仅注重为患者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却忽视了对服务者自身的基本素质教育。医疗规章制度操作标准一应俱全,而服務流程的却缺少规范,这就可造成医患关系不和谐。其次,医生绩效激励机制有待改进,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多数医疗机构不得不更多的依赖于政府的财政补助,但落实下来的补偿却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绩效工资形式化。
医生这一职业对自身要求较高,专业知识需要不断更新,与时俱进,体力和时间支出较多,节假日休息较少,精神压力较大,所获报酬与自身付出不成比例,医疗机构这种不规范化的激励机制致使医生工作积极性得不到充分调动。但同时,也有少数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能够满足专业要求,医德较差,在对患者进行治疗过程中收受红包,医疗回扣等,以公谋私。而“红包现象”正是医疗机构操作不规范化的重要表现。医疗机构的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医生的不合理、不规范化活动也进一步加重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 (三)患者对医患关系的认知上有待改进
患者的医学知识有限,对医生的信任不足。医生作为一门专业性极强的职业,需要扎实并丰富的专业知识,大多数的患者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医学教育,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当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时经常会片面地将责任归到医生头上,患者或其家属甚至会出现情绪激动以及其他不恰当的行为,其实,患者能够清楚认识并加以治疗的疾病仅占疾病总数20%左右。而且在疾病的治疗过程中,患者体质不同,同样的疾病使用同样的治疗方法可能就会出现不一样的治疗效果,患者对身体差异的认识不够,如果没有出现预期治疗效果便对医生和医院产生不满,认为医生并没有尽到相应职责。
其次,对医生的信任度较低。部分患者对于医院进行某项检查、医生开具某些药物的必要性以及医生所开药物的价格等都持有怀疑态度,认为医生并没有尽职尽责。患者的一系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医生的反感,而医生能够很明显地感受到一种不被信任的态度,这种不信任的态度影响了医患双方的治疗情绪,从而对医患关系产生进一步影响。 (四)医疗主管部门缺少明确的有效措施
首先,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并没有公开透明化管理,一旦信息不透明,患者在治疗疾病时,没有获得知情权,就容易引发医患矛盾。目前部分医院仍然存在保管患者病历表的现象,患者不能够随時去查看自己的病历表,无法了解自己的病情。信息不公开透明的首要原因是医院信息公开的相关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医院应该怎样公开相关医疗信息、公开哪些医疗信息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导致在公开相关医疗信息的时候很多医院不能够准确地把握什么应该公布,那些是患者真正需要了解的,这一问题应该引起医疗主管部门的极度重视。 三、社会视野下医患关系问题处理及解决对策 (一)政府加大处理医患关系问题的管理力度
伴随着社会经济实力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医疗水平的需求不断提高,个人权益维护意识也不断加强,出现的紧张医患问题一部分也是由于政府没有依据很明确的法律制度执行所引起的,法律是保证社会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
当出现医疗纠纷时,我国通常引用合同法和民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医疗事故后,一旦医方不可以证明提供的医疗服务与患者的损害没有关系,就将承担相应责任,相关医学界专家认为,不少患者和家属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巨额赔偿金,他们通常绕开“医疗事故”,凭借一般人身损害为由进行起诉,医疗服务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甘愿承认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相应的“差错”也不接受发生了医疗事故,因此,政府应加大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医患之间的关系不可以看作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利益关系,也许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合同法并不能够来解决医疗纠纷,如果一经完全使用就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处理紧张的医患关系,可以使医生不再把每个病人都想成由于风险问题随时可能会起诉自己的
人,这样医学技术水平也在制度保障上有所提高。因此,政府在法律制度上提供有效的立法,以及加大管理力度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紧张的医患关系问题。 (二)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医疗服务质量建设
首先,通过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树立医疗人员挽救生命、造福患者的高尚精神,增强医院员工队伍作风、技术技能、团队意识, 提升自身的医疗机构形象。以患者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重点,真正做到“健康所系,性命相托”,时至今日,医学界对医学献身精神的倡导被放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当今社会都在思索什么是崇高的道德,怎样为职业献身,以及对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更多的关注和思考,因此一定要注重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
其次,在不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时,引入不同的监督机制,建立更为严格和透明的监管机制,包括患者对医护人员的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道德底线的监督以及医学自身所具备的监督。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时,医德医风教育作为一种软实力有着强大的力量,一旦出现不良的情况,就会极大程度的影响着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从基层做起,加强医疗服务团队管理建设,优化运营模式,进而提高医务服务质量,逐步应用人性化管理向医院和医疗机构迈进。
最后,在医疗部门内部考核机制上,最大限度的保持公益性原则和实行奖惩结合的原则。彻底改变以经济收入指标为目标的方法,与此同时加强医疗机构的人文素养建设,一方面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一方面重视教育投入,向学习型医院发展。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这样有利于保证患者的知情权,从而改善医患关系。医务人员通过沟通了解患者的病情,全面制定治疗方案,在沟通中学习换位思考,对于患者不了解的专业知识进行耐心讲解,给予良好的人文关怀。在拥有对患者的热情以及理解患者的疾苦,解答患者关心的难题时,如果患者和家属了解到实际情况和病情的治疗方法,就能够与医务人员配合诊疗,即使最后的诊疗效果有些不尽人意之处,也容易得到患者的理解,缓解了紧张的医患关系问题。
(三)医患双方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
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等的,医生和患者也是一致的。在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上,既应该考虑对弱势群体一方给予保护,又要注意这一尺度问题,在医务人员进行提供服务诊疗时,患方应严格遵从医嘱,应如实提供与自身疾病有关的资料、遵守医方的相关规定,保证医疗秩序的稳定等。医院方面同样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缓解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
医生的权利主要包括制定方案权、获取患者信息权、独立人格尊严权、人身健康安全不受侵犯、以及合理报酬的权利等。在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医生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方要承担对患者的诊治义务。通过本身掌握的医疗知识和治疗手段,尽力为患者治病,这是由医生神圣的工作使命决定的。
(2)缓解患者痛苦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消除肉体上的痛苦,而且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同情、理解和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3)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以及后期的相关情况,并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
对于患者来说,其权利主要体现在平等的治疗决定权、患病认知权、知情权、以及隐私权。当然,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患者也要明确自身的义务,以此来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患者的义务应该包括缴纳治疗费用,尊重和信任医生,积极主动配合治疗,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等。只有在明确了双方的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才能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四)引进第三方参与的处理方式
当面临复杂紧张的医患关系问题时,我们引进第三方参与的处理方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时,处理办法主要有三个途径: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借助法律途径解决、以及医疗主管部门进行介入调解。但随着近几年医患纠纷的不断增多,医患关系问题的解决越发显得差强人意,不难看出以上处理方式很难较好的应用于实际,很多时候不能及时、公平、公正的解决各种复杂的医患关系问题。因此,人们逐渐寻求新的解决方式,第三方机构来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也被人们所熟知。在医患双方不能和谐的通过协商解决,由第三方医疗主管部门依据纠纷的矛盾点进行入手,从而达成合意。
作者简介:何德北(1996.6),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学院,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社会工作,研究方向:医务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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