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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聘用指导意见

2021-11-07 来源:汇智旅游网


市教人字〔2010〕30号

晋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晋中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任职与聘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与聘用工作,现将《晋中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与聘用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事业单位 任职聘用 通知 抄 报:省教育厅 市政府办公厅

抄 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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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任职与聘用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108号)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晋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字„2009‟9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市人职字„2009‟27号)精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晋中市中等职业学校及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人字„2010‟15号)精神,制定《晋中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与聘用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其它教育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与聘用工作。

二、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

岗位等级 小学(幼儿园)教师 副高级 中学高级教师三级 小学高级教师一级 小学高级教师二级 小学高级教师三级 小学一级教师一级 小学一级教师二级 小学二级、三级教师 中学教师 中学高级教师一级 中学高级教师二级 中学高级教师三级 中学一级教师一级 中学一级教师二级 中学一级教师三级 中学二级教师一级 中学二级教师二级 中学三级教师 2

中级 初级 对应国家专业 技术岗位级别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三、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及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7、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8、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9、符合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要求。 (二)任职年限要求

1、聘用专业技术高一级岗位一般应在本层级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符合直接聘用条件的可放宽至两年以上;

2. 首次设岗聘用, 中学高级教师一级(下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一般须在中学高级教师岗位上任职满9年,中学高级教师二级(下称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一般须在中学高级教师岗位上任职满6年;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一级(下称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一般须在中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小学高级教师二级(下称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一般须在中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

符合直接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年限可放宽至满6年;专业技术六级和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职年限可放宽至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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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小学特级教师岗位任职与聘用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三)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聘用或竞聘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在教育教学中能够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或省级人选,或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33”人才、省委联系专家等荣誉称号并保持称号的;

(2)获得教育部、省人民政府、省级以上教育与人事部门表彰的模范(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以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劳动竞赛委员会二等功以上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3)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中学特级教师。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竞聘。 (1)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市级以上人选,或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33”人才、市委联系专家等称号并保持称号的;

(2)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称号并保持称号的;

(3)获得市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中小学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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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课教师、巾帼建功标兵、师德标兵、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二等功以上等)并保持荣誉的;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3次以上优秀的;

(5)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与教育教学有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的;

(6)任现职以来参加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的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编写工作,本人完成的字数累计在1万字以上;或参加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的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编写工作,本人作为主编或编审 (均为排名第一)完成地方课程教学用书1部以上 (不含各种练习册、各种试题集等);或作为参编者,本人完成的字数累计在3万字以上的;

(7)任现职以来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课堂教学技能比赛或优质课竞赛中获得三等及以上奖次的;

(8)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县级以上课题研究(主持人或前三名参与者,要有结题文件或结题证书)的;

(9)任现职以来在教育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教研活动中,承担市级以上公开课(含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2次以上的;

(10)任现职以来经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安排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并指导青年教师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11)教龄在2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优秀或获得县级以上1次、乡镇或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以上2次表彰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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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担任班主任工作12年以上,现在仍然担任班主任,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1次、乡镇或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以上2次 “先进班集体”或“优秀(模范)班主任”表彰奖励的;

(13)在农村任教20年以上,现仍在农村任教,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优秀或获得县级以上1次、乡镇或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以上2次表彰奖励的。

(四)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聘用或竞聘到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在教育教学中能够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聘用到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市级以上人选,或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33”人才、市委联系专家等荣誉称号并保持称号的;

(2)获得省教育厅、市人民政府、市级以上教育与人事部门表彰的模范(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以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二等功以上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3)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竞聘。 (1)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县级以上人选,或县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33”人才、县委联系专家等称号并保持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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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称号并保持称号的;

(3)获得县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巾帼建功标兵、师德标兵、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县劳动竞赛委员会二等功以上等)并保持荣誉的;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以上优秀的;

(5)任现职以来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6)任现职以来参加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的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编写工作,本人完成的字数累计在5000字以上;或参加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的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编写工作,本人作为编审完成地方课程教学用书1部以上 (不含各种练习册、各种试题集等);或作为参编者,本人完成的字数累计在2万字以上;

(7)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课堂教学技能比赛或优质课竞赛中获得三等及以上奖次的;

(8)任现职以来参与并完成县级以上课题研究(要有结题文件或结题证书)的;

(9)任现职以来在教育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教研活动中,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含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2次以上的;

(10)任现职以来经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安排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并指导青年教师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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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龄在20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优秀或获得乡镇或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以上1次表彰奖励的;

(12)担任班主任工作9年以上,现在仍然担任班主任,任现职以来获得乡镇或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以上1次“先进班集体”或“优秀(模范)班主任”表彰奖励的;

(13)在农村任教18年以上,现仍在农村任教,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优秀或获得乡镇或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以上1次表彰奖励的;

(14)符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条件的人员。 (五)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条件

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要求,或符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条件的人员可参与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竞聘。

小学、幼儿园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可暂竞聘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六)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聘用或竞聘到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在教育教学中能够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聘用到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或省级人选,或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33”人才、省委联系专家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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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教育部、省人民政府、省级以上教育与人事部门表彰的模范(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以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劳动竞赛委员会二等功以上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3)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竞聘。 (1)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市级以上人选,或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33”人才、市委联系专家等荣誉称号保持称号的;

(2)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称号并保持称号的;

(3)获得市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巾帼建功标兵、师德标兵、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二等功以上等)并保持荣誉的;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3次以上优秀的;

(5)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6)任现职以来参加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的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编写工作,本人完成的字数累计在5000字以上;或参加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的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编写工作,本人作为主编或编审 (均为排名第一)完成地方课程教学用书1部以上 (不含各种练习册、各种试题集等);或作为参编者,本人完成的字数累计在1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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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任现职以来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课堂教学比赛或优质课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或市级二等及以上奖次的;

(8)任现职以来参与并完成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并完成县级以上课题研究(主持人或前三名参与者,要有结题文件或结题证书);

(9)任现职以来在教育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教研活动中,承担省级以上1次或市级以上3次公开课(含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的;

(10)任现职以来经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安排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并指导青年教师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11)教龄在2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优秀或获得县级以上1次、乡镇或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以上2次教育教学类表彰奖励的。

(12)担任班主任工作9年以上,现在仍然担任班主任,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1次、乡镇或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2次以上“先进班集体”或“优秀(模范)班主任”表彰奖励的;

(13)在农村任教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任教,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1次、乡镇或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以上2次表彰奖励的。

(七)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资格条件

具有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聘用或竞聘到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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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教育教学中能够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聘用到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1)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市级以上人选,或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33”人才、市委联系专家等荣誉称号并保持称号的;

(2)获得省教育厅、市人民政府、市级以上教育与人事部门表彰的模范(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以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二等功以上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竞聘。 (1)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县级以上人选,或县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33”人才、县委联系专家等称号并保持称号的;

(2)获得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称号的;

(3)获得县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巾帼建功标兵、师德标兵、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县劳动竞赛委员会二等功以上等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以上优秀的;

(5)任现职以来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本人撰写5000字以上);

(6)任现职以来参加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的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编写工作,本人完成的字数累计在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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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以上;或参加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的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编写工作,本人作为编审完成地方课程教学用书1部以上 (不含各种练习册、各种试题);或作为参编者,本人完成的字数累计在1万字以上;

(7)任现职以来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课堂教学技能比赛或优质课竞赛中获得市级以上三等或县级以上二等及以上奖次的;

(8)任现职以来参与并完成县级以上课题研究(要有结题文件或结题证书)的;

(9)任现职以来在教育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教研活动中,承担市级以上1次或县级以上3次公开课(含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的;

(10)任现职以来经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安排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并指导青年教师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11)教龄在20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优秀或获得乡镇或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以上1次表彰奖励的;

(12)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现在仍然担任班主任,任现职以来获得乡镇或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以上1次“先进班集体”或“优秀(模范)班主任”表彰奖励的;

(13)在农村任教12年以上,现仍在农村任教, 任现职以来获得乡镇或学校(农村小学指中心校)以上1次表彰奖励的;

(14)符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条件的人员。 (八)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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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要求,或符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条件的人员可参与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竞聘。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到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1、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2、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的;

3、弄虚作假、伪造获奖证书或剽窃、抄袭论文的;

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5、有严重失职、失误行为,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6、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7、长期在编不在岗或擅自离岗,拒绝参加竞聘的; 8、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9、不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 四、岗位聘用程序及方法 (一)制定方案

各学校及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坚持按需

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认真制定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公布信息

公开竞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等相关信息。 (三)个人申报

凡符合直接聘用或竞聘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申报相应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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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并提供岗位聘用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资格审查

学校及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考核评价

1、学校及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考试或考察(讲课、述职、演讲、答辩)的办法,对申报人员进行考察评价。

2、学校及单位在考察评价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测评人数的80%以上。

3. 学校及单位在考察评价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注重对申报人员的年度考核情况和任职以来的工作业绩的考核。

在组织聘用时,学校及单位可按照上述程序及办法制定聘用细则。

(六)确定人选

学校及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考核评价结果和本人所具备的岗位任职条件,确定岗位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

(七)审核备案

学校及单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人选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八)签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单位法人代表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三年,并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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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鉴证

对签订的聘用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人社部门申请鉴证、备案。

五、其他

(一)“双肩挑”人员原则上不能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要明确其主体岗位,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以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从事部分教育教学工作并完成规定教育教学任务,按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有关要求参加直接聘用或竞聘上岗。

(二)工勤技能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原则,必须是在岗位有空缺,符合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条件,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有一年优秀者才能参与竞聘,同等条件下,考核优秀多者优先。首次聘用,只能聘到相应层级内的最低级。已确认聘干身份的,可根据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三)专业技术十一到十三级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参照本《意见》制定。其中在任职年限上,聘用专业技术高一级岗位一般应在本层级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两年以上。

(四)任职年限、教龄的计算。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教龄计算办法进行确认。2010年首次聘任,年限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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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文、学术论著、科研成果等条件的确认办法参照《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执行。

(六)表彰奖励的类别和级别按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有关要求掌握。

(七)对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优秀、参与了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教龄较长、任职年限较长的申报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八)本《意见》由晋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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