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老师和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强抓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由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条 各处室主任为个人管辖部门范围以内办公室、电器、设施设备安全排查的具体责任人。处室主任每月必须对个人管辖范围以内的办公室、电器、设施设备安全情况进行1次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报安全保卫处备案。第三条 各处室主任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处室安全排查责任人,并建立处室安全排查台帐。
第四条 安全排查责任人每周对处室管理对象进行1次排查,并进行登记。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报安全总务处备案并进行整修。
第五条 处室安全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督促整改到位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总务处每月应坚持对校内线路进行1次巡检,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修。
第七条 排查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当及时向校长汇报。个人可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消除潜在隐患,不能的应当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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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探讨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应该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同时安全保卫处要加强安全检查的力度。
第十条:学期终结,由安全保卫处依据检查台帐、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据造成的危害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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