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建[2007]275号
各市建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依法行政,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评标工作,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6]73号)要求,现就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关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招投标的监管职能
深化招投标的监管机制,建立监管体系,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备案管理,履行招投标备案程序,依法确定评标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竞争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评标活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招投标管理机构与工程交易中心应不断完善本区域内评标专家库的建设,适时补充评标专家库的储备资源,不断扩充评标专家库的储备容量,实现评标专家库的合理配置,明晰专业划分,对于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可承担两个专业的评标活动。
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除制度。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的评标资格。
建立以市级网络终端为枢纽的评标专家管理网络,实现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坚持项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继续推行评标专家实行市级属地发展、属地使用、属地考核的管理模式。今后各市在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中,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进行抽取,无特殊原因不得在本辖区以外产生。但由于特殊工程或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本区域的评标专家库难以满足抽取条件的,经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填写评标专家抽取联系单(网上下载附表),方可在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各市之间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不得交叉,确需交叉的,应有充分的理由,并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最大限度地鼓励和发展本地区评标专家库资源的运用。
省级评标专家库资源难以满足招标工程项目评标抽取需要的,应事先征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备案)后,可在国家级专家评委库或者其他省级以上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的抽取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行使用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严格评标专家抽取程序,坚决制止评标专家库以外的人员参与评标活动。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行为。杜绝“点名”或“邀请”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二、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为工程交易活动的指定场所,为非赢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为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场所服务,负责发布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招标
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标结果、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负责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开评标的场所。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不断完善软硬件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工程信息网,提供可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的网络平台,建立监控网络系统,与“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对接,实现全省信息网络互动、数据上传、监控传输、信息和资源共享。
“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是经辽宁省计划委员会(现省发展改革委)辽计发[2001]359号文件核准,确定为我省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的指定媒介之一。各地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信息网作为“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网络终端和地方网站,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做好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省辖市原则上只能建立一个工程交易中心。对于建设工程数量较多,投资规模较大,本地交易中心环境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或远离市区的县(市)级城市,确需建立工程交易中心,又符合《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中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申请,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本市工程交易中心的分中心。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将未经批准的“工程交易中心”擅自对外开展交易业务,不得收取与工程交易有关的各项费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意识,协助招标人做好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项目所在地工程交易中心的语音通知系统中抽取产生,抽取时间和抽取专业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核准(原则上即时抽取,即时使用),并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各市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在抽取地的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提前约定)活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将异地评标专家带到其他场所进行评标活动。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脱离招标过程的监管。
有条件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对评标专家进行隔离设置(即招标人代表评委、外聘专家评委分离),使之各自行使权利和履行评标义务,杜绝不规范的现象发生,实现评标过程中的规范管理。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和网络管理工作,建立评标专家抽取制度和网络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对交易中心的抽取系统和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随时地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
推行和使用评标专家身份识别认证卡,建立评标专家身份识别系统和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交易中心应协助招投标管理机构作好服务工作,对于“冒名顶替”和工作不负责任的评标专家应及时清除,对于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在评标专家的抽取上,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回避制度,不直接参与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不得“暗示”或“明示”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抽取,不得与评标专家私下接触。
在评标的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禁止做与评标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违法违规事项。不得将评标结果和评标专家对外泄漏,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提高评标工作质量
断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业务素质,积极探索评标工作的新思路,力求评标结果公正、科学、合理。
评标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不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评标专家库中的相关人员组成。特殊项目和复杂工程,招标人可派代表参加,但必须是与工程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评标委员会的设立进行严格监督。
评标应按程序进行,评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项目进行(技术)交底,介绍招标项目及投标人的具体情况,为评标专家提供评标依据。
评标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更改评标办法,确需更改或补充完善的,事前应按规定时间告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人的确立,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制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加强评标环节过程中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是招投标的关键。评标工作的真实性,直接涉及到中标结果的产生,直接影响到招投标过程中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因此,加强评标工作的管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为此,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共同建立招投标监管和评标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推动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制的创新,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各相关部门在执行本意见的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所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处。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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