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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2020-07-07 来源:汇智旅游网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1.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

2.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

3.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微型消防站队员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每年轮训不少于4天,岗位练兵累计不少于7天。

4.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队员应当熟悉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练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接到火警信息后,队员应当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同时负责联络当地消防救援队,通报火灾和处置情况,做好到场接应,并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5.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整体服务的微型消防站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为特定功能场所服务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其服务场所位置进行设置。

6.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万平方米时,应当至少设置2个微型消防站。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

(2)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7.消防档案应当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

8.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多选题和案例热点):

(1)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及采用的相关技术措施等材料;

(3)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4)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5)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书和租赁合同;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情况;

(8)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9)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电气焊工、电

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10)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多选题和案例热点):

(1)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各类文件、通知等要求;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6)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7)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8)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0)火灾情况记录; (11)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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