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队长是通风队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通风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修订本队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2、参与制定通防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本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向本队职工宣传各级管理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类、“一通三防”类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管理制度、文件通知等。
4、按照规定参加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一通三防”会议;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5、负责向本队职工传达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本队职工参加各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复训、考试,确保本队职工按规定持证上岗。
6、参与编制本队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为措施编制提出意见。掌握与本队工作密切联系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内容,并向本队职工宣传到位。
7、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安抚职工情绪,调解职工矛盾。班前认真排查“十三种隐患人”,制止“十三种隐患人”入井。班后召开会议,总结当班安全生产工作。
8、熟悉、掌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不违章指挥,坚决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9、按照矿隐患排查制度参与、组织隐患排查活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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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整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向通防部长报告本队重大安全隐患。
10、深入现场,监督本队工程施工情况,及时排查消除班中安全隐患。
11、向本队职工宣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职工掌握本队应急预案。参与矿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服从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2、及时、如实向通防部长报告本队工伤事故。 13、负责巡查矿井通风系统,及时发现矿井通风系统隐患,提出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建议。
14、负责组织专职测风员、测尘员按规定测风、测尘并做好相关记录、报表。
15、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施工、巡检、维护、拆除工作,确保通风设施符合要求。
16、负责井下消防材料库的维护管理工作。 考核标准
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强制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考核,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分管范围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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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负有直接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以考核。
5、本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6、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负直接责任。 7、通风设施检修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业务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负直接责任。
8、未建立本队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9、本队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负管理责任。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事故时,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的,按照集团公司、矿相关制度给以处分。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一通三防”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按照公司、矿相关规章制度给以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工作管理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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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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