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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可行性浅析

2021-06-02 来源:汇智旅游网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 赋予刑事案件被害 上诉叔昀可行性浅新 甄思宇 (上海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上海 200030) I摘要】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却不享有其他当事人所享有的上诉权,为此有学者呼吁,为了追求平等 原则和保障人权.应当也赋予被害人上诉权。采取如下措施可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1)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增加提起抗诉申 请的主体和范围:(2)延长上诉、抗诉的期限,明确判决书送达的方式及时间;(3)明确有关部门对于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告知义 务;(4)规定审查抗诉申请有关人员的回避制度以及详细的处理规则;(5)增设抗诉申请被驳回之后的救济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上诉权;抗诉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F7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l01(2014)06—0047—05 一、被害人的概念 说被害人若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并不能直接引起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两个概念,其一是实体意义 二审程序启动。有学者认为这是被害人诉讼权利的 上的被害人,其二是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实体意义 缺失,作为刑事案件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理应享有 上的被害人,是指在精神上、身体上或者财产上遭受 同被告人对等的诉权,当然也包括上诉权,这是宪法 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加害人的对称。程序意义 中平等权利原则的体现,也符合保障人权原则。学界 上的被害人.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是 所提出的“被害人上诉权”具体是指.刑事公诉案件 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 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并直 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 接引起第二审程序启动。 的被害人【1l。本文所研究的刑事被害人是指程序意 二、关于是否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两派观 义上的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点 被害人上诉权概念的提出。我国刑诉法第216 学界中对于是否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有诸多 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 讨论,总的来说,大体分为支持和反对两派观点。 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 (一)支持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的理由 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 第一,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并不能十分有效保 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护被害人权益,检察机关在提起上诉时,往往是从国 第二款:“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 家和社会利益以及本机关抗诉成功率的角度去考 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 虑,因此在实践中,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引发抗诉的几 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第三款:“对被告 率并不高。第二,被害人往往存在很大怨气,若是对 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即在刑事 一审判决不服,又投诉无门,怨气不能够得到纾解, 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 则很容易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如无休止的上访与 原告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 申诉,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以使 决、裁定,都有提出上诉并引起二审程序启动的权 此类问题得到改善。第三,出于平等原则考虑.在强 利,而所有当事人中唯独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仅在刑 大的公权力面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显得很弱小, 诉法218条中规定了被害人有抗诉请求权,也就是 他们的权利需要保护,而被害人相比之下显得更为 【收稿日期】2014—09—28 【作者简介】甄思宇(1989一),男,安徽合肥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12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6 弱小.同样是弱者,更应给予更多的同情和关怀 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应当平等对待,因此赋 予被害人与被告人同等的上诉权是理所应当的。第 四,被害人拥有上诉权之后,法官为了避免被害人的 高上诉率,会在审判时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从而 提高被害人在当事人中的诉讼地位,而不仅仅只是 作为“证人”角色参与诉讼 (二)反对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的理由 第一一,如果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很可能出 现检察机关不抗诉,但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 了二审程序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成为了追 究犯罪的独立主体,案件性质将顺其自然地成为自 诉案件,此时检察机关地位尴尬,是作为中立的法律 监督机关监督诉讼,还是继续作为公诉机关支持被 害人上诉,这会造成二审程序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改 变和审判程序的混乱。I21第二,我国“上诉不加刑”原 则具体含义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 针对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加重其刑罚。如果 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即使本身上诉意愿不强,但 是一旦被告人提出上诉,被害人担心“上诉不加刑” 原则使得法院无法加重被告人刑罚,反而可能对被 告人减轻处罚,于是随之提起上诉.这样使得被告人 一方单独上诉的情形将鲜有发生,“上诉不加刑”原 则将很可能成为“沉睡的条款”。第三,被害人作为刑 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对于被告人有很强的怨恨心 理,希望法律可以从严处理,法官基于法律的判罚可 能很难达到被害人的要求。若其拥有独立上诉权,可 能导致上诉率陡升,增加了二审法院的诉累,甚至造 成案件积压,降低诉讼效率。第四,被告人在诉讼中 相对于国家机关是弱势的一方,在实践当中,被告人 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辩护方 本身就弱于控诉方,一旦被害人拥有上诉权,等于为 控诉方加重一颗砝码,控辩双方平衡对抗的状态将 无法达到。 三、关于被害人上诉权相关问题的探讨 对于是否应当给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无论是 支持还是反对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没有经过一 番理性的分析,是很难得出一个定论的。笔者想从以 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在我国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 是否可行。 (一)被害人拥有上诉权以后,“上诉不加刑原 则”是否会受到严重冲击 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上诉不加刑” 原则,该原则是为了让被告人不用担心加重处罚,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6 甄思宇: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可行性浅析 心地提起上诉,从而保障其充分的诉讼权利。我国新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也有所体现:“第二审人民法 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 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 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 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 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也即 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自诉人未 上诉,则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重审 的案件除了有新事实证据,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此时倘若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享有了上诉权, 一般来说,出于对被告人的憎恨,被害人很难对于法 院的一审判决持满意的态度,即使被害人对一审判 决勉强接受.本无上诉意愿,但如果此时被告人提出 上诉,被害人担心“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法院无法 加重被告人刑罚.反而可能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于是 便随之提起上诉:同理可知,被害人一方上诉,被告 人一方也会惧怕加重刑罚而提起上诉。这样使得被 告人一方单独上诉的情形将鲜有发生,而取而代之 的会是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而只有被告人一方 上诉的情况下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由上文分 析可知,若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该原则将很可能不复 存在。 (二)被害人拥有了上诉权,是否会导致滥诉,增 加二审法院的诉累 有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 的憎恨,希望法院可以重判,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稍 有不满即会提出上诉.导致二审法院上诉案件数量 飙升。工作量过大无法应付。笔者认为,这样的情况 理应不会出现,相反上诉案件数量可能不升反降。上 文述及“上诉不加刑”原则,针对的是只有被告一方 上诉的案件,但是若被害人也拥有上诉权,并不会存 在被害人一方“上诉不减刑”原则,也即仅有被害人 一方上诉的案件 如果二审法院审查之后,发现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被告人量刑过重,也是 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的 因此在被告人没有上诉 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不是对一审判决有较大异议, 也不敢轻易提起上诉。另外一种情形,在一审判决之 后被害人没有提起上诉,被告人也不敢轻易提起上 诉.因为自己一旦提起上诉,被害人一方一定会随之 提起上诉,让“上诉不加刑”效力消失,二审可能会加 重自己的刑罚。可以预测的是,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 上诉,另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损,也一定 甄恩宇: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可行性浅析 会提起上诉。由于畏惧对方也提起上诉,从而对已方 不利,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都会建 议己方当事人慎用上诉权。因此,被害人拥有上诉权 之后。可以预见的是,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并不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缺失也是事实,究竟如何弥 补这样的缺失,我们可以考虑从完善被害人现有的 诉讼权利人手,也即完善被害人的二审抗诉请求权。 四、完善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构想 会激增。相反由于当事人慎用上诉权,二审案件数量 可能会出现显著下降的情况。但是二审上诉率过于 低下.也不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我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其初衷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 利,使其有充分的辩护机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减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 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 人民检察院白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 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 少冤狱或者重判的可能性,一旦被害人也拥有上诉 权.被告人很多时候不敢于行使自己的上诉权,这与 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会不会造成诉讼程序 和法律关系的混乱 被害人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不同的地 位,于是就有不同的利益考量。被害人将保护自身利 益和惩罚犯罪分子放在首位,而检察机关考量的则 更多的是国家利益维护,权力机关的公信力,以及防 止冤假错案和轻罪重判。两者出发点不尽相同,于是 在是否请求启动二审的问题上定会存在分歧,如果 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很可能出现检察机关不 予抗诉,但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了二审程序 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将出现一系列问题:二审法 院要不要开庭审理?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情 形下,二审法院应当开庭。检察机关不予抗诉,被害 人提出上诉时,法院是否也应当开庭?如果开庭审 理,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出庭,如果不出庭,被害人就 是独立控诉主体,先不论被害人需要向检察机关申 请移交所有一审证据的复杂程序.作为弱小的个体, 让其独立承担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实在有些勉为其 难,而且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经历公诉案件 的侦查活动,对很多证据材料不熟悉。难以运用自 如。检察机关若出庭支持控诉.由于本身对原判没有 抗诉的意愿。则此时同被害人的意见一定会有相左 之处,容易造成尴尬场面。此外由于被害人独立提起 上诉引起二审程序启动,控诉主体发生了变化,导致 公诉案件二审程序向自诉案件转变,势必造成法律 关系和诉讼程序的紊乱。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 贸然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可能会造成更多的问 题出现,从而影响诉讼效率。反而不利于公平正义的 实现。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司法现 状趋于稳定。不宜有大的改动.且配套措施尚不完 备,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的时机还未成熟。但我国 请求人。”?该法条规定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 服一审判决,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即拥有抗诉请求 权。但是此项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问 题:(1)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检察院多数情况 不愿提起抗诉;(2)被害人近亲属不享有抗诉请求 权,可能造成特殊情况下的司法空白;(3) 抗诉请 求权的行使期限短暂,不利于保障被害人权利;(4) 法律未明确规定审查抗诉申请的人员(部门)及对抗 诉申请的具体处理方式;(5)被害人的抗诉请求被驳 回之后.没有救济的手段。 在实践中上述问题的普遍出现。经常导致被害 人一方不服判决却又投诉无门的情况.长此以往容 易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因此亟待有关部门通过立 法或司法解释来完善。 (一)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增加提起抗诉申请的 主体和范围 刑诉法218条并未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抗 诉请求权,当被害人是成年人,且被害人在诉讼终结 前死亡的情况出现时,被害人一方将没有人行使抗 诉请求权,造成司法空白,这显然是不利于被害人一 方权利保障的。建议将原法条前半部分修改为:“被 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不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的”。应该明 确的是,此处在“近亲属”前面须加上“已死亡被害 人”的定语『3_,抗诉请求权是针对被害人设定的权利, 应当由被害人首先行使,当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代 为行使,而当被害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在案件中 被加害致死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 起抗诉请求。将“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也纳入申 请主体当中,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而且与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立法目的是相同的。 原法条规定被害人一方只有当“不服一审判决” 的时候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而被告人则是可以针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o14.6 对“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将“裁定”也纳入到 可以申请抗诉的范围当中,是被害人拥有与被告人 对等权利所需要的,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的裁定有 可能和案件的实体部分有很大关联,在其关键程度 上与判决不相上下(如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因此被 害人对裁定享有抗诉请求权也在情理之中 (二)延长上诉、抗诉的期限,明确判决书送达的 方式及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期限对于判决是十 天,对于裁定只有五天,这么短的时间之内有好要走 好几道程序,让被害人很难充分有效地行使抗诉请 求权。前文讨论到应当将“裁定”也纳入到可以申请 抗诉的范围,而对于“裁定”抗诉的期限只有五天.对 于被害人来说时间过于紧迫。对此笔者建议将“对第 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改为十五天。 “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抗诉期限改为十天。这 样不仅保障了被害人的权利,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去 行使抗诉请求权,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使其 有更多的时间来思考是否提起上诉.充分尊重被告 人的自由意志。 判决书送达的方式及时间也应当加以具体规 定,建议在刑诉法第196条中加入第三款“判决书应 当同一日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确 保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及时收到判决书,避免延迟 送达的情况。对于送达方式上应当强调两点:一是判 决书原则上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人签收。本 人确实无法签收的可以由他人代为签收,同时需要 明确告知代收人应注意的事项和负有的责任;二是 送达前应当先行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 一些交通相对不便的,可采取电话先行告知。不得采 取邮寄送达方式。『4 I(三)明确有关部门对于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告 知义务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一方大多数情况对审判程序 和诉讼权利并不了解,如果没有明确的告知,被害人 很可能不知道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因此应当明 确规定有关部门的告知义务。确保被害人一方及时 了解自己享有抗诉请求权。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加 以规定:第一,规定检察机关在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被害人不服第一审判 决、裁定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五日以内有权请 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人民法院在判决书、 裁定书中也应当注明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第三,检 察机关在收到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时,应将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6 甄思宇: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可行性浅析 判决、裁定结果口头或书面告知被害人,并征求其是 否申请抗诉的意见。闭 (四)规定审查抗诉申请有关人员的回避制度以 及详细的处理规则 我国刑诉法并未规定审查抗诉申请的具体程序 以及审查人员,在实践中通常是由原办案人员进行 被害人抗诉申请的审查,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审 查人员容易受到办案过程中经验的影响.造成先人 为主与思维定势,一般在一审宣判之后是否抗诉就 已经有了定论,不会从被害人的角度着想,之前认为 不应当抗诉的,即使被害人申请抗诉理由充分,也难 以改变检察机关的决定。此时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 难以取得实质效果。因此,应当规定审查抗诉申请有 关人员的回避制度,原办案人员不得参与被害人抗 诉申请的审查.有条件的还可以在检察院内部设立 专门的部门,来统一审查被害人的抗诉申请。除此之 外,规定详细的“抗诉申请处理规则”也是相当必要 的,建议在法条中明确列出应当决定抗诉、应当不予 抗诉和可以决定抗诉的情形,让专门的审查人员在 处理抗诉申请的时候有法可依,而不是仅仅依靠主 观判断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五)增设抗诉申请被驳回之后的救济制度 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没有规定抗诉申 请被检察机关驳回之后的救济制度,则被害人抗诉 请求权也不是完整的权利。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76 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 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该条规定的是被害 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 院申诉,比照该条规定,可以增设一条:“被害人方面 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检察院不予抗诉或者收到 申请五日后不予答复的,被害人方面可以在五日之 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接到申诉五 日之内作出是否支持抗诉申请的决定,并将结果告 知被害人方面。”上文提及在实践中对是否抗诉有实 际决定权的是上一级检察机关,赋予被害人向实际 决定机关申诉的权利,给了被害人充分表达意愿的 机会,有助于其抗诉请求权的的落实,检察机关最终 的处理结果也更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对于被害人 方面申请抗诉,但检察院最终不予抗诉,而被告人又 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检察院应 当将被害人方面申请抗诉的意见及材料提交二审法 院,二审法院若开庭审理,被害人应当享有出庭参与 甄思宇: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可行性浅析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权利。 目前国际社会中对于被害人权力的保护呼声很 高,主张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不可忽视被害 人权利的维护.加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已 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发展趋势之一。但法律制 度的改革并非只凭借一腔热血就可以完成,还必须 结合实际情况去考量,目前在我国赋予被害人独立 上诉权时机尚未成熟,相关配套措施也不完善,因此 1997(2):57. 【2】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h 213. 【参 考 文献】 [1】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J】.法学研究, 【3】李涪燕.赋予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抗诉请求权法理分 析——以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为切入点[J】.重庆工商大 学学报(西部论坛),2008(S1):207—209. f4]詹文渝.被害人刑事抗诉请求权的行使状况与制度完善[NI. 我们应当先从加强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人手,逐步 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的保障,这和我国刑事诉讼“尊 重与保障人权”原则是相一致的。 检察日报.2009—06—08(003). 【5】陶保灿.应切实保障被害人抗诉请求权[J].人民检察,2006 (7):62. Giving Victim the Right to Appeal in Criminal Cases Feasibility Analysis of Zhen Siyu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s,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30) 【Abstract]Victims of criminal cases,one of the criminal litigants involved in the eases,do not have the right to appea1.Some scholars have called for giving the victim the right to appeal in criminal cases for the pursuit of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to ful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victims:(1)increase the subject and scope of appealing application by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explanation; (2)extend the period for appealing and protesting and set a clear manner and deadline of delivering the verdict; (3)clarify relevant authorities’obligation of notifying the victims the right to protest;(4)relevant personnel’s avoidance system and detailed processing rules;(5)additional relief system if the protest application is rejected. 【Keywords]criminal litigation;victim;right of appealing;claim right of protest (责任编辑:陶政) (上接第46页) On Media Intervention’S Influence on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the Principles It Insists Ding Yi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ss media,because of its transmission speed,wide audience,and the open and timely manner,it has already become more and more deep into every aspect of social life.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justice,media intervention,especilaly intervention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trila stage,it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debate by the society and by expems and scholars.Media intervention is a double-edged sword.In criminal lawsuit activity,it can not only show the supervision and judicil oragans in litigation activities,cuhivate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the concept of legal system,but also reflect hindering the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and the normal conduct of litigation activity,even appear”media tial”.Therrefore,it is expected to analyze the influence of media intervention on criminal litigation,which can help put forward the principle that media intervention should insist,and finally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the judicial organs. 【Keywords]news media;media intervention;media judgment;criminal proceedings (责任编辑:唐世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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