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广告演出及肖像演出合约书
甲方:
电话: 传真: 法人: 地址:
乙方:
电话: 传真:
证件号码: 地址:
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基础上,甲方意欲聘请乙方,为甲方(产品)拍摄广告片及平面广告以供用于本协议期内担任形象代言人及宣传客户之系列产品。双 方特此协商如下:
一、协商内容
甲方付予乙方(产品〉形象代言费人民币共 万元整(个人所得税金在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形象代言费后三日内由甲方负责缴纳,并向乙方出示真实的税务部门完税凭证及留存复印件),乙方同意参与以下之广告演出服务。
二、乙方提供演出服务为
1、影视广告拍摄壹次,拍摄周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每天不得超过十小时,不足十小时亦作一天计算。此工作日不包含乙方从所在地到达拍摄地的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但包含所需参与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化妆、发型)。
2、影视广告片为壹条,甲方可套剪不同长度版本。
3、平面广告拍摄宣壹次,拍摄周期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每天不得超过十小时,不足十小时亦作一天计算,拍摄及使用张数不限。此工作天数不包含乙方从所在地到达拍摄地的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但包括所需参与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化妆、发型〉。
4、实际工作天数为不超过三天(平面广告一天,影视广告两天)。
(1)影视广告拍摄地点为:
(2)平面广告拍摄地点为:
(3)影视广告拍摄时间为: 20xx年 月 日-20xx年 月 日期间。
(4)平面广告拍摄时间为: 20xx年 月 日-20xx年 月 日期间。
(5)有关一切拍摄日期和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作修订(延迟),双方协商顺延或另行 安排拍摄时间。
(6)如果平面广告或影视广告需要重新补拍时,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将
根据档期与甲方确定拍摄时间,酬金另议。补拍内容不得超出原故事脚本内容。 电视广告包括:有线、无线电视台,电视贴片,电影贴片等;平面宣传印刷广告包括: 公司简介、宣传画册、宣传单张、海报、广告袋、室内外灯箱、广告牌、终端展示、路牌、 立牌、柜牌、报纸、健康杂志等。(以下合称该广告)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的肖像不能印制在产品的外包装及说明书上。
三、制作方面
1、影视广告片的拍摄及制作机构为:甲方指定。
2、所有广告拍摄的美术指导和平面广告的摄影师由甲方指定。美术指导及摄影师因拍摄制作、交通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制作需离开 到外地拍摄时,则甲方同意提供及支付乙方演出期间的机票、膳宿及交通费用。
(1)机票:提供艺人公务舱(Y)往返机票,经纪人和助理经济舱(C)往返机票。
(2)酒店:提供位于当地之四星级酒店标准房或同等规格公寓。
4、影视广告宣传片在正式拍摄前十二天甲方需向乙方提交故事版本、脚本、旁白。广告内容中关于甲方产品之功用必须真实可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定,并无损于乙方形象。乙方有权对脚本提出修改建议。确定后的故事版本、脚本、旁白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在拍摄中严格按脚本执行。
四、使用权
1、所拍摄的广告版权归甲方及甲方客户所有,乙方肖像权的使用地区范围为 (不包括 )。
2、拍摄的剧照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及客户保证除在 (产品〉之公关活动中使用该照片宣传该产品为目的外,不会用作为带有其他商业价值的实际用途,否则以违约论处。
3、于本协议制成的该产品广告片、平面广告(及相关印制品)的使用时间即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代言期为24个月。因市场实际操作原因,甲方户外、宣传品等更替需要一定周期,乙方应予理解并同意适当延长更替周期,但甲方更替相关材料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6个月。
4、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有意继续使用原有的电视、平面广告内容,须提前壹个月与乙方重新签订延长形象代言使用合同及细则,延长使用期限原则为壹年,甲方需另支付乙方 万元(个人所得税金由甲方负责缴纳〉形象代言费。
5、甲方及客户所拍摄由乙方演出之广告物,其版权为甲方所有。根据本协议协商条款使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如甲方不再续约,甲方同意立即停止继续播放广告片,并停止在平面广告上使用乙方肖像。
6、如果甲方在未续约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含乙方肖像的电视及平面广告,甲方需赔偿乙方损失。有关赔偿以每月人民币 万元整计算。直至甲方停止使用为止。
7、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客户有权在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促销活动中,运用或提及乙方姓名和使用乙方的签名。
五、付款方式
1、签约之时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首期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
2、甲方于广告拍摄前一周20xx年 月 日将剩余款项人民币万元整付予乙方。
3、如甲方在广告拍摄前未能按此协议书付清各款项给乙方,乙方有权拒绝拍摄,即此协议书无须通知自动终止,甲方不能再使用任何与乙方相关之广告物。
六、保密协议
1、未经其他协议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他人公开及向公众公开发报或透露相关协议条款中财务上或其他方面的任何信息。
2、广告未公开前乙方对拍摄内容保密,防同类产品仿效,乙方不得发表对产品有损之言论。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如甲方在协议期需要乙方及艺员拍摄多于壹次之关于本合同约定产品的平面摄影,在乙方艺员同意的情况下,则甲方同意按每个工作日(每日不超过十个小时)额外付乙方人民币 万元整(个人所得税金由甲方负责缴纳),款项在当天工作结束时付清。
2、如甲方在协议期需要乙方及艺员拍摄多于壹次之关于本合同约定产品的影视拍摄,在乙方艺员同意的情况下,则甲方同意每个工作日(每日不超过十个小时〉额外付乙方人民币 万元整(个人所得税金由甲方负责缴纳),款项在当天工作结束时付清。
3、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不再受聘为其他同类竞争产品代言。但当协议期满后乙方有权接受其他同类产品广告及工作。
4、乙方应配合甲方拍摄前的各项相关事宣,并遵守拍片通告及时间、地点等合理规定。
八、任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履行义务,并保留要求赔偿之权利。
九、除双方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能将协议或协议之任何权益及责任转让,且双方 保证此协议书一切条文皆为保密。
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不包括特别行政区法院)。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依法裁决。发生任何争议以及就任何争议进行诉讼时,无损双方在此协议书下之任何权利,包括不限于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十一、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产品许可证、商标使用许可证、国家的产品质量检测证等副 本复印件备案。甲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可靠,产品一经发现质量或相关问题,则与乙方及艺 人无关。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此合同自签字之日起乙方收到第一期
款 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续签补充条款及增加合同附件。
十三、乙方在合同签订后需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证件号码给甲方,甲方方可付款。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法 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日 期:2010年xx月xx日 代表人:
艺 员:
证件号码: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日 期:2010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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