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严禁借药和 以药换药的管理制度
为严格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医院药房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为患者和临床提供安全,有效,及时的药学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禁止医院员工或其他工作人员到医院药房借药或以药换药,医药药房不得擅自为医药员工或其他人员借药或以药换药提供方便。
二、因抢救、治疗病人等情况需要借药时,临床科室或病房必须填写《借药登记表》包括借药部门、借药原因、病房护士长或科室主任签字、药品名称、规格、单位、厂家、数量、借药人等;药学部必须填写发药人、日期、药学部负责人签字等。
三、特殊情况需要借药时,医务部或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相关临床科室或病房按第2条执行。
四、归还药品时不接受药品实物,只接受相关记账凭据或缴款的处方,坚决禁止采用以药换药的形式。
五、所借药品应当在一周内归还,逾期不还者,每月由药学部开出药品出库单,连同《借药登记表》的复印件交财务部。直接扣除当事人的工资。
六、《借药登记表》表上借药人、发药人登记不清楚者,除所借药品由药学部当事人赔偿外,另扣药学部当事人劳务费2000元,药学部扣管理分2分。
七、药学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药品借出或以药换药,一经查实,按第六条规定执行,并按医院有关“职业道德考核规定”处理。
八、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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