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造价处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检验试验费计取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规范企业检验试验费的计取方法,减少工程结算纠纷,根据省建设厅苏建法〔2006〕9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检验试验费计取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企业检验试验费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通用措施项目,是指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送检和其他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二、除第一条规定检测项目以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包括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等的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检验试验费应计入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
三、建设单位应与委托检测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在检测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检测要求以及检测费用支付方式。
四、在工程招投标时,造价咨询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应在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通用措施项目一栏中明确列出企业检验试验费项目,保证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过程中能够计取此项费用;咨询人在计算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中的相关规定和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企业检验试验费,其中建筑工程为0.2%、
单独装饰0.2%、安装工程0.15%、市政工程0.15%、仿古工程0.3%、园林绿化工程0.06%。计算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得漏算或任意降低取费标准。
五、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自身管理水平,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中的相关费率标准自主确定工程材料检验试验费系数或金额,按程序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投标报价。
六、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应由施工企业完成的检验试验工作。如已有质保书材料及构配件,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以及质监部门另行要求抽检的,抽检结果不合格,检验试验费由施工企业承担;抽检结果合格,检验试验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工程竣工结算时,有关各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计取企业检验试验费;合同无约定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各类国家政策性文件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正确计取企业检验试验费。
八、本通知与通建工[2009]43号文件配套执行,并适用于计价表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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