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办教育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忽视的一环。在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的同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陕西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内办学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收据管理制度。收费收据应当详细记录学生的姓名、年龄、学费、杂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情况,学生和家长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费用实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发生的标准计费,并应当对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同标准的情况,进行明细公示。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对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学生进行记账管理,记录学生缴费情况、退费情况等,以便及时核对退费计算。
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学生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教育服务,不得通过附加收费等方式强制学生参加辅导班、特色课程等。
第二章 学 费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课程的学分要求,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应当根据学年、学期和月计费,并应当在收费标准中包含教材费、考试费等费用。
第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缴清学费的学生开具收费收据,并按照其实际学习时间进行记账管理。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资助机制。
第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因合同原因或学生个人原因,需要退还学费的,应当统一规定退费时间、计算方法、手续等,并及时退费。
第三章 杂 费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过高或无故提高。
第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应当向学生和家长明确费用标准和项目,并在收费收据上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不得强制性收取,不得随意增加杂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收取杂费前,应当经过民办学校备案管理机构审核并备案,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部分或全部杂费。
第四章 住 宿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提供住宿服务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住宿费用水平、住宿条件、食宿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住宿费标准。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提供住宿服务,应当具备合法的住宿条件和相关证照文件,否则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向学生或家长收取住宿费用应当在签署住宿合同后在收费收据上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提供住宿服务的,应当对住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住宿环境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提供住宿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入住、退宿的手续和管理制度,记录学生住宿费的缴纳和退费情况等。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约束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严肃查处,并进行公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因本办法与其他规定不一致而引发的问题,由陕西省教育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教育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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