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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买卖合同(供方)

2021-07-01 来源:汇智旅游网
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卖方): 成都鑫成鹏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 字第 号

本合同产品交货地点成都市金牛区供方仓库

需方 (买方): 签订时间:2010年 月 日;签订地点:

供、需双方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需方向供方支付相应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旨共同信守。

第一条 标的 、数量、 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提(交)货时间及数量 计 备注:计量方法约定: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前述标准而有企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标准的或虽有标准,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详见附件)。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需方对产品提出质量异议期限为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内在质量异议期限为一个月,逾期提出,视为产品质量、规格、数量全部符合合同要求。供方出卖产品应有检验合格证,需方对供方交付的产品应严格检验,不符合本合同标准的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 附随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第六条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本合同产品(标的物)所有权自供方在本公司交货给需方时起转移,但需方未完全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方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 )1、运输费用供方承担,供方代需方从交货地点供方公司所在地(成都金牛区)提货并送至需方指定地点: ;( )2、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需方直接到交货地点供方公司(成都金牛区)自提。 ()3、运输费用需方承担,供方代需方从交货地点供方所在地(成都金牛区)提货并送至需方指定地点: ;

需方除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部门经理 外另指定接货人签收,其指定接货人为: 、或 、或 中任中一位。若采用汽车托运方式,则供方有汽车承运人相关证件及签收,需方在应交货期或预计应交货期满七日未提出未收到本次产品,则视为需方已收到。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需方应经检验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

1、经过产品检验,需方如果发现供方所交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外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妥为保管产品的同时在7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发现供方所交产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也应妥为保管产品的同时在30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需方未按上述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供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供方在接到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二条 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所交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赔付款方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4、供方逾期交货10天以上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计每日1%的违约金向需方支付,并承担因此所受的损失(含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市场涨价部分差额即视可得利益损失)。逾期20天以上,除赔偿前述损失外违约金加倍,逾期30天以上,除赔偿前述损失外,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供方除承担不能交货违约金外,解除前的违约金还应照计。

5、需方在质量异议代管产品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由供方承担,若异议过期或不成立,则由需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运到约定到货地点或交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供方提前交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提货。供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需方协商,需方仍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需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7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需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样品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每逾期一天,按提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需方逾期支付货款10天以上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货款计每日1%的违约金向需方支付,并承担因此所受的损失(含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市场跌价部分差额即视可得利益损失)。逾期20天以上,除赔偿前述损失外,违约金加倍,逾期30天以上,除赔偿前述损失外,供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需方除承担不能交货违约金外,解除前的违约金不应照计。

5、需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罚款,拒绝达15天以上视为中途退货,应承担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

6、需方如错填写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供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供方因此所受损失。 第十三条 其他特别约定事项:

1、需方法人代表 愿以个人名义对本合同中需方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含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核对帐目、货款时,一方向另一方书面提出明确的权利要求时,接到书面要求的一方逾期七日未按要求履行时,视为对权利要求内容的确认。

3、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只能转帐(注:开户银行及帐号为: ),若需支付现金,则应有供方的另行开据的书面特别授权。

4、依据本协议由供方提供经需方收货人签收的货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5、双方通知等以本协议中住所地发出邮政特快专递,自邮政邮戳日期起五日后即视为对方已收妥。 6、双方通知等以本协议中传真发出传真件,其传真原件加之电话费单原件即证明传真内容真实。 7、供方出据的增值税票或普通票不具已支付款项、已收(交货)的证明力。

8、除供方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外,本合同委托代理人、供方的其他人员或加盖部门章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证明后,允许延期、部分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供方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起至 止。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共同协商一致,另立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供需双方各执 份。

签约双方: 供方 (卖方)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610081 E-mail:

需方 (买方)(盖章或签字):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E-mail 担保人: 担保人愿为需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人(全称):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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