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
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8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
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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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浙委〔2009〕88号)精神,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加快建设“平安浙江”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为载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力争今后三年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机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整治行动,积极发挥省级公路检查站的功能作用,坚决打击站外组客、非法售票、非法营运等行为。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站点和营运车辆;对无证经营的车辆、站场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监管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 2 / 3
秩序。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9〕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62号)精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整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和农村路政管理中队的规划和建设,加强执法管理机构用地、资金及装备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四)各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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