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高评审对于申报者提交的5份病历有如下要求:
1. 病历应具备真实性。所有的病历必须是从医院病案室借出的病历原件,不能对原始病历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2. 病历需要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出申报者在任现职期间,诊治疑难病症、解决疑难问题和从事本专业日常工作的能力水平。尤其是反映申报者作为上级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
3. 病历应遵循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号要求,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原件等。
4. 申报者需提供近5年至少3个年度的病案,每年提交2份具有代表性的病案即可。所提交的5份病历应该涵盖申报者在这5年里的不同时间段的工作情况,体现其整体能力。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