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转让房产,卖方主要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买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契税。
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据此,单位转让房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照营业额即房产转让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5%,并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5.5%)。转让外购房产凭发票差额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二十)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据此,企业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适用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按照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均包括本比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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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3、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境内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由买卖双方缴纳。
4、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产转让收入属于税法所列举的“财产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六)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据此,房产转让产生的所得额,应并入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个人转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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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六条五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5、契税:由买房的单位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契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北京市执行3%。
另外:交易完成后,每年应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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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不动产
上述一般房地产项目转让,出让方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受让方需缴纳契税,双方还需共同缴纳印花税。而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取不动产项目由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股权收购方式涉及的税种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贴缴印花税、股权转让所得就取得所得主体的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20%)或企业所得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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