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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浅析

2023-11-04 来源:汇智旅游网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Boustead College

功利主义浅析

专业:国际工商管理系

班级:注会1006班

姓名:***

学号:********

功利主义浅析

【摘要】十八世纪,资本主义制度开始萌发,迫切要求私人利益从神学道德的限制和束缚中释放出来,传统道德被其视为工具而起作用,打破了道义论以道德为目标的格局。边沁试图“以人性来为利益和财富的至高无上性寻找依据,从而把公共福利视为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最高准则”。从而私人利益这个基本概念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深入到人的道德实践和行为习惯之中。边沁的功利原则在近现代伦理学研究领域里产生了长远的影响,对福利哲学的引出,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在元伦理学刺激下的复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给康德的道义论带来了冲击。至今功利主义的规则在人的道德生活中还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关键字】边沁、功利主义、道德生活

一、功利主义政治思想的内容概述 (一)边沁功利主义提出的背景

功利主义的产生有其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在l8世纪的英国“利益被提升为人的统治者”。“人与人之间的一起关系(个人的或国家的)都被归结为商业关系或者换句话说财产、物成了世界的统治者” 。功利主义为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的原则和实践的方式。它的自由主义成为资产阶级获得巨额利润的铺垫,将“最大利益”为最高原则力图把国家制度与追逐私利的自由协调起来。古典功利主义基本框架由边沁正式确立。他继承历史上功利主义的传统,并从英国普里斯特列、法国爱尔维修、意大利贝卡里亚和休谟的著作中发现和提出了“功利原则”。边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提出了政治法律和社会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对当时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功利的含义

边沁认为, 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利益、好处、善良)或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等)的事物特性叫做功利。简言之,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

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

归与强化。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也就是说,功利就是利益,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利益。但这里所说的“利益” 并不是单指对物质利益有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还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

3.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以个人为出发点,但它的归宿却不是个人,而是社会。因此,要客观地理解他的“功利”观念,得很好地理解“当事人”的概念,即功利就是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防止痛苦的事物特性。这里的“当事人”既可以是指自己也可以是指他者。因而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里面“功利”不仅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社会理想的设定与追求念的基本内涵。

(三)功利主义原则

边沁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功利原则,从而将个体道德理论扩展到社会伦理领域。他认为“功利”是指人们本能地追求幸福、避免痛苦的趋向性。“所谓功利,意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都是一回事)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这些也都是一回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

那么什么是功利原则?边沁指出“功利原则指的是无论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这里我说的是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因此这些行为不仅要包括个人的每一个行为而且也是要包括政府的每一种设施。”在提出功利原则之后,边沁感到“功利”的观念与“幸福”、“快乐”的观念之问缺乏足够明显的联系阻碍了人们对此原则的接受。因此他用一句比较容易理解的简明语言来表述功利主义的最基本的原则这就是“最大

这就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功利” 概

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边沁认为这种“最大幸福原则”清楚地表明了“苦”与“乐”的观念以及功利原则的实质。

概括地讲,边沁从个人为出发点所建立起来的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是个总纲

支撑这个总纲的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共同满足

原则(亦市场化的“双赢原则”) 和利益追求的自利原则(亦即“利益边界原则”)。边沁的功利原则有如下特点

第一,具有明显的快乐主义特征。趋乐避苦是人类的本性,追求快乐幸福是人生的目的所在。

第二,主张“幸福”所涉及的主体范围达到最大化。功利原则的实质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第三,把行为是否具有正确性的判断标准建立在后果论的基础上为能否增进当事者的幸福。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内在结构

从基本结构上看,边沁的功利主义由苦乐原理、效果论和功利原则三个理论基点所构成。

1.苦乐原理

边沁继承英国经验论的传统,主张从人的感性经验出发,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同时充分发挥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关于个人的趋乐避苦的描述,以“苦乐原理”作为其功利主义的根据和基石。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公主--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在他看来,快乐和痛苦是决定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标准,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和痛苦,因而,追求快乐或是避免痛苦就成为人类行为的最深层动机和最终目的。在这里,边沁的苦乐原理达到了一种哲学的概括。

边沁提出了独特的苦乐计算法。他首先提出了苦乐计算的7个条件,即“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迫近性或遥远性、丰度、纯度、广度。”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条件,对某个行为首先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对那个行为的初次快乐或痛苦以后产生的每一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最后,总计所有快乐的一切价值和所有痛苦的一切价值,并加以比较,人们便会知

即看该行

道每一行为所致的苦乐的价值的大小,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则是恶的,不道德的。

2.效果论

在边沁看来,动机在一般意义上是中性的,“不存在绝对好或绝对坏的动机”,因而根据动机判断善恶是不可能的。他认为惟有效果、惟有是否增进快乐才能决定一个行为的善恶,“一项行动的总的倾向在多大程度上有害,取决于后果的总和,即取决于所有良好后果与所有有害后果的差额”。由此可见,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注重效果的道德学说,是一种典型的效果论。

3.功利原则。

边沁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功利原则:“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就是说,边沁的功利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是边沁的社会理想,也是现代西方社会政治改革的行动范式和实践目标。 三、功利主义运用--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英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和法律实务欧洲大陆,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以后,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被西方法学、社会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经济法学等所吸收。

1.功利主义法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意识形态,它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尽管从表面上看与“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运动的指导思想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质是自由主义而非社会主义,这个原则鼓励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竞争,国家奉行不干涉主义,国

家的任务只是为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两极分化,这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原则当然不可同日而语。 2.功利主义原则不是人类伦理的绝对最高原则,人类伦理的原则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的,因为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深化的。过分地强调功利,实际上使功利主义学说最终陷人到自然法的思维方式中去(尽管边沁坚决地反对自然法学),即用一种绝对的标准去衡量、限定人类行为,所以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没有自然法的自然法理论。关于这一点,可以借用丹宁勋爵的评价:“他(指边沁)是世间最自负的人。就像浴室里的阿基米德一样,1768年他发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成语时,他喊道:‘尤里卡!’(Eureka,是古希腊语,意为好啊!有办法啊!)他认为功利主义哲学可以解释所有法律和社会问题。但它什么也解释不了。”

3.功利原则并非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原则。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功利只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功利主义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做道德的唯一价值,把追求功利当做人生的唯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经不起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检验。汤因比认为,功利原则不可能涵盖人类所有的行为。“人在想像到关于星辰的知识可以对农民或航海者具有任何实际用途之前很久,早就已经对星辰怀有好奇心了。假如他没有这种无私的好奇心,没有这种显然是人的、超越于动物之上的对待宇宙万物的态度,那么功利也就不会接踵而来。”事实上,人不是以功利为动机的冰冷的计算器,而是丰富多彩、充满激情的社会主体,功利主义把人的本质简单化和绝对化了,无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这也是功利主义法学虽然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却没有能够长期占据西方法律思想舞台的重要原因。 四、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分析批判 1.快乐的质和量。

毋庸置疑,边沁的苦乐计算法是一种创见,确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它至少为分析行为结果提供了客观可测的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运用于行为预测和行为选择。然而,这种方法在实践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边沁的苦乐计算法只强调快乐的数量,而否认快乐的质的差别,这使得其理论无法解释这样的情况:当一些恶人欺负一个无辜的弱者时,恶人作恶所得到的快乐的总量可能大于势单力薄

的弱者所受的痛苦的总量,但如果称这种行为是道德上许可的行为,显然是荒谬的。可见,边沁的快乐观是比较狭隘的。事实上,快乐不仅有量上的区别,也有质上的区别,我们在估计一切其他东西的价值的时候,都要把品质和分量加以考虑。所谓快乐的品质的差别,是指人不仅有肉体感官上的快乐,而且还有精神上的追求,人具有动物所不具有的比嗜欲更为高尚的心能。较高等的快乐主要是理智的、情感的和想像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而且,精神快乐是第一位的,肉体快乐是第二位的,精神快乐比肉体快乐更高尚、更纯洁。

2.动机和效果。

边沁把道德是非的审决权交给人是否获得幸福与快乐来判断,这说明了他试图在上帝、在人的理念之外去寻找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无疑具有一定的历史进

步性。然而,边沁片面强调惟有效果才能决定一个行为的善恶,割裂了动机与效果的联系,忽视了动机的相对独立的道德意义,这种理论无疑将会把道德作为求得最大功利的工具。这样,道德原来在形式上是至高无上的,而在实践中却被异化为达到个人功利目的的工具。道德在价值理性上所具有的优势很快被它并不擅长的工具理性所取代,从而导致“道德功利主义”现象,即把个人功利作为实践道德的动力和维持道德的手段。而且,表面上,边沁认为行为的功利性效果是惟一的标准,而实际上,作为行为客观效果的快乐和痛苦也是人们的一种心理体验,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用苦乐计算法准确计算出某一行为产生的“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与“痛苦的倾向”之间的差额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我们要积极扬弃边沁功利主义效果论,在评价行为善恶的根据问题上,坚持道德行为过程中的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性,坚持在对行为总体的善恶评价中既结合动机和效果,又在活动的不同环节上有所侧重。

3.个人幸福与最大幸福。

在边沁看来,个人幸福也就是个人利益,最大幸福也就是社会利益,理解个人利益是理解社会利益的关键。他虽然能够看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内在联系,但仅仅把社会利益化约为个人利益的简单的量的累加,而没有意识到这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甚至有内在冲突的可能。事实上,在边沁的体系中,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则是虚构的、把握不定的利益,正如他所说,“共同体的利益是道德术语中所能有的最笼统的用语之一,因而它往往失去意义。在它确有

意义时,它有如下述: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是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可见,“社会利益”仅仅作为一个抽象概念而存在,丧失了任何现实的道德意义, 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只不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因此,片面追求个人的最大利益也就成了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和归宿,这种非理性的片面求利思想极易导致利已主义和个人主义。再者,“最大幸福”原则不具有普遍的社会 意义和道德意义,它只对经济关系而言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功利论一开始就带有公益论的性质,但是只有在开始研究经济关系,特别是研究分工和交换的时候,它才在这方面有充实的内容。因此,边沁的功利原则实 是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

总之,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也存在着许多缺陷,我们应该采用辩证的、历史的、公正的态度正确评价之,并结合当前时代的道德状况,有针对性地吸取其精华,摈弃其糟粕。 五、边沁功利主义对我国的现实指导意义

功利主义对20世纪的政治的影响极其深远,不但自由主义的政治家和理论家大都接受功利主义的原则功利主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也有实际的作用。 毛泽东明确地说\"唯物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

可见功利主义思想是有其重要意义和价值的。基于以上分析也基于对中国现实的观察我们对边沁功利主义在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可以概括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道德教育发展和价值观荣辱观教育三个方面:

1.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有助于改变人们行为的盲目性促进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政治挂帅\"向\"经济挂帅\"的转变,人们经历了从\"罕言利\"到\"多言利\"的转变。这两个转变是相互促进的最为根本的就是人们价值观的转变,没有这一转变我们便不可能确立\"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曾经把是否考虑个人利益作为区分好人与坏人的标准并且毫不怀疑地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其实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

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正是由于边沁的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增强使人们认识到经济利益在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的地位有了行动的方向。正如新黑格尔主义者格林所指出的功利主义\"有很大的实践价值,它以批判和清醒的顺应代替盲目和无疑的顺应‘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理论会改进人的行为和性格帮助人以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方式来充实自己的理想\"。

2.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有利于促进我国道德教育的发展。

边沁与密尔的功利主义理念告诉我们我国的道德教育必须以\"现实\"为基础长期以来我国道德教育过度理想化,无视现实不可避免会导致德育走向完全脱离社会生活实际的极端,弱化了道德教育的效果甚至会引起人们的反感。以理想主义为基础的道德体系虽然能够使某些理想主义者得到满足,但却是缺乏实效的只有立足于现实循序渐进,才能达到\"完全\"\"纯粹\"的大道德境界,因而只有平时细微的而是不断的道德进步的量的积累才能达到道德面貌的根本改变。

3.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有利于增强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和荣辱观教育。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可以促使我们更重视价值观和荣辱观内容中的义利结合,我国的价值观和荣辱观教育在内容上一直沿袭传统的儒家道德并固守以往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集体主义。传统的儒家道德虽然不乏值得借鉴和吸取之处,但却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宗法等级制度上的,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体主义规范也很少体现\"与时俱进\"的内容抽象的\"集体\"与\"社会\"仍然阻碍着个人的自由发展,很多\"言义不言利\"的道德标准也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中以物质利益为动力的社会行为。如果不去研究如何适应经济关系的变化对道德准则的冲击我们的价值观和荣辱观教就不可能取得应有的效果,甚至会引起逆反心理而。以边沁为代表的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直接肯定了个人利益和需求的合理性,有利于克服只讲集体而忽视个人的思想,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功利原则对个人利益和需求的肯定实际上确认了个人独立、个性自由、个人成功和个人幸福等个人价值的合理地位

这它会

不仅有利于发挥和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更有现实意义。

4.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有很多经验可鉴的。

首要的是我们在现行法制的基础上,可运用分析法学所主张的摒弃法律科学中一切带有主观色彩因素的客观的、实证分析的方法

致力于将中国现行的尚不

完善的法律体系系统化、逻辑化、清晰化,消除其内在矛盾,弥补其固有漏洞,纠正其原有偏差。我国应该重视实证主义的法律制度建设,以实证方法、原则为基础,研究法律上那些确定可靠的、已被法律经验证明的、有用的法律形式、法律要素和基本法律思想。从静态方面研究分析法律制度的结构制定与我国法律实践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

完善法律体系。从动态方面考察法律的实现过

程,即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重视研究立法、执法、守法、护法诸过程。因此,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运用实证主义的方法,立足于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着重研究分析法律的形式、结构和要素,建立和健全法制,实现依法治国。

其次,沁功利主义法哲学是以人为出发点,以尊重人、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以实现和保护个人的利益为依归。权利是法律的产物“权利就是法律的孩子”。法律的基础、目标、目的是为了保障、促进、实现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保障人权、实现人权是现代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律制度化构架中的权利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被当作人来对待的属于人的权利。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同时权利是制度化的权利,是法治下的权利,是受到法律约束、认可和保障的权利。实现法治是维护和发展人的权利最为有效的方式。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观念得到普遍接受的时代

是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使之受到法治

保障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尊重权利,让更多的人获享更多的权利,让更多的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和救济,已成为人类的共同理想和价值追求 六、个人对边沁功利主义的看法

边沁将道德立足于现实,是对义务论虚无高傲的“至善”的一个挑战。虽然很有可能将道德引入工具主义的歧途,但是也让道德目标的实现有了更高的现实基础,而不那么高不可攀。可以说,“义务论是以普遍的道德法则为出发点,而功利主义则以道德法则规约下的具体的主体为出发点”。功利主义伦理所建立起来一系列道德规范是人和人性的申张,使道德的实施更能贴近生活,为人们所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讲,功利主义的道德观是有其实践价值的,对于当今社会还是有其启发意义的。然而不幸的是边沁这种对人性满足的良好意图,到了实际生活

中更易异化为对物的满足。从而变成唯利是图的人的辩护工具,抹煞掉了道德的至善性。因为“一种道德规则对普通心灵的影响是从人们看出他与功利和计算相抵触时开始衰退的”。一旦利益心占据了人意识中潜藏的道德习惯,便容易导致犯罪倾向的产生。

边沁提出的功利原理从实质上来说还是一种“普遍的个人主义”,尽管有最先的公共福利观念的萌芽,但是不改变其私利的基调。他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意识到了社会关系的实质,却没有超越的魄力,仅仅将视角放在目前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将自由的观念深入,也没有将人的责任观加强。因而我们可以将他的理性功利精神继续下去,却不能延续以主观感受或者说是个体私利为标尺的道德规范。普遍幸福的价值观本身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只是边沁将这个范畴的外延定义的过于狭小。而如何真正的让功利原则更好的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服务是最应该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美]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王润生.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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